公益众筹需遵守相关制度
只要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顺势而为,就会飞起来。那么,公益活动该如何站到“互联网+”的风口上?
在8月29日召开的“‘新思维·新公益·新模式’公益模式创新论坛”上,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万惠众筹平台创始人陈宝国表示:“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公益众筹可以打破传统公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通过分享、互动,产生更大的社会效应,能够更快汇集大众力量参与公益活动,帮助有需求的人群。”
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呈燎原之势快速发展,借助于众筹这一积小流以成江河的创新模式,公益活动也走入普通人的生活。有研究机构统计,2014年,中国公益众筹市场规模达到1272万元,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而陈宝国认为,这仅仅是公益众筹的起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表示,借助互联网开展公益众筹,可以解决信息传播的覆盖面和传播效果,同时借助现代电子网络支付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筹集起资金,提升了收集资金的.效率;此外,依托互联网技术,如何快速了解受赠人的信用状况,这也将是公益众筹发展面临的最大痛点。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处处长、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秘书长张劲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作为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要想取信于民,首先要建立起自己的信用,同时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也要向公众披露更多有关众筹者的信用信息。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省为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了县级综合征信中心17个,信用村1963个,服务站2980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当金融的特点和互联网的特点相结合起来时,会出现很多外部效应。比如众筹可以汇集起海量的、碎片化的力量,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但也可能意味着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成本高昂,以致于当事人会放弃救济。
时建中坦言,这也是根植于传统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制度,在面对一些新兴业态时所表现出来了一些“不适应”。不过他认为,“法律制度缺失的环境,同时也会给企业创新带来很大的空间,但是业务创新一定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即权利义务责任要均衡,这样才不至于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被淘汰掉”。
李爱君也表示,传统的行为模式+互联网后,依然要使其中的法律关系遵循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不能突破一些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根据众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捐赠众筹、产品众筹、奖励众筹等,不同性质的众筹则需遵守不同的法律制度。李爱君认为,如捐赠众筹,须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以产品作为回报的众筹,那么就要遵守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而介于捐赠众筹和产品众筹之间的奖励众筹,则需要关注最高院有关“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避免触及“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
论坛现场,万惠众筹公益平台也正式上线。据了解该平台也是广州首个“互联网金融+农业项目+信用建设”的试点项目。依照平台发展规划,万惠众筹前期将以公益众筹、产品回报众筹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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