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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工作方案

时间:2024-03-28 14:12:03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普惠金融工作方案(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1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推动共享发展、增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金融强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推进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xx-20xx年)的通知》(国发〔20xx〕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粤府办〔20xx〕1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优化基层金融服务,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全面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二)总体目标。

  到20xx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市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我市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我市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普惠金融教育和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社保卡金融服务等更加便利。

  二、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一)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政策性银行在深分支机构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在金融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面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在深小微企业特色机构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深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在深设立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和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完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鼓励商业银行健全向小微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探索和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探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规范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水平。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激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支持相关市属国企组建具有科技金融特色的综合金融控股平台,支持市属国资基金群的体系化发展。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进政府性再担保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作用。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包括所有制形式多样化和业务多元化,鼓励其创新业务。构建可持续政银担合作模式,发挥政府资金增信分险作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现低费率较快增长。

  推动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创新发展。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作用,加快形成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合作,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区(含新区)政府在市金融工作部门指导下,出台扶持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

  (三)积极发挥保险公司资金和保障优势。

  探索政府主导和商业保险运作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方式,加强公共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建立完善理赔金额与灾害级别挂钩的巨灾指数保险救助机制,健全基层协保体系。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一)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特殊群体以及各类双创群体的小额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权利抵(质)押信贷创新业务。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手段。推广普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完善电子支付手段。加强与相关银行机构协调,引导开发“金融+助残”创新产品,鼓励探索发行助残公益信用卡,减免手续费和年费,推动落实残疾人持银行卡跨行取现或转账减免手续费的用卡机制。 

  探索研究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政银保”新模式。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保险公司、银行和基金按比例共同分担。

  (二)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加强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小微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支持其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融资发展。

  提升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绩效,壮大创投、风投及天使基金规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并购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领域。依托产业园区、高新区、孵化器集群区引导各类基金集聚发展。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增强服务普惠金融的能力。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发适合双创领域、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三)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在现有权益类交易场所基础上,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交易标准流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等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制度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服务质量。

  (四)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手段拓展普惠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发展电子支付手段,进一步构筑电子支付渠道与固定网点相互补充的业务渠道体系,加快以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补充、替代固定网点的进度。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手段融资缓解小微企业、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引导、规范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持服务。引导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规范开展业务。

  四、强化服务重点地区、领域及对象的普惠金融措施

  (一)提升普惠金融效能。

  搭建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咨询、政策支撑等一站式服务。推广社区银行和小微金融事业部,引导银行深入社区、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发展消费金融,推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

  研究建立促进深圳科技创新板(以下简称“深圳科创板”)发展的统一协调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深圳科创板的市场基础建设,建立科创企业场外市场服务体系,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促进深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引导银行对重点产业集群、大型龙头企业产业链、商圈等小微企业聚集群体提供批量贷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提供增信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购买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贷款优惠政策。积极用好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中小微企业,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支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中小微企业。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

  (三)加大对特殊群体金融扶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广妇女创业、青年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等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业务。推广金融扶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引导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无障碍银行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向低收入人群、失独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开发专门保险产品,切实提高保险服务的.可获取性。

  五、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一)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加快提升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级、网上申贷以及融资供需信息发布、撮合跟进等多维度信用数据可应用功能。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我市包括创业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二)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报刊、网络视听新媒体、数字媒体、网络等渠道,持续宣传普惠金融和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重信用守合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支持各区(新区)在中小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联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领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选修课,鼓励高校之间金融知识相关课程互选互认。

  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完善特殊消费者群体的金融服务体验,保障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有效发挥各类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一)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作用。

  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以及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积极推广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贫困人口新发放的贷款实行进一步优惠利率,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和贫困人口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贫困人口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新增支小再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扶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在我市开展业务。

  (二)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

  引导金融机构下沉服务网点,积极争取对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在社区街道设立机构网点等实行更宽松准入政策。建立市场准入绿色通道,加大社区基层金融电子化机具布放力度,确保在社区基层实现金融基础服务全覆盖。

  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涉案资产少、处置时限短的快速调解和处理纠纷的法律服务机制,加大对逃废债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积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统筹用好现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针对金融服务失灵的薄弱领域、弱势群体,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分重点的原则,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给予适度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等投向初创期小微企业。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完善国有企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国家关于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四)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贫困人口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保障我市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鼓励各区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探索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持续增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加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和能力建设,着力增强各区政府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切实落实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在深圳市金融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立推进普惠金融工作专责小组,普惠金融工作专责小组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牵头设立,负责指导推进全市普惠金融工作,加强与中央和国家部委的汇报沟通和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深化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兄弟省份的交流。专责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区发展普惠金融工作进行督导。各区(新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把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各区(新区)政府及各牵头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报送本地区或本单位牵头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大力培养金融人才。

  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队伍。通过选派金融、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属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到专业金融院校和相关干部院校集中培训,到金融机构挂职工作等多种途径,深化我市与中央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积极邀请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金融机构总部干部到我市挂职工作。鼓励各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

  (三)建立监测评估和统计体系。

  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监测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构建普惠金融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选择相对科学合理、数据可获得的指标,从金融服务覆盖率、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金融服务成本、金融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满意度和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

  (四)开展试点示范和实施专项工程。

  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对涉及面广、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难点问题,可在小范围内分类开展试点示范,待试点成熟后再总结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统筹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移动金融、就业创业金融服务、扶贫信贷、大学生助学贷款等专项工程,实现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2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持续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现“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安全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可得性实现新提升,普惠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金融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得到新改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新成效,普惠金融促进共同富裕迈上新台阶。具体包括:基础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可得性持续提高;和美乡村建设、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持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加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普惠金融配套机制更加完善。

  二、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

  (三)支持民营、小微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实施金融服务普惠小微企业三年提升行动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巩固深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降价成效,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特色产品满足民营、小微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需求,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推动首贷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服务港湾实现所有州、市全覆盖。建立金融、科技、产业、财政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加大制造业民营、小微企业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便利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准入,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免于办理名录登记。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鼓励银保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

  (四)助力乡村振兴国家战略有效实施。落实《云南省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方案》。持续推动金融服务重心下沉,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大对脱贫地区、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金融支持力度。强化易地搬迁安置区后续发展金融服务。扎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农户应贷尽贷。推动防止返贫类保险扩面提标。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农民增收、文化繁荣、城乡融合等领域加强金融支持。聚焦发展县域经济、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现代化边境幸福村,探索构建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乡村创新试点,增强县乡村金融服务联动性。加大对粮食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各类主体的金融保障力度。加大对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围绕全省“三大经济”重点产业布局,支持各地打造“土、特、产”金融服务品牌,提高农业产业链金融发展水平,推动提升特色农业综合效益。

  (五)提升民生领域金融服务质量。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持续强化对创业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更好服务民生保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提质增效。加大国家助学贷款投放力度。针对新市民、老年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群等,丰富操作简便、期限适配、金额适度的金融产品。支持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发展。注重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上门服务,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开展银行服务网点适老化示范达标试点和“老年人现金服务示范网点”创建活动。落实金融服务生僻字处理指南。

  (六)发挥普惠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作用。聚焦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加快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的融合发展。加大“九湖”流域及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绿美乡村建设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农企农户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绿色转型提供支持。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支持低碳农房建设及改造、绿色家装行业发展、新能源交通工具消费等。鼓励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绿色生活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碳汇指数保险、林木保险发展。拓宽农业农村绿色发展融资渠道。指导企业积极运用绿色债券融资。

  (七)丰富重点领域产品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订单和保单融资业务,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围绕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重技术”发展规律,积极落地“企业创新积分制”金融产品,支持“创新赋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落地支持研发活动、知识产权领域的科技保险险种,分担科技创新风险。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深入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押贷款。支持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创新。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贷款、建立林权收储担保机制、探索林业碳汇金融业务。鼓励创新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等农业气象保险服务。

  三、健全多层次普惠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八)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坚守服务定位。推动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提升普惠金融供给能力和可持续性。引导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做深做实普惠金融考核激励、资源倾斜等内部机制。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立足本地、服务本地,突出服务特色,深耕普惠客群,实现差异化发展。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网点多、覆盖广、贴近农村的优势,坚守支农支小定位,精准把握服务重点,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深化与商业银行合作,优化普惠金融领域转贷款业务模式,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稳妥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九)发挥其他各类机构补充作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灵活、便捷、小额、分散的优势,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扩大支农支小业务规模。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实现创新升级。引导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发挥金融服务补充作用,更好服务普惠金融重点领域。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积极服务地方不良资产化解及存量盘活。

  四、完善高质量普惠保险体系

  (十)建设农业保险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稳妥推进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以及橡胶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落实中央及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各地稳步扩大花卉、咖啡、肉牛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根据保险实施效果及财力状况,适时将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纳入省级财政补贴险种范围。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发展农房火灾保险,推动地震巨灾保险试点扩面。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完善承保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十一)发挥普惠型人身保险保障民生作用。扩大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税优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产品覆盖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有序发展。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推动“一站式”理赔。支持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促进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鼓励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县域地区覆盖范围,拓展保障内容。支持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

  (十二)支持保险服务多样化养老需求。鼓励开发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对接企业(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参加人和其他金融消费者的长期领取需求。探索开发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适老性强的保险覆盖面。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风险保障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集医疗、康养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社区,探索实现长期护理、风险保障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等服务有效衔接。

  五、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普惠金融效能

  (十三)拓宽经营主体直接融资渠道。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苗圃”作用,完善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基础服务功能,设立“专精特新”板。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互联互通。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逐层渐次成长。深入落实云南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引导省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专精特新”,“抱团”服务全省中小微企业。发挥好“云南省科技创新基金联合体”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动更多央地合作增信项目落地。

  (十四)丰富资本市场服务涉农主体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用足用好脱贫地区企业首发上市优惠政策,加大对涉农、民生、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争取我国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持续推动橡胶、白糖、生猪等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在我省落地,丰富保障品种,扩大保障规模,助力涉农主体风险管理。

  (十五)满足居民多元化资产管理需求。支持证券基金期货资管产品稳健发展,引导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加强权益类资产配置。聚焦交通、生态环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加大项目储备和培育力度。

  六、有序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十六)提升普惠金融科技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优化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提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质量。推动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增强线上承保理赔能力,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十七)打造健康的数字普惠金融生态。支持金融机构依托数字化渠道对接线上场景,紧贴小微企业和“三农”、民生等领域提供高质量普惠金融服务。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与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供应链各方规范开展信息协同,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重点群体效率。鼓励将数字政务、智慧政务与数字普惠金融有机结合,加强金融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管、社会救助等系统互联互通,提升缴费、查询、远程服务等县域基本公共服务便捷性。依托五级现金服务网格化体系,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现金使用。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聚焦“普惠+边贸”,逐步扩大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十八)提升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能力。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监管,推进监管信息系统等智慧平台建设,提升监管科技运用水平。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打态势,开展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普惠金融领域纠纷高效化解。加强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竞争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金融营商环境。

  七、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十九)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强化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风险监测,坚持分类施策,稳慎推进风险处置。推进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一省一策”深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州、市组建统一法人农商行。统筹推动村镇银行整顿重组、减量提质。落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新规,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严防信用风险反弹。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严格限制和规范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行为。压实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体责任,压实各级政府、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建立高风险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

  (二十)完善中小银行治理机制。推动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构建简明实用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审慎合规经营、严格资本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开展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强化问题整改,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质效。强化股权管理,加强穿透审查,严肃查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约束大股东行为,严禁违规关联交易。完善高管遴选机制,提升高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压实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责任,提高持股比例,强化履职意愿,做好支持、服务和监督,建立主发起行主导的职责清晰的治理结构。落实好涉及中小银行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机制。

  (二十一)坚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及时发现和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肃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揽储、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金融业务。严厉打击洗钱、涉恐融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健康养老、乡村振兴、财富管理等领域以普惠金融名义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加大依法查处工作力度,提高早防早治、精准处置能力。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防止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八、强化金融素养提升和消费者保护

  (二十二)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和金融能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多部门协作联动,持续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等活动,提升消费者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稳步建设金融教育基地、投资者教育基地,推进将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全生命周期财务管理理念,培育消费者、投资者选择适当金融产品的能力。组织面向农户、新市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的教育培训,提升信息化产品使用能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二十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管控,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金融产品销售行为可回溯监管制度。畅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提升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服务能力。推动完善金融机构处理投诉、第三方机构组织调解、诉讼与调解相衔接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入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开展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和评价,加大监管披露和通报力度,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建设。加强金融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金融广告。

  九、加强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引导

  (二十四)强化货币政策引领。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用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宏观审慎评估等政策工具,引导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覆盖面。因地制宜开展“再贷款+”、“再贴现+”定向支持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升政策效果。持续释放利率市场化改革效能,畅通利率传导机制,更好发挥对普惠金融的支持促进作用。

  (二十五)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定期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加强结果运用。深入落实普惠金融监管考核指标和贷款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制度,引导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二十六)用好财税政策支持工具。用足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提高普惠金融领域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加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以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优质中小企业贷款等贷款贴息及奖补力度。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落实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等扶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七)优化普惠金融法治环境。深入落实金融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打造市场化、法治化金融服务环境。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坚决惩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监管震慑力和权威性。完善地方七类机构监管实施细则,补齐规则和监管短板。加强央地协同,推进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探索建立受理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简便程序,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二十八)高水平建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推动数据全归集、服务全覆盖、政策全上线,更好惠企利民。深化“数据+政策+金融”服务模式,形成信用信息、金融政策、金融产品“一张网”。以应用为导向,促进供需两端有效对接,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严守安全底线,确保平台高效平稳运行。完善创新创业、乡村振兴、社会保障等领域服务,拓展创业担保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优质中小企业贴息贷款等政策线上办理功能,让平台使用更快捷便利。

  (二十九)强化农村支付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偏远地区惠农支付业务覆盖面。推动新兴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探索农村基层党组织参与信用环境建设途径,稳步推进“党建+信用”示范村试点。持续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依法依规采集农户信息,不断提升农户信用档案覆盖面,鼓励开展“整村授信”。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推动地方征信平台逐步归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加强信用教育,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优化信用生态环境。

  (三十)优化普惠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和以奖代补等支持力度,通过名单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大考核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农支小主业,提升担保服务能力。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稳步扩大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规模。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深入落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健全支农支小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三十一)加快推进融资登记基础平台建设。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拓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涉农主体等经营主体抵质押融资业务。用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流转体系。探索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制度机制,推动建设农村产权流转平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完善使用权抵押路径。探索颁发农村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畅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渠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推进银行“三资”管理平台建设,迭代升级“一部手机云企贷”。推动不动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提供融资、转贷、续贷、展期和申请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

  (三十二)推进普惠金融跨境合作。围绕加快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紧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和中老铁路运营机遇,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深化金融跨境合作,提高金融服务跨境贸易、跨境物流、跨境投资能力。推动在滇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畅通人民币跨境结算渠道,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不断丰富完善面向RCEP、“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生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周边国家扶贫援助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加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点区域政策协同,推动跨境金融的区域性创新以及离岸金融服务。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

  (三十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制度体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有效落实到普惠金融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强化各级党组织作用,切实把党的领导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金融腐败,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

  (三十四)做好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探索开展以区域、机构为对象的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评价评估。加强企业调研走访,适时开展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资需求、融资获得调查分析。做好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应用和云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运用监测评估。

  (三十五)开展试点示范。持续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开展乡村振兴金融创新基地、金融支持特色乡镇、绿色金融示范区等试点示范。加快省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普惠金融发展有效模式和有益经验。深入发挥“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示范效应。

  (三十六)加强组织推动。构建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沟通衔接,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发挥货币、监管、财税、产业等配套政策联动效应,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扎实推进本方案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强化重点工作进展调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作部署,帮助民营和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重点群体获得更高效、更优质、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丰城市支行、丰城银保监组和市行政审批局决定联合发起创建丰城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丰城市行政审批局为依托,进一步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按照“政府主导、监管推动、金融参与、多方聚力”的原则,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创建,构建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升普惠金融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在丰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力争用2年的时间形成比较完善的“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体系,将“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打造成为集信贷融资、保险服务、政策宣传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金融服务延伸平台。

  三、建设主要内容

  (一)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普惠金融服务中心设立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根据《江西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赣银保监发〔20xx〕10号)有关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标准,配齐水、电、桌椅、电脑等设施;制作服务牌匾和操作流程,为入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制定公示牌;安装征信自主查询机,现场查询征信报告。尽可能将“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安置在靠近不动产登记中心、征信自主查询等服务窗口位置,以最大程度实现便民金融服务。落实期限:20xx年7月上旬。

  (二)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日常运行机制。从20xx年7月15日起至市政务服务大厅搬迁至市民中心之前,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实行固定班制和轮班制相结合机制,从现有三个柜台中,拿出两个柜台分别由丰城农商银行、人保财险丰城市支公司派员到岗并固定坐班;另一个柜台实行轮班制,逐月依序分别由工商银行丰城支行、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邮储银行丰城市支行、丰城顺银村镇银行派员到岗轮流坐班,每个银行坐一个月岗。市政务服务大厅搬迁至市民中心之后,安排约可容纳6名工作人员坐岗的服务窗口,上述银行和保险公司均须实行固定坐班制。坐班人员负责:银行、保险产品介绍与咨询;普惠金融政策宣传;贷款业务受理与分办,包括首贷和续贷业务;涉企保险、担保业务受理与分办;做好日常经办的各项业务台账登记工作。日常工作制度纳入丰城市行政审批局管理。落实期限:20xx年7月15日起。

  (三)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普惠金融政策。根据《江西省银行保险业20xx年普惠金融行动方案》,制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分解表。落实有关普惠金融政策,实行受理业务绿色通道,原则上贷款审批权限在宜春或丰城的银行,办理首贷时限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续贷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贷款利率执行本银行机构最优惠利率,其中5万元以下的贷款免抵押免担保;鼓励5万元以上贷款以信用贷款形式发放。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反担保抵质押要求,新发生市内融资担保业务的费率不超过1.5%,新发生市内小微、“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费率不超过1.2%。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动丰城市剑邑融资性担保公司20xx年完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工作。落实期限:长期坚持。

  (四)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用丰城市政务数据如中小微企业水、电、税务缴费等信息,开展“优信贷”融资试点,创新普惠金融产品,积极推广“科贷通”、“银税通”、“财园贷”、“惠农贷”、“应急倒贷”、“保担惠农通”等业务。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信用体系建设,创建信用示范区,开展丰城市高新园区、循环园区、生态硒谷整体授信,提高贷款满足度。落实期限:长期坚持。

  (五)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制定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差异化监管考核,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明确常<轮>驻银行机构在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发放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或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个百分点(含)以内,可不作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的扣分因素。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对普惠金融服务中心信贷管理人员实行尽职免责。落实期限:20xx年9月底前。

  四、组织领导

  成立建立健全丰城市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确保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人杨波任协调小组组长,人民银行丰城市支行、丰城银保监组、丰城市行政审批局分管领导任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工作。

  (二)人民银行丰城市支行:负责指导普惠金融服务政策协调,安装征信自主查询机,以便现场查询征信报告。

  (三)丰城银保监组:负责督促驻中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定期开展督导通报,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中心考核等工作。

  (四)市行政审批局:协助提供办公场所、配齐办公基本设施、制作办公必备牌匾,提供中小微企业相关数据等,监督管理入驻金融机构日常工作制度。

  (五)丰城市剑邑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为相关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出现信贷违约风险后及时履行担保责任。

  (六)高新区、市循环园区、市生态硒谷:负责配合做好“优信贷”融资试点,配合开展丰城市园区整体授信,推广创新普惠金融产品。

  (七)常驻金融机构:包括工商银行丰城支行、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邮储银行丰城市支行、丰城农商银行、丰城顺银村镇银行、人保财险丰城市支公司,负责派员参与具体业务咨询和办理、政策宣传,做好业务台账登记工作,落实好有关普惠金融政策,接受丰城市行政审批局日常工作制度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调度督导。加强信息沟通通报,建立调度机制,强化日常督导,定期调度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各方资源,构建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中心服务提升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考核激励。督促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将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情况,作为丰城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升。

  (三)强化宣传引导。强化普惠金融服务中心舆论环境营造,充分依托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多角度、多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发展氛围。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xx〕74号)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xx年,建立与现代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重点为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摘帽提供金融支撑,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全国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乡镇(街道)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20xx年实现全市行政村银行基础服务全覆盖,20xx年全市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让特殊群体获取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市贷款增速,保持涉农贷款持续稳定增长,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愿保尽保。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金融服务投诉率明显降低。

  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持续完善小微金融服务机制,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普惠金融教育和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二、强化金融机构普惠服务主体作用

  (一)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强普惠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支持政策性银行为基础设施、特色农林产业、易地扶贫搬迁等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农发行市分行加大对粮食加工、农业基建信贷投放;支持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加大农产品出口信贷以及境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增强商业银行在渝机构支农支小能力。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推进社区和乡镇特色网点建设。鼓励中小商业银行推进普惠专营机构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特色支行、社区支行建设,大型银行督促分支机构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农行市分行、邮储银行重庆分行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

  (三)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普惠主力军作用。地方法人银行要切实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渠道作用。村镇银行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力争达到80%以上。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改革。

  (四)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投入,发挥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等农业保险协办方作用。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在各级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乡镇公开。

  (五)深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涉农、小微企业功能。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区县政府合作,为当地涉农、小微企业提供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套期保值等金融服务。

  (六)发挥要素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涉农要素市场发展,依托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建设全市农村综合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创新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

  (七)发挥引导基金和担保公司作用。发挥市级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投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农业产业专项投资基金。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五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达到75%。

  (八)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在条件较好的农民合作社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试点组建为银行等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服务的合作非盈利性的村级金融服务组织。鼓励开展互助合作保险。

  (九)引导新型机构深度开展普惠服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和典当行等机构监管,稳妥发展网络贷款业务。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稳妥推进网络借贷、网络股权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具有普惠性质的创新业务形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发展与自身信用及经营能力相适应的业务种类及规模,督促依法合规经营。

  三、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一)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依托全市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互动融合。鼓励地方金融类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金融生态区县为载体,逐步构建全市农村信用体系。

  (二)完善农村产权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及流转管理、农村资产和价格评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抵(质)押登记服务、农村资产流转处置、风险分担补偿和金融机构激励建设。不断拓宽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农村产权范围,探索开展订单、存货、地上附着物及种植(养殖)物、涉农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贷款。

  (三)鼓励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运用。提高“小微E贷通”银企对接平台的利用率。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支持具备较强数据收集及分析能力的企业设立或入股新型金融机构。

  (四)推进支付环境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实现“惠农通”或乡村POS终端等自助设备全市行政村全覆盖。拓展“云闪付”等移动金融及金融IC卡应用。将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等接入支付清算系统。

  四、强化普惠产品和服务

  (一)做好普惠信贷服务。鼓励信贷类机构坚持精细化、差异化,改进小微信贷技术、流程、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创新与涉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形式,探索发展投贷联动、线上融资,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进动产质押借款业务。实现扶贫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覆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丰富就业创业金融产品。推广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发展“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信贷模式。开发适合医疗机构的融资品种,探索与残疾人保障及就业扶持政策结合的金融产品,试点推广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二)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涉农林企业进入重庆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加快上市培育进程,推动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好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发展农业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涉农林企业。发挥股权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

  (三)拓宽农村产权及使用权交易品种。发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功能,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信息系统,开展“地票”、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依法可流转的农村产权等品种交易试点。

  (四)支持农产品远期定价服务。积极推动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鼓励创新期货产品有关风险管理工具,支持开展涉农产品远期定价、远期交易等创新型业务。

  (五)加快发展普惠保险。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财政补偿机制。发展设施农业、农产品收益等保险,推广“保险+期货”试点。扩大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区县全覆盖,建卡贫困户农村扶贫小额保险全覆盖。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适合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民生工程建设。

  五、配套普惠金融政策体系

  (一)加强货币政策引导。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资源配置。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三农”金融债券。

  (二)发挥监管激励机制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落实普惠考评机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率高于当年该银行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有关信贷人员可以尽职免责。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实践绿色金融理念。适度调整贫困地区新型机构准入政策。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优化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完善和落实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涉农专项贴息等政策,对涉农保险、融资性担保、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给予财政支持。推动各区县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和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财政扶持政策。

  (四)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进 “政银担”合作,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府转贷资金作用,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五)加强金融知识公众教育。健全覆盖全市主要乡镇(街道)的金融知识宣传阵地,督促金融机构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金融公众教育,推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开展金融知识扫盲工程,强化金融案件高发领域风险宣传,加强金融消费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理财产品、信用卡、代理保险等销售行为的合规管理,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处置工作,畅通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金融广告治理,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六、强化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总牵头,有关责任单位参与,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协调配合,扎实推进。

  (二)健全监测评估。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逐年分解任务。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

  (三)强化检查督促。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全市普惠金融发展的检查督促工作,及时将新情况、新问题上报市政府。

  普惠金融工作方案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xx〕7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xx—20xx年)》,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围绕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优化基层金融服务,完善基础金融服务,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到20xx年,基本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省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位居全国中上游。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推动行政村实现更多基础金融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中小微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加大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信用档案建档率。推动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加快发展,做好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提高农业保险覆盖率。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满意度。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继续开展好金融生态环境测评与建设,不断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助农取款点服务广度和深度,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汇划效率。

  二、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

  (三)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作用。

  1.鼓励国开行贵州省分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推动农发行贵州省分行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在服务“三农”、金融精准扶贫、农业开发及“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方面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2.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提升小微信贷风险控制水平,实现小微信贷可持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完善续贷管理,对市场前景好、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

  3.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十延伸”和金融产品“十服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到县域增设分支机构,持续推进乡、村两级服务网点建设,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镇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在黔分支机构发挥自身网络优势,拓展农村金融业务,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推动邮储资金回流农村。

  4.全力推动农信社改制工作,强化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小法人、大平台”的优势,有效形成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建设的合力。加快推进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提高金融服务县域、村镇的能力。

  (四)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

  5.全面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支持经营合规、有实力、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稳步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提升农村群众、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捷性。探索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权益类交易场所融资渠道,规范接入征信系统。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

  6.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7.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更大作用。全面推进“4321”政银风险分担工作,引入更多“金融活水”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规范发展民营、混合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

  8.按照国家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积极发挥保险公司资金和保障优势。

  9.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大力推广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通过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方式,不断拓宽政策性涉农保险的品种数量和保障额度。加大农业保险对贫困人口的特惠倾斜,加快推进“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示范区建设。

  10.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大病保险等业务。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加强公共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

  三、积极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

  (六)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

  11.围绕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保理、融资租赁、企业主个人财产担保、联保贷款等融资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动产、订单、仓单抵质押借款。大力推广 “黔微贷”“创业担保贷款”“贵园信贷通”等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产品。深入开展贵州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创新金融产品评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为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以及“三农”、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人员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增加普惠金融产品、服务的种类和数量。

  12.围绕“三农”融资特点,特别是贫困地区、贫困人口需求,继续推广“特惠贷”“美丽乡村贷”“农村危房贷”“安农贷”“旅游扶贫贷”“工扶贷”“电商贷”“惠农脱贫贷”“教育扶贫贷”“医疗扶贫贷”等金融扶贫产品,有效对接贫困农户小额信贷、产业扶贫、易地搬迁、人居环境改造等融资需求。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险,积极开发推广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等,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

  (七)有效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13.加大《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黔府发〔2017〕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函〔20xx〕215号)等文件落实力度,在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建立全流程上市支持体系。建设完善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小微企业上市培育与辅导。

  14.以建设“一库一平台一机制”为抓手,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建立产业扶贫板、科技创新板、绿色产业板,建设“贵州四板”股权投资基金,创设“黔股通”金融产品,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挂牌融资、规范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八)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15.扎实开展“两权”抵押贷款全国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推进“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健全农村“两权”流转、评估配套服务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对“两权”流转进行鉴证的方式确定权属;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和抵押物处置机制;不断充实“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

  16.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两权”抵押贷款产品,拓宽农村地区有效抵押担保范围。

  (九)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与推广。

  17.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贵安新区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积极参与“三变”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惠农信贷产品创新和推广,推动绿色发展与支农惠农之间的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具备资质的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券;着力打造贵州股权交易中心绿色产业板。

  18.加快推进省内绿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绿色股权融资,着力破解绿色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拓展普惠金融服务。

  19.依托我省“大数据”战略,以贵州金融云建设为抓手,建成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智能撮合平台,为金融机构输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新兴金融科技技术,鼓励金融机构打造自身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

  20.推广保险移动展业,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

  四、持续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十一)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质量。

  21.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服务,实现在助农取款点叠加金融知识与产品宣传、公共服务缴费等金融服务,鼓励依托助农取款点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22.引导金融机构和农户按照《贵州省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助农取款服务点业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退出管理等环节。

  (十二)探索建立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23.将普惠金融推动相关指标纳入金融生态环境测评和建设,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全面推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加快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定情况。

  24.按照《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xx-20xx年)》要求,继续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网站、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等建设。积极引导征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农民,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采集工商登记、税收登记、扶贫人口等政务信息,促进对薄信用档案群体的金融服务。

  (十三)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25.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报刊、网络视听新媒体、数字媒体、网络等渠道,持续宣传普惠金融和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农户重信用守合同。培育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针对金融案件、非法集资事件易发高发领域,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

  26.支持开展“蒲公英”金融志愿服务行动,深入开展对村帮扶行动,打通金融消费维权和金融知识精准普及“最后一公里”,实施专项行动提高特殊群体金融服务可得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在中小学校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联合金融机构开展金融领域社会实践活动。有条件的高校应开设金融基础知识公共选修课。

  27.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体系。金融机构要担负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积极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作用,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健全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28.加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和能力建设,着力增强各级政府金融监管的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落实力度。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五、有效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十四)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作用。

  29.有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贫困地区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

  30.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措施,提高转贷效率,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十五)强化地方配套支持。

  31.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民生和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32.市县财政应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持续增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补充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用好扶贫产业子基金和小微企业、“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

  33.发挥地方政府激励作用,将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相关指标和权重纳入贵州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考核评选,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和通报,正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建设。

  六、强化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

  34.由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省残联、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员保障和理论研究,制定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十七)开展监测评估。

  35.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分析和反映各地区、各机构普惠金融发展状况。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全面掌握普惠金融服务基础数据和信息。从金融服务覆盖率、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多样化、金融服务便利性、金融服务满意度和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形成动态评估机制。

  (十八)强化示范引领。

  36.创建普惠金融示范县,推动金融扶贫惠农工作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拓展。推进赤水、兴仁等县(市)开展创建工作,每年对普惠金融评估排名靠前的县(市、区)进行普惠金融经验总结,并向全省推广。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

  37.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黔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围绕普惠金融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送省政府金融办、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全力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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