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因为判断教学有没有效益的直接依据是学生有没有获得具体的进步,而不是教师有没有完成任务,如《土地的誓言》一文,如果教学目标写成“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思乡之情和爱国热情”或“锻炼学生的朗读能力”等这样的教学目标的写法应该说都是不规范的,因为这里的教学目标行为的主体是教师,而不是学生。
二.教学目标必须是可测量,可评价,具体而明确的,大而空的教学目标就无法评价,也失去了目标的作用。
如几年前,本人在写《海燕》这篇课文的教学目标时,写了“培养学生革命的大无畏精神,提高学生的写作技巧”。这种写法不仅主体不对,而且也无法评价“革命的大无畏精神”和“学生的写作技巧”到底进步了多少。
三.教学目标的设定还必须把共同性目标和个性化目标有机结合。
所谓共同性目标是指为全体学生的学习而预设的,全体学生都要达到也能达到,是基本的,共同的,可达到的教学标准,而不是无法实现的最高要求,如通过这一堂的学习,至少能熟读课文,学了这篇说明文,学生至少能懂得3种说明方法及其运用。个性化目标则是针对不同学生具体学习情况,为部分学生预设的,这两种目标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用一条开放性的目标进行表述,它能极大地发展学生的个性,如《走一步再走一步》的教学目标可以设计为“联系现实,说出自己学习这篇课文后所学的启发”。这样设计既能让所有学生都有话可说,又能让他们说出自己个性化的认识,共同性目标和个性化目标体现了基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在是使全体学生都能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的同时,还顾及了学生自我发展的方向和学习需求方面的差异,这样有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肖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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