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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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xx林场等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认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并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我作为主管全市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深深体会到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
1、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1996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19xx]3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2、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20xx年将xx林场、xx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二、问题突出
1、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2、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xx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xx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三、积极应对
1、深化改革。坚持养老保险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先改制、后参保的办法,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场改革。参照湘政办发[20xx]7号文件,先将这几家单位改制转企,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整体划归市劳动社保处管理,未参保的农林渔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移民农工享受国营企业两个置换优惠政策,进入城镇企业基本职工参保范围。
2、分类管理。改制转企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过渡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转移到劳动社保后,保持待遇不变,今后待遇的调整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进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调整后的待遇之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补足;
二是已退休的农林渔工退休待遇,按企业现行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额部分采取补差方式,用林业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足,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是对于以后退休的人员,则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其养老金领取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挂钩,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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