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0 17:02:14 制度 我要投稿

测温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测温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测温管理制度

测温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了保证变电所人员能够正确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二、职责:

  所长是测温仪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测温仪的管理及组织测温、检查测温情况,值班长负责本班测温仪管理及设备测温,值班员协助值班长做好设备测温工作。

  三、工作程序:

  1. 传递过程的管理:

  1) 测温仪的传递由所长负责。传递日期以测温仪排序表为准(见测温仪排序表),特殊情况经变电段或车间运行主任同意后转借他人的(需有借条),不能按排序表日期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及“运行记录”内注明原因。

  2) 传递日所长可提前两小时离所进行测温仪交接,离所时在运行记录中进行记录。如所内在传递日有工作所长脱离不开经车间同意可以适当提前或顺延。

  3) 测温仪的传递路线为测温仪所在地至下一个变电所的必经之路。传递过程中测温仪出现任何问题均由传递人负责。

  4) 交接时交接人员要做好交接检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记入运行记录簿中。接收后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接收方负责。

  测温仪在变电所内的管理:

  1) 测温仪到所后,由所长负责管理,按值移交;交接班时交接人员要做好交接检查验收工作,在运行记录簿中做明确记载,接收后出现任何问题均由接收方负责。

  2) 测温仪应按规定时间交接,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变电段或车间运行主任同意,服从车间安排。

  3) 测温仪到所后,每天早晨由所长向段里汇报。

  2. 测温仪的使用及测温要求:

  1) 在使用测温仪时要了解测温仪性能和使用方法,按正确的方法操作,即:

  a、 测量被测物体的.温度:将测温仪对准被测物体并用食指扣住扳机,便可从显示屏上读取瞬时温度值,下部显示温度最大值(max),松开扳机仪器即停止测温,显示温度值保持7秒钟后仪器自动关机。

  b、 设置激光瞄准:在测温状态下,按压*键打或关闭激光。

  c、 测温时测温仪同被测高压带电体的安全距离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表2—1的规定执行(即10kv及以下0.7米、35kv? 1.00米、110kv? 1.5米)

  d、 测温仪与被测物体之间不得隔有透光物(如:玻璃、有机玻璃等)。

  2) 各所接到测温仪后,由所长负责组织值班员对所内设备进行全面测温并将测温情况填入“测温记录”内。

  3) 晚间负荷高峰根据设备负荷情况测温由各值班长(所长不在岗时)负责按照设备测温点(见附录1)及设备负荷情况进行测温。测温时值班室要有人监盘。

  4) 每次测温后在测温记录中记入各测温点的温度,没发现问题在运行记录中记载“某时某分设备测温无异常”,如发现问题分别记入运行及缺陷记录并及时汇报调度。

  5)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测温仪有问题,应及时向变电段汇报,不得擅自开机修理。

  6) 如因测温仪出现问题等原因不能进行测温应将原因记入测温记录内。

  7) 测温仪作为精密仪器,在测试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磕、碰,不得随意放置。

  8) 在测试使用过程中激光束不得直接对准人眼照射,以防损伤视网膜。

  9) 各所人员在传递、管理、使用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丢失或损坏按实际发生额度80%赔偿)。

  3.在下列情况下应增加测温次数:

  1)负荷突然增加及接点温度异常时;

  2)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时;

  3)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时;

  4)新安装的设备投入系统运行时;

  5)倒闸操作后。(新增内容)

  四、考核办法:

  1. 无特殊原因没按规定时间、路线传递,扣责任人30元。

  2. 没进行测温,扣责任人50元。

  3. 没填写测温记录或填写的不规范、不认真,扣责任人20元。

  相关记录:

  4. 值班运行记录

  5. 设备缺陷记录

测温管理制度2

  一、总则

  为加强矿井供电管理,杜绝恶性供电事故发生,使测温工作常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队组负责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测温工作。

  2、各队组跟班电工在巡检过程中要进行一次测温工作,并将巡检结果记录在巡检表内。

  3、电气设备检修时要对开关内部连接部位进行测温比较,及时发现隐患并记录在案。

  4、所有测温结果要每周向机电部汇报一份书面材料。

  5、在测温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及时向机电部汇报,并及时处理。

  三、处罚

  1、机电部要不定期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测温检查,发现一起队组测温检查不到位,处罚单位正职100元,机电负责人200元。

  2、各单位要按时上交测温记录表,一次逾期不交,处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3、由于测温检查不到位,造成恶性高压供电事故,处罚单位正职1000元,机电负责人20xx元。

  发现供电隐患,相关单位要积极协调配合处理,故意推诿扯皮拒不按要求执行者,一次性处罚责任人1000元。

  四、总结

  测温工作自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希望各单位深入贯彻“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理念,严格执行高压电气设备测温工作,扎扎实实搞好供电工作,确保矿井供电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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