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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婚应不应该返还彩礼?注意,彩礼返还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但是你知道赠送完女方彩礼之后有一方悔婚需不需要返还彩礼吗?一起了解一下彩礼返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吧!
订婚收了彩礼后悔婚的情况其实非常常见的,我曾经也看到过一则这样的新闻。女方小玲是通过朋友介绍跟男方小李认识,很快他们就互相产生了好感并且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个人一起相处了一年后跟双方父母商量了订婚,在订婚的时候小李给了小玲家10万彩礼。原本以为这段好姻缘就这样美好地展开的,但是不好的事情依旧发生了。
小李和小玲订婚之后就分居两地上班,很少时间是在一起的,慢慢地两个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小李觉得自己跟小玲的这段感情要尽快结束对双方才是最好的。所以他决定悔婚,并且要回自己给小玲家的10万彩礼。
小玲觉得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也是受害者,坚决不退还这些彩礼。因此小李就将小玲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玲退还10万彩礼。法院对双方也进行了协商,想用调解的方式去审理这个案件。
经查明,小李和小玲确实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同居生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小玲确实应该向小李返还彩礼的,最终经过多方面的协商小李接受女方返还8万彩礼的建议,毕竟是自己退出悔婚的,在订婚的时候女方也花费了不少钱宴请宾客。
其实类似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常见的,无论是男方悔婚或者女方悔婚彩礼只要符合法律上返回彩礼的情形,女方都需要返还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对婚约彩礼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婚约彩礼是中国的婚嫁习俗,因彩礼导致的法律问题很多,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意: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以下两个种情况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
第一个:共同花费,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为用彩礼去为女儿置办嫁妆、宴请宾客。这一类的花销需要在返回彩礼当中剔除了。
第二个: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为了讨女方欢心通常会给女方赠与很多贵重的物品。这些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且与结婚目的无关。该类物品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看完编者的介绍大家应该都了解什么情况需要返还彩礼了吧,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大家还是要多看一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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