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调研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债务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债务调研报告1
为了研究解决我市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债务问题,有效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市维稳办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于11月初,对我市东北无线电厂和辽宁电子设备厂拖欠职工债务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现报告如下:
一、企业现状
东北无线电厂、辽宁电子设备厂是国有企业,处于破产状况。其中东北无线电厂始建于1960年,是原电子工业部直属生产移动通讯设备的大二型军工企业,1986年下放到地方管理,1996年破产。企业原有职工1836人,解除劳动关系1218人,离退休职工599人,并轨职工13人。资产总额4879.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折款2213.1万元,机械设备271.5万元,土地2395万元。企业负债总额5603万元,企业欠缴职工各类保险金131.4万元,拖欠职工债务2809万元,合计2940.4万元。
辽宁电子设备厂,始建于1959年,是电子工业部直属生产高中频感应加热设备的骨干企业,1996年企业破产,被辽宁电力电子集团整体接收,1999年辽宁电力电子集团解体,企业划归铁岭市管理。企业原有职工1652人,并轨人员939人,离退休457人,在册职工83人。企业资产总额329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145万元,固定资产2153万元。企业负债总额5075万元,欠缴职工各类保险金542.8万元,拖欠职工债务2637.3万元,合计3129.9万元。
二、债务的成因
1、经营管理性原因。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企业不能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市场需求往往缺乏应变能力,盲目生产,有限资金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在销售和定价方面还没有利用现代促销手段和价格政策,企业对生产经营,缺乏严格的管理,资金、设备、人力的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劳动、物耗无定额,质量无检验,奖惩不严明,分配不合理等,造成企业在竞争中失利,效益下降,债务增多。
2、制度性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实施拨款改为贷款后,因缺乏宏观制度的科学规范、保障和监督,又缺乏自身的更新。从财政方面考虑,因向企业的层层让利导致财力日益分散,而将对企业的拨款改为贷款,从主观上讲,是将无偿投入,改为有偿借贷,从而迫使企业走向市场,在客观效果上,银行贷款成为国有企业资金的唯一来源,因而也必然使企业走上负债的道路。
3、政策性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理应在改革初始阶段让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逐步退出竞争队伍,但在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政策性口号下,硬要让相当部分不能适应市场方式的国有企业生存下来,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主管要求当地银行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而有些贷款是根本无望归还的,使得国有企业有债难还。
4、财会制度漏洞原因。部分企业的领导不是想如何把企业搞好,把企业搞活,而是为了树立个人"政绩",不顾企业长期发展需要,在任职期间,一方面虚拟各项收入,隐瞒各项成本费用,企业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以截留资金用于非正常开支;另一方面,把企业的收益过多地向职工倾斜,为职工发奖金、实物,搞福利,把大量应当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转变为各种形式的消费资金,从而不良债务加剧。
究其上述原因,根本在于经济管理体制转轨过程中缺少过渡环节,构成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断层"和"真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产、供、销完全由国家各级和部门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也纳入国家计划,物资积累也由国家全部调拨,企业不对经营的资产负责,因此就无需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要对其经营负责,要考虑今后的发展,因而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诸多问题,没有成功地解决办法,只有摸着石头过河,边探索、边实践,企业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思路和建议
一是推动企业改制,解决职工债务。通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变职工债权为股权,解决职工债务。
二是搞好企业房改,利用政策偿债。协调地方房产部门,给予宽松政策,尽快推动厂房房改后续工作和债务测算,解决职工债务。
三是进行资产保全,偿还债务。东北无线电厂和辽宁电子设备厂通过出售资产、出售土地,获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四是分类指导,一厂一策。根据各企业债务总额、债务构成和困难程度的不同,本着一厂一策的原则,研究具体的办法,为职工解决债务。
五是相互协作,统筹解决。积极做好银行、法院等有关部门工作,为企业解开债务链,对停产多年,亏损严重,存量资产大部分被银行抵押或被法院查封,偿债能力较弱的企业,要在指导下,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偿还债务。
国有企业严重的债务危机,确实有着严重的不良后果,沉重的债务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亦失去了企业转轨改制的物资基础,也使企业员工情绪低落,精神受到压抑,导致大量大职工生活缺乏保障,易引起社会动乱或出现一些无序的现象。所以,对国有企业引发的债务危机的严重后果决不能低估,也不可以等闲视之。同时,我们还要看到,要改变这种局面,绝非小打小闹的办法可以奏效,而需是全方位、大刀阔斧的深入变革
债务调研报告2
农业税免征后留下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面对历史尾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农业税免征政策,按照县政协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本镇农村税费尾欠和现存债务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清理。现就调查有关情况与问题报告如下:
一、调查组织
县政协第六届四次会议之后,我镇立即召开了班子成员会议,就本次调查的组织和操作方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周密部署。接着,由乡政协联工委牵头,抽调财税、农经、教育等有关部门的人员成立了调查小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
调研小组采取数据统计与走访调研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认真搞好资料搜集、数据摸底、汇总分析等数据统计工作,一方面通过走访和座谈,广泛听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镇村两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基本保证了调查数据的准确真实与情况意见的客观全面。
二、基本情况
鸭田镇地处隆回极北,毗邻新化,下辖26个行政村(居)委会,人口2.6万,农业人口7760户,耕地总面积1.72万亩,土多贫瘠,人均耕地面积少,农村经济十分落后,村级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尤其近几年来因受“地下xx彩”冲击,经济发展停滞,农村经济更为萧条。
通过调查,全镇历年累计农村税费尾欠金额高达64.6万元,其中农业税尾欠金额30.4万元,乡统筹尾欠金额12.1万元,村提留尾欠金额5.9万元,公路集资尾欠金额3.3万元,教育集资尾欠金额10.3万元,其他各类尾欠金额2.6万元。全镇30.4万元农业税尾欠中,税改前尾欠金额4.6万元,税改后尾欠金额25.8万元,全镇农业税尾欠实欠国库4.3万元,上清下未清尾欠金额26.1万元。
调查结果显示,全镇农村税费尾欠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尾欠总额大。全镇农村税费尾欠金额村平1.17万元,最多的渭溪村达5.35万元;户平110元,最多的户达856元。
二是尾欠范围广。全镇7760户农业人口中,存在农村税费尾欠的就有4172户,占53.8%,欠农业税的有3331户,欠乡统筹的有1364户,欠村提留的的有775户,欠公路集资的有324户,欠教育集资的有1023户,其他尾欠211户。
三是形成尾欠的原因复杂。既有主观恶意欠缴的因素,也有部分政策性的因素,还有因为村组班子配备不齐或者因为干部素质低下,各种问题不能及时处理,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了农业税收任务完成的。
由于各类尾欠太多,造成村级财务和镇财政负债累累。调查数据显示,全镇26个村负债总额达36.3万元,镇财政负债358.1万元,其中包括基金会上级注入资金159.7万元,学校危房改造33.6万元,公共基础建设7.6万元,财政周转金25.7万元,垫交财税收入25万元。沉重的债务严重制约了全镇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成因分析
(一)农村税费尾欠形成的原因:
1、经济困难无力上缴。我镇域属丘陵,人多地少,以农村自然经济为主体,没有形成规模,经济状况落后。全镇26个村的农田多属山地、高垄田,灌溉条件差,主要靠天吃饭。农民人均收入低,20xx年度仅人平970元,部分家庭完成各种上缴任务确属困难。从调查情况分析,尾欠农税的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在全镇平均生活水平之下的占到68%-75%,与当地农户平均生活水平相同的占到19%-27%。
2、无人在家无法收缴。本地经济落后,外出务工成为多数家庭的经济支撑,许多家庭全家外出无人在家,导致各项税费无从收缴。这种情况的尾欠达578户,尾欠金额6.1万元,占总额的19.7%。
3、思想落后有意拒缴。由于历年收缴各村、各组之间的收缴进度不一,导致互相攀比,而一些思想落后的农户更是抱徘徊观望态度,借口推迟,加上近几年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国家政策变化幅度大,部分农户更期待对自己有利的政策,故意拖延。
(二)镇村两级债务形成的原因:
1、农业税入库上清下未清。农业税尾欠是责任制下放到户后的衍生物,有欠国库的,更多是欠集体的。近年来,各乡镇、村组在农业税征收期间,为保证入库进度,完成入库任务,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挪款垫缴、上清下不清的现象。就我们鸭田镇来说,这种情况形成的债务就有29.6万元,26个村都存在垫交农业税的情况,垫交最多的鸭田村历年累计达2.9万元。垫付资金来源渠道不一,有用上级拨款收入的,有用村干部工资的,有贷款的。
2、公益事业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导致负债累累。近几年,我镇公益事业投入较大:学校危房改造,集资办校,村级公路建设,城区改造,街道美化、绿化、硬化、亮化,等等,自筹资金无法到位,多靠东挪西借,形成债务比重较大。
四、引发问题
免征农业税后留下的历史尾欠以及镇村两级的债务包袱,客观上必然形成一些难题与矛盾,据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镇村债务难化解。前些年由于建校、修路、办企业等兴办公益事业以及财务管理混乱,村集体债务庞大。全镇26个村就有20个村有债务,总额达23万元,平均每村近0.9万元。尽管有的村通过拍卖资产等途径化解了一部分,但现在村级仅有的经济来源就是转移支付,而这笔资金相当少,连村组干部的工资都难兑付,更谈不上化解债务了。据调查,由于农户欠缴的税款无法征收,村级为维持正常运转,只能依靠借款。再加上借(贷)款利息不断增长,致使村级不良债务继续呈上升趋势。乡村债务如何化解,这一问题形成时间长,涉及面广,成因复杂,数额巨大。免征农业税后,化解乡村债务已经成为迫在眉睫需要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是公益事业难开展。村级集体收入在税费改革前主要来源是向农民征收的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税费改革后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和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免征后,村级集体收入几近空白,这样,村级道路维修、沟渠修整等公益事业兴办的资金来源只有通过“一事一议”筹资。这笔钱如果修了路,就修不了沟渠,其它的公益事业更难办。因此,现在我镇各村虽然采取了精简干部、限款订阅报刊、取消招待和压缩开支等一系列节支措施,但由于收入渠道窄,村级运转较过去更为困难。
三是税费尾欠难清缴。由于村级集体经济年年入不敷出,维持运转尚感捉襟见肘,更无力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农民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更增加了征收税款的难度,从而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有些农户因遗留问题没得到解决而拒绝缴纳税款;也有些全家常年外出打工的农户应承担的税额无法征收;还有一些特困户和老人单独立户的家庭,无力缴纳税款。
四是村干队伍难稳定。农业税免征前,基层干部工资和中小学教育必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收入,大部分实际上来自农业税。农业税免征后,兑付工资和支付办公经费必然给县、乡两级财政增加了难度。财政的转移支付政策是解决农业税取消后基层运转困难的一种手段,但目前转移支付在操作上很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容易造成苦乐不均。由于村干部报酬低,工作难度大,村里的年轻人和有文化的人大都外出打工去了,不愿意当村组干部,致使现任村组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难以担负起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重任。
此外,免征农业税后农村遇到的问题还有:土地纠纷问题。种地收益增加,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涨,农村出现了抢田耕种现象,土地纠纷增多,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土地流转困难加大,难以形成种植大户,农业综合开发难度加大;农民负担反弹问题。为防止乡镇以其他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高压线机制已经十分迫切;村级经费和五保户供养经费的保障问题。免征农业税后,原来由农业税附加提供的村级组织运转和五保户供养经费改由预算内安排,资金供应的性质由集体资金变为财政资金。在新的机制建立中无章可循,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五、几点建议
对于这些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用发展的观点和方法来解决。在此,我们提出几点建议,供上级参考。
一是区分不同情况,出台具体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处理农村税费尾欠和镇村两级债务的具体政策和可操作办法。首先是对农村税费尾欠和镇村两级债务进行彻底清查清理,明确债权债务;其次是适当划转有关债务,确属兴办公益事业的债务转入县以上政府承担,县以上政府无力承担的,省级以上政府应给予适当解决;再次是制订统一的清收政策,以便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操作;最后是增加对乡村两级的转移支付资金,镇、村干部工资、公用活动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基层的经费困难,保证镇、村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人管事,确保正常运转。
二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偿还能力。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还款能力和意识,增强乡村集体经济实力,是解决农村税费尾欠和镇村两级债务的治本之策。加强基础组织建设,积极吸纳农村致富能人、个体工商户、外出打工人员中的优秀分子进入村级两委班子,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给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同时增强协调、化解矛盾化解的能力。
三是加强债务化解,严防新增债务。镇村两级可采取盘活闲置资产等各种途径筹集资金偿还、化解现有债务;同时进一步加大镇村两级财务管理力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审计监督,严防债务反弹。
四是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尾欠久拖不清,势必挫伤那些按时足额缴纳的农民的积极性,因此,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积极作好清欠工作。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改革后新发生的尾欠,特别是基金会欠款和财政周转金借款,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督促其制订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以说服教育和解决实际困难为主,搞好各方面的服务,促使遗留问题尽快解决;对极个别完全有能力又恶意不缴者,应首先约谈,约谈无效的,要采取强制措施。
改革是为了发展,改革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一些相关的问题和矛盾,看到问题,正视问题,再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这才是正确的思路和做法。我们相信,有上级的正确决策,有广大农民的热情支持,有相关部门的扎实工作,一定能够解决免征农业税后遗留下的历史尾欠以及镇村两级的债务包袱问题,及时避免和化解因此带来的一些难题。
债务调研报告3
乡村债务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由来已久,情况复杂,矛盾众多,已成为制约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xx县作为中部地区典型的农业大县和人口大县,乡村负债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乡村债务现状
xx县乡村债务具体体现为“两大两多”:“两大”即:一是负债总额大。截止去年底,全县乡村债务总额为13.21亿元,其中乡级债务8.86亿元,乡均负债2216万元;村级债务4.34亿元,村平负债50万元。以农业人口计算,人均背负乡村债务1618元;二是债务增幅大。其中,村级债务利息增长快。以20xx年3.37亿元为基数,20xx年、20xx年分别递增4399万元、4626万元。“两多”即:一是重债单位多。全县40个乡镇全部负债,其中债务1000万元以上的29个,5000万元以上的3个,上亿元的1个,即观音寺1.21亿元。全县853个行政村,零负债的村仅有2个,负债上100万元的95个,其中200万元以上的11个。二是欠个人的债务多。全县乡镇一级的债务中,欠个人债务达到3.42亿元,占乡镇债务总额的38.6%,涉及2.93万户;村级债务中,欠个人债务达到3.19亿元,占村级负债总额的74%,涉及5.03万户。
二、债务成因分析
1、灾害损失成债。自五强溪电站1994年蓄水发电以来,沅水成洪水位抬高,导致xx县洪涝灾害损失明显加剧。特别是1995年到1998年,全县连续多次遭受特大洪灾,直接经济损失34.6亿元。为抗御洪水,县委政府举全县之力,不仅新建县城防洪大堤,还开展了“百库整治”工程,特别是对重点堤垸进行全面加固处理,共投入资金7.8亿元,由于该县未列入洞庭湖一、二期治理范围,基本上由县乡村三级自筹,仅堤垸建设一项就负债2.7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8%。
2、公益事业成债。从债务的支出用途来看,乡村两级用于农村学校建设、道路水利建设、计卫优抚等方面的公益性支出,占债务总额的大头,乡村合计3.88亿元,占负债总额的29.8%。特别是前些年各种考核达标项目过多,乡村配套压力十分沉重,自身又没有建设资金来源,不得不举债完成配套任务。
3、垫缴税费成债。1996年前,国家实行单一粮食收购渠道,户卖村结,粮款代扣,农民欠缴税费的情况较少。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粮食价格大幅下跌,严重挫伤了农民上交的积极性,导致税费尾欠急剧上升。同时,乡镇税费任务还包括国地两税,因此,在农业税拖欠、国地税源不足的情况下,乡村两级不得不借款完成税费任务,这样共形成债务1.4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0%。
4、乡村企业成债。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政企不分,乡村两级主导办企业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组织出面为企业集资、担保、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县以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纷纷改制破产。但乡镇企业这一块,依法破产没有法律依据,以往乡村出面借贷、担保的债务无法解脱,因此承担了巨大的债务包袱。全县乡村两级共因此负债3.46亿元,其中乡镇一级3.17亿元,占乡村负债总额的26.2%。观音寺、九溪、双溪口3个乡镇情况尤为严重,分别负债8188万元、6500万元、3093万元,占乡镇债务的74.9%、72.5%、73.8%。
5、财力不足成债。农村税费改革前,该县每年乡统村提收入有1.08亿元,其中乡统筹收入3368万元、村级提留收入3428万元,此外,还有诸如乡村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各种不规范收费4000多万元,国家取消乡统村提后,乡村两级基本失去收入来源,全部靠县级财政和转移支付来保障运行,特别是村级经费一块,就比税改前减少1500多万元,维持基本运转尚且十分困难。1995年以来,乡村两级为保运转负债1.56亿元,占债务总额的12%。加之近几年新农村建设、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很多时候不得不举债运行,此项债务规模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三、化解债务对策建议
乡村债务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更是严峻的政治问题。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化债难度日益增大,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新农村建设向纵深推进。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化解庞大的债务包袱,仅靠乡村自身的能力很不现实,必需在上级的统筹安排下,整体推进,逐步实施。我们认为要化解乡村债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面加快农村综合改革步伐,进一步精简机构,扩大国家投入,切实减轻乡村两级公共服务的负担。建议从转变管理体制入手,对乡镇站所进行彻底改革,由国家拨出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操作,对现有站所人员实行全员置换,再因事设岗,公开聘用,由“花钱养人”变“花钱养事”。属于公益性的岗位,纳入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属于经营性的岗位,推向市场,自负盈亏。
2、出台化解乡村债务政策。鉴于目前县乡财政困难,无力化解巨额债务的现实情况,建议按照“依靠法律,依靠政策,依靠群众”的三依靠原则,出台化解乡村债务的相关政策,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一是对政策性负债,建议国家给予全额转移支付,逐年安排偿债资金。特别在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后,迅速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二是对农村公益性建设负债,在“谁受益,谁负担”的总体原则之下,建议国家充分考虑乡村两级的财力实际,给予适当的化债补贴。三是对农民历年尾欠税费任务负债,税改前历年税费尾欠,建议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公开评议,确无偿还能力的对象,可以挂账或减免,确有偿还能力的,立足现实,做出规划,逐年偿还;税改后的农业税,建议采取依法依规清收。四是对兴办企业形成的负债,建议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进行处理,属于企业的债务从乡村行政组织剥离,并依法实施破产、改制。另外,对人为新增债务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坚决杜绝人为新增债务。
3、提高乡村转移支付规模。农税改革后,尽管上级财政对乡村给予了一定转移支付,但很大程度上需要县级财政给予补助,使本来就较为困难的县级财政更加不堪重负。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村级组织维持基本运转,每年约需5.8万元的经费保障,目前实施的2.56万元补助标准还远远不够。对此,建议国家在每年新增的支农资金中拿出部分比例,提高对乡村的转移支付,保证乡村基本运转,不发生新债。特别是计划生育、综治维稳、民政优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农村经管等社会事业,国家应出台专门补助政策,彻底解决资金无来源的问题。
4、积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系,科学、公平、合理地划分配套范围。属于公益性、政策新项目,如农村交通、水利、能源建设、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等,建议减少或免除县级配套部分。社会保障项目,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低保等,建议提高统筹级次,由省一级统筹。
5、大力培植工业税源。目前,财政困难地区的县乡财政趋于一体,村级经费绝大部分也是由县级财政保障。从长远来看,化解乡村债务,归根结底还是要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县乡财力。从xx的实际情况看,归根结底还是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发展步伐。为此,我省可参照江西等省的做法,对工业用地的出让金可实行减免,增强投资吸引力,扩大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优势。
债务调研报告4
近几年来,国家把化解农村的村级债务列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各项改革配套政策还不到位,在村级收入明显减少的情况下,支出范围、数额虽说有所缩减,但由于历史形成的债务包袱巨大,使村集体经济发展举步维艰,制约了一个地区的发展。
一、村级债务形成原因及构成情况
据调查,截止xx年末,xx办事处村级债务累计达1091.6万元,村平均债务109.16万元。调查发现,村级债务由来已久,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债务。一是村集体盲目经营,对项目缺乏科学论证,导致经营亏损或失败而产生的经营性支出102万元,村平均10.2万元;二是管理性支出91.7万元,其中包括无法兑现的村干部工资报酬;三是投入负债及债务产生的利息支出102.4万元,占比9.38%;四是教育投入的负债61.4万元;五是卫生防疫等支出2万元;六是五保户供养、困难户救济等支出6.7万元;七是计划生育管理支出24.7万元占比2.26%;八是基础设施建设支出92.9万元,占比8.51%;九是农村税费收缴尾欠垫支负债379.3万元,占比为34.75%。另外还有当年收不抵支负债,村级道路维修费用等等。有些经济薄弱、负债较高的村,年终多路人马上门讨债,村干部工作不安心,精力不集中,撂挑子的时有发生。
二、化解村级债务的措施建议
农村的村级债务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化解。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认清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清理化解村级债务,是一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事关税费改革成果巩固的大事。沉重的债务负担,已扰乱经济秩序,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破坏农村干群关系,严重影响到农村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村级债务的必要性、紧迫性。从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角度出发,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维护农村社会主义稳定,从而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深化农村改革,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重点是深化以农村综合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法,减轻村级负担。建议上级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民兵训练和征兵等费用应由上级统筹管理和发放。在安排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上级部门须足额安排资金,不能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应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再给村级增加经济负担,应逐步建立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化解村级债务,加大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力度,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三)多策并举,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村级债务情况复杂,应认真清查核实,逐笔登记,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合情、合理、合法地界定责任,该清偿的清偿,该剥离的剥离,能核销的核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债务。
1、各级财政适当减免村欠债务。建议通过一定的批准程序,予以减、缓、免。
2、积极争取减免村欠信贷债务。一方面要认真清理村欠信贷部门的债务,努力创造条件偿还;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信贷部门的支持,利用国家对信用社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金融系统内部呆坏帐处理政策,对逾期时间较长的债务予以减、缓、免,对其他债务争取停息还本,减轻村级债务负担。
3、村欠单位和个人的债务先偿付本金。对欠村干部的工资和各类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只还本金,不计付利息;对村欠单位和个人的债务先偿还本金,将利息暂时挂起来,待本金偿还结束后再偿还利息;对村级借入的利率不规范的“高利贷”,应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将高于金融机构同档利率水平部分降下来,同时停止将利息转为本金收取复利;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和已转入本金计息的部分,应从本金中扣除。
4、积极清收村级债权。依法清理回收单位和个人所欠村级集体的款项,对乡村干部、教师、企业职工的欠款,要根据党纪、政纪、法律规定,加大清欠力度;对农民欠缴的农业税尾欠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可依法清收,但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困难户也可暂不清收。
5、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行为。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是化解村级债务的重要手段,对撤并闲置的校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对外出售、租赁、承包,资产处置收益优先偿还集体债务。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认真评估,确定合理底价,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6、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化解债务。坚持因地制宜,广泛调研,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契机,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个私经济和村级集体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和村级集体收入,从根本上化解债务。
(四)认真执行政策,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新的村级债务发生
全面推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合理安排村级支出,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应明令禁止向村集体摊派和强行征订各种报刊书籍,取消各类由村级集体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培训班和各种会议,其学习、培训、会议费用应由举办单位承担。进一步理顺村级功能和财政关系,将不应由村级负担的教育、计生、征兵、五保户供养等项费用剥离出来,由旗县以上各级财政承担。村级干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将不举债搞建设,不举债弥补收支缺口,不举新债还旧债,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作为村级财务纪律,防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
(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控债化债的有效机制
各级政府应把清理化解村级债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化解村级债务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村级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发挥乡镇经营管理站作用,在村帐镇代管的基础上,要建立债务监测体系和债务警戒线,协助村级管好财务,尤其是把好村集体资金收支关。同时应建立化解村级债务目标考核制度,把化解村级债务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村,纳入对村干部的考核内容。总之,上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顾全大局,从支持农业,服务农村的高度,为化解村级债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债务调研报告5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对于财产分割。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债务调研报告6
xx县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xx县通过举债融资,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拉动社会投资、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xx年,xx县进入还款高峰期,全年还款1。9亿元,20xx年预计需还款4。8亿元。按照20xx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的要求,xx县还将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上投入大量的资金,这给财政基础薄弱的xx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在财力比较困难的情况下,xx县在化解旧债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做法是:
一、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从源头规范政府债务
为了控制和化解债务,xx县发挥预算的控制力,来约束债务发生的随意性,从而加强预算控制,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的发生。一是整体推进,把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正确把握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快增长,积极消化和处理历史债务问题,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政府性债务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维护好政府形象;强化对政府性债务的绩效评价和监测预警,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二是统一领导,理顺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办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实现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坚决杜绝多头举债、监控乏力等问题。未经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举债。三是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化解。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积极筹集资金,逐步消化。对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层层严格明确偿债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擅自举债、违规担保、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故意欠债不还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债务监管的具体措施及做法
1、整合资源,集中管理融资。我县成立了“金融办”,对举债行为“一个口子”管理,统一调度,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规模,集中管理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权,规避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
2、实行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管理。县金融办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做到规范、有序,从源头上控制政府性债务。
3、完善地方债务统计体系,加强偿债能力分析。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根据20xx年6月审计债务情况,将审计出来的债务全面录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分类管理,真实、完整反映债务借、用、还全过程。
4、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保证到期债务能够按时归还,保证政府信用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预算中单独安排偿债准备金,建立了还贷准备金制度。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
(一)面临政策尴尬,项目融资困难
我们以创新建设模式进行实施并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政府未来争取金融信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融资贷款日趋困难。
(二)收支矛盾突出,支出压力巨大
近年来xx县发展较快,历史欠账较大,20xx年全县偿还历史债务总计1。9亿元,20xx年需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亿元以上。同时,由于政府融资到位不足及土地转让有限,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占用大量预算资金,加之国家陆续出台调资、公务员规范津补贴、事业人员绩效工资等增支政策,再加上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改善上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给财政收支平衡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工作中既要将以前的欠账填平,又要保持经济的较快增长,因此,还得继续科学合理举债才能确保小康目标的实现。
(三)体系尚待完善,制约企业融资
由于xx县中小企业发展起步晚,现代企业体系未完全形成,很多企业规模不够、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权不明晰(如股份制、租赁承包等)、无抵押条件(如无土地所有权、产品或库存)、担保方难找,以及过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等,对全县中小企业信贷规模造成很大制约。
(四)债务信息不够真实
导致债务信息不真实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上级部门对政府性债务还未做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债务核算、统计口径;二是各部门出于各自的利益,不愿准确及时提供债务信息,人为制造信息孤岛。由于债务无统一的、可操作的统计口径,债务预警的监控指标也难以运用。
三、相关建议
(一)完善地方债务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确立地方政府举债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地位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当务之急。即使在发达地区,仅仅依靠地方财力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仍然困难,在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其迫切性则更加突出。同时地方政府直接融资还可以拓展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渠道,扩大内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注入新动力。二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审批制度。审批的重点是防止地方政府债务膨胀,防止资金过分向富裕地方政府倾斜,统一协调中央、地方政府及社会应债能力的关系。三是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体系。目前运用较广泛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作为约束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标尺。
(二)扩充地方政府举债形式,改善债务结构。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形式单一,主要是银行贷款,造成政府与企业争夺信贷资源的局面。大量的非营利项目融资还降低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蕴含了极大的金融风险,也限制了资金在项目间的调剂使用,增加了地方政府建设筹资成本。地方政府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的形式举债可以改善政府债务的期限结构和债务品种结构,促进地方政府对债务资金的调剂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将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综合平衡地方政府预算
一是编制单独的建设资金预算,并纳入地方政府综合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强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平衡预算综合的责任。债务规模必须在适度范围内。地方政府在编制公共预算时,必须同时做出下年度财政投融资计划和投资项目计划,并将有关与计划一并报有关权力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与公共预算一起作为财政活动予以执行。二是建立严格的还款准备金制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在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集中一部分,或从预算中单独安排,建立还贷准备金。财力允许时还应建立还贷周转金,用于临时垫付周转。
(四)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
为了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的责任。同时,为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应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到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全面监督。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甚至利用主管项目之机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整顿债务
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公共物品建设支出的债务应以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义务人,逐步将这类业务企业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新增债务,应实行严格的债务责任制,按市场化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理清偿债责任,规范债务清偿行为,坚决杜绝偿债主体的转移行为。同时应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管理新机制,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
(六)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增加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最终依赖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要以建立稳固、平衡的财政为目标,发展经济,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工业要上规模,农业要保基础,第三产业求发展。通过引导和政府支持,实现区域经济新的飞跃,以建立广泛的收入来源。集中区域内所有可用的资源,对已经存在各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财权,并强化财政调控的权威。中央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缩小其收支差距。在支出发面,地方政府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控日益增长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对于那些可以通过市场提供的公共物品要引导社会资金进行投资,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长期以来,干部考核和任用往往把一个地区的显著变化作为重要目标,导致主要领导在任期内趋之若鹜地追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在没有相应财力支持的情况下,必然表现为举债。通过举债投资还可以在短时间内改善区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的经济指标。举债出政绩,举债出干部。所以必须强化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偿债责任,杜绝那种不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的盲目举债行为。将其任期内新增政府性债务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和绩效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债务调研报告7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因之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判点不统一
1、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原因之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难以运作:①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②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③“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④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他在离婚时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还,或法院判决由另一方还,是否征得了债权人同意?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
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
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难以运作。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迫使离婚双方债务转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去重新给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不能把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理解成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有形财产穷尽后,再谈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清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作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高度重视,定性准了就易处理,定性不准处理就难。过去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过定性,但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行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之二时能充分考虑到审判实务的影响,更明确地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能否把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的,应视为放弃,或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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