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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

常用申请书 时间:2018-04-02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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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怎样的呢?需要的朋友可以通过下文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来了解下其详细内容。

  篇【1】: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

  xxx环保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x环罚申字[2011]76号

  申请人:YJBYS

  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经营地址:处罚案由:违反。。 对被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某年某月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x环罚字[201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某年某月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篇【2】: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贵阳市xx

  负责人:YJBYS 职务:厅长

  被申请人:贞丰县xx高家岩煤矿

  地址:贞丰县xx窑上村

  投资人:杨xx

  联系人:杨xx 联系电话:xx

  杨xx 联系电话:xx

  案由:20XX年1月8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西南州环境监察局、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年产15万吨原煤开采和洗煤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二)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PH值、COD、NH3-N、Fe等因子浓度超标;(三)未按照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以及黔西南州环保局限期治理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任务。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第38条和第17条之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和第56条之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XX]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5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

  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XX年5月16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分期和延期缴纳罚款,经申请人研究讨论后,同意被申请人分期和延期缴纳罚款,但要求被申请人分两期分别在20XX年6月20日前和20XX年8月20日前缴纳六万元和七万元罚款到指定账户,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日缴纳了先期六万元罚款后,余下的罚款迟迟未缴纳,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相关规定,于20XX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黔环罚催告字[20XX]05号),要求被申请人按要求履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XX]03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12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2016年1月15日缴纳了三万元罚款后,至今仍有四万元罚款未缴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特申请贵庭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至今未履行的行政处罚罚款本金四万元整;

  2、逾期履行处罚的加处罚款七万元整。

  执行罚款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账号:xx

  此致

  xx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

申请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拓展阅读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则

  一、国家环保总局首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违法建设,环保总局依法处罚。2004年8月,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一台锅炉和两台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当年年底投入使用。经过调查和告知程序后,2006年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龙洲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锅炉和发电机组的生产运行,并于2006年12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此公司。龙洲公司于当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表示“于即日起对锅炉和发电机组实施停运”。

  后续督察发现违规,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法院执行。2007年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执法人员在后续督察过程时发现,龙洲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尚有一台发电机组仍在违法生产。

  4月24日,鉴于龙洲公司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龙州公司余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法院裁定执行,企业立即停产。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于6月5日做出《行政裁定书》,对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责令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当日送达龙洲公司。经法院执行,龙洲公司发电机组于同日完全停止生产。法院于当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一起前后近3年的环境违法案,经法院当日裁定,当日送达,并当日执行完毕。究其原委,违法企业慑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手段,无疑是主要因素。这也给各级环保部门以重要启示,应当熟悉和善于运用申请法院执行的基本程序,充分发挥司法强制手段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保障作用。

  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行为种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以下环境行政行为: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环保部门最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除警告外,环保部门经常性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2种具体形式:(1)罚款;(2)责令停止建设;(3)责令停止试生产;(4)责令停止生产;(5)责令停产;(6)责令停业或者责令关闭;(7)责令停止使用;(8)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9)没收;(10)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拆除;(11)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吊销环评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二)环境行政收费决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环保部门具有征收排污费的权利。如果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享有部分行政强制权力。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如果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强制性措施,环保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环境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如果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但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为”共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27个种类。理论上,这些行政行为都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7个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此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环保部门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4方面材料:(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据以执行的环境行政法律文书副本;(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如有关证据;(4)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环保部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五、何时申请、向谁申请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2)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必须说明的是,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环保部门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将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申请后,法院将分别申请的内容采取不同措施。

  (一)对于罚款、排污费等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将首先通知环境违法单位主动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2)有权冻结、划拨其存款;(3)扣留、提取其收入;(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5)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对于停产、停业等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将首先通知环境违法单位主动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执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法院将委托他人完成,但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七、违反强制执行裁定将承担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或者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如果拒不履行强制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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