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时评
华西都市报 2004-06-25
作者:四川省金堂中学 童华池
今年高考,有关考生因迟到被拒之于考场门外的事时有所闻,与之相关的针锋相对的评论也读了不少。忍不住,我要问一句:考生有考试权吗?
考生参加高考,他的资格是经过了高招委严格的审查,同时交纳了数额不算小的一笔报名费,然后领到一张考试凭证---准考证。于是,考生本人就有了参加考试的权利。考生的这种权利,能仅仅因为比规定的时间迟了1分钟---如广东的一位考生,就遭剥夺吗?
参加高考的考生,之所以会迟到,有可能是疲倦过度睡过头了---如成都的某位考生,幸运的是,他“醒”来后,以百米赛的速度,赢得了30秒的“提前量”。而更多的是因为有不可抗拒因素---如突发伤病,如交通堵塞等等。因为贪玩好耍而迟到几乎是没有可能的---除非考生有神经病。
考生迟到,有别于工作人员上班迟到。工作人员上班要履行职责,要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他迟到了,则要影响职责的履行和整体工作任务的完成,还会导致工作作风的涣散,劳动纪律的松懈,会造成一定的后果。考生迟到,他损失的只是自己的考试时间,包括考前短暂的过渡到正式答题的那一段时间。
我们知道,长时期以来,我国的高考和各级各类的众多考试,都是执行的这样一项规定---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场。这种规定应是合乎情理的,是人性化的,它使迟到的考生仍有机会参考,考生尽最大努力,总会得一个分数。笔者是一名高中教师,至少不止看到一名迟到的考生,尽力做完试卷,最终考完全科而进入高等学府神圣的殿堂。今年缘何将拒绝进场的时间足足提前了45分钟---即在开考前15分钟便不得进场,这种规定合理吗?这种规定合法吗?
如果迟到的考生参考,扰乱了考场秩序,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利益,甚至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那拒绝他,是完全应该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考生的考试权能剥夺吗?
考生迟到,已在精神上受了伤,难道我们还要在他的伤口上撒一大把盐,使他的精神全线崩溃?更严重的后果还在于,考生将失去一个科目的考试,现行高考制度,规定了考生必考一定数量的科目,失去一科将意味着什么?社会上,公民受到意外伤害,人人都有救助的责任;高考时,考生因故迟到了---虽非人命关天,却是事关前程,为什么不“救助”?不仅不救助,还要断送别人的前程---至少一年,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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