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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方案总结

时间:2024-10-28 01:09:13

统计调查方案总结

统计调查方案总结

统计调查方案总结

  统计调查方案(一)

  一、调查目的

  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为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提供基础统计信息。

  二、调查任务

  按月调查和收集相关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相关基础资料并计算价格指数。

  三、调查城市及范围

  (一)调查城市。

  调查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和计划单列市(共35个),以及唐山、秦皇岛、包头、丹东、锦州、吉林、牡丹江、无锡、扬州、徐州、温州、金华、蚌埠、安庆、泉州、九江、赣州、烟台、济宁、洛阳、平顶山、宜昌、襄樊、岳阳、常德、惠州、湛江、韶关、桂林、北海、三亚、泸州、南充、遵义、大理等城市(以下简称“其他35个城市”)。

  (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70个大中城市的市辖区,不包括县。

  四、调查方法与调查内容

  (一)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方法与内容。

  ⒈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资料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作调查。

  新建住宅交易的网签数据内容,主要包括:住宅所在项目(楼盘)名称、项目地址、幢号、总层数、所在层数、住宅结构、建筑面积、成交总价(合同金额)、签约时间等。

  ⒉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35个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中各个项目的分类销售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不再另作调查。

  (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方法与内容。

  ⒈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方法。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房地产经纪机构上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基础数据。

  为保证二手住宅价格调查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在选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宅样本时遵循以下原则:

  ⑴选取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注重代表性。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选择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尽量兼顾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等不同注册登记类型。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总营业额一般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报调查表。

  ⑵选取住宅样本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综合考虑住宅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保证上月、本月价格同质可比。由于存在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住宅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在选取住宅样本时,要分区域(辖区)、分类型从上月及本月销售的住宅中分别选取销售量(套数)所占比重最(较)大、同质可比性和代表性强且交易时间最接近每月15日的一套住宅。如每月15日前、后两日均有同质可比住宅时,选取后者作为样本住宅。

  ⒉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的调查内容。

  成交住宅所在小区或社区名称、位置、住宅类型、住宅所在区域、住宅所在地段、本月销售面积、本月销售金额、样本住宅上月销售单价、样本住宅本月销售单价等。

  五、指标设置

  (一)新建住宅。

  设置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出售给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新建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商品住宅类下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二)二手住宅。

  设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六、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一)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⒈各城市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

  计算步骤与方法:第一,计算某一新建住宅项目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的环比指数;第二,采用双加权计算全市三个基本分类的环比指数,即分别利用本月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价格指数,然后将两个价格指数再简单平均计算;第三,计算保障性住房环比价格指数,计算方法与商品住宅基本分类计算方法一致。

  具体计算过程为:

  ⑴计算各项目各基本分类(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本月及上月平均价格。

  本月及上月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⑵计算各项目各基本分类(含保障性住房)月环比价格指数。

  ①连续性销售项目和新开项目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

  连续性销售项目是指,该项目本月和上月对应分类都有成交记录;新开项目是指,该项目本月第一次进入市场销售(本方案中连续四个月没有成交记录的在售项目也视为新开项目)。

  对于新开项目,需对上月该项目各分类平均价格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如下:如果新开项目附近区域存在可比在售项目,则按照该可比项目对应分类成交价格评估新开项目上月价格;如果没有,则根据区域、地段、价格同质可比原则,选取与该项目位置属同一级别区域的相似项目,按照其对应分类成交价格评估新开项目上月价格;如果上述项目都不存在,则根据该项目附近区域内本月二手住宅交易价格变动幅度或有关价格数据变动幅度进行评估。

  连续性销售项目和新开项目基本分类环比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第i个项目第j基本分类t-1期(上月)平均价格(对于新开项目则为评估的平均价格), 为t期(本月)平均价格。

  ② 间断性销售项目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

  间断性销售项目是指,由于市场供求变化等原因导致该项目当月有交易,对应分类上月没有交易,而在上月之前的两个月内曾经有交易的项目。

  对于该类项目,依据项目上月之前两个月内离本月最近的各分类成交数据计算各分类平均价格,再利用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基本分类环比价格指数:

  ⑶计算全市基本分类(含保障性住房)月环比价格指数。

  ⒉各城市基本分类以上类别价格指数。

  ⑴定基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注:以2010年为基期,即以2010年平均价格为基期价格、2010年销售面积为基期销售面积)。

  ⑵月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

  ⑶月同比价格指数的计算公式。

  (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

  ⒈各城市基本分类月环比价格指数。

  ⑴ 计算各基本分类中选中的二手住宅的环比指数。

  计算公式为:

  (2)计算全市基本分类环比价格指数。

  采用双加权计算全市各基本分类的环比指数,即分别利用本月销售面积和金额作为权数计算价格指数,然后将两个价格指数再简单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⒉各城市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同各城市新建住宅价格指数。

  七、数据资料的报送规定

  (一)网签数据。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93号)规定的内容与时间向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或调查队提供自然月度基础数据。相关调查总队、调查队将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上个自然月新建住宅交易网签数据用专用存储设备拷贝,并按照统一规则进行标识。

  (二)二手住宅报表数据。

  各有关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内容与时间向当地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或调查队提供自然月度基础数据。

  (三)资料上报时间和上报方式。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在对相关城市的原始数据和汇总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后,于每月8日前按照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与要求上报国家统计局。

  八、数据发布时间与内容

  (一)发布时间。

  每月18日,节假日顺延。

  (二)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分城市的新建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以及各基本分类)和二手住宅环比、同比、定基价格指数。

  统计调查方案(二)

  一、目的意义

  国家、省市全面开展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完善统计核算。从全省统计核算情况来看,服务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经济总量已占相关服务业行业经济总量的85%。作为国民经济核算基础资料,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数据将为准确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提供重要依据。

  2、有利于完善基本现代化相关指标监测。准确把握服务业分行业经济发展现状,可为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中的相关指标(服务业占GDP比重,文化产业占GDP比重等)提供可靠数据。

  3、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转型。通过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深入了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业发展动态,科学评价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成效,促进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

  二、实施范围

  根据《省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精神,服务业重点单位联网直报工作的统计调查范围为: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以上的企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12个行业门类中的32个行业大类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投资收益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法人单位,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年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调查内容

  调查表分年报和定期报表,涉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问卷调查等方面内容。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指标包括调查单位详细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企业主要经营情况和控股情况等。

  2、财务状况:调查指标包括存货、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税金、从业人员数及构成、工资总额及构成等。

  3、经营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取企业资金来源、外部政策、经营收入、经营成本以及单位预期等经营发展指标资料。

  四、工作步骤

  1、制定方案(4月底前)

  根据统计制度和国家、省、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制定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全区有序开展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工作。方案中明确实施程序、工作要求和人员分工,切实保障工作的到位。

  2、组织实施(5-7月)

  (1)开展名录核查。各镇、开发区、街道按照省、市要求,认真核查重点单位基本信息,组织各单位填写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各地将确定的单位名单报区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初步核查结果在5月10日前反馈到区统计局。6月底前进行二次核查,进一步与部门名录、财税名录进行比对,查缺补漏,确保将符合标准的单位全部纳入统计。

  (2)组织业务培训。6月上旬开展各镇、开发区、街道服务业统计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数据采集平台综合单位的操作以及维护、企业数据查询与审核,为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工作奠定基础。6月中旬,开展分行业业务培训,根据不同单位类型明确相关报表调查内容和填报要求,以及网上数据填报、审核、提交方法、网报设备和环境要求等内容。

  (3)开展网上直报。服务业重点单位网上直报采用省数据采集平台,实行年报和1-2月、1-5月、1-8月、1-11月四次季报报送制度。今年6月22日前要开展首次报送,上报过程中区及各镇、开发区、街道统计人员应做好直报业务指导工作,全面把握网上直报情况,及时督促企业做好数据上报工作。

  3、整理分析(6月下旬-7月上旬)

  完成首次服务业重点单位网上直报后,要及时分析整理我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相关数据,进行行业结构、区域分布等内部构成比较,深入了解我区服务业发展特点,切实摸清我区服务业发展状况。

  五、工作要求

  1、领导重视到位。由区“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推进工作;区统计局、商务局成立推进工作组,对全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调查工作。

  2、工作保障到位。区及各镇、开发区、街道明确服务业重点单位统计工作业务人员,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完成季度和年度服务业重点单位调查任务。同时,要落实好工作所需硬件设备和专项工作经费,为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3、数据质量到位。数据录入采取企业直接报送省数据采集平台的方式,区、镇(街道)统计机构可以通过数据采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情况以及数据。在数据上报过程中,各单位要指导企业认真填报数据;在企业报送完数据后,要及时审核,并通知企业做好数据审核修正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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