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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的总结

时间:2024-08-04 13:38:03

专用合同条款的总结

专用合同条款的总结

专用合同条款的总结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清水县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1.2.3 承包人:甘肃利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2.6 监理人:天水宏信水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1.1.2.6条规定的监理人。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

  发包人负责办理主体工程永久征地及主体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内的移民、拆迁事宜,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划的区段、用地范围、占用顺序,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3份永久用地的详细计划表,发包人将按照上述计划中永久占地的位置、数量和需用时间,进行审批后分期办理永久用地征用手续。在批准计划内的永久用地的征用补偿费由发包人承担。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

  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道路、便道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道路以及办公、生产、生活、砂石料场等临时设施的占地等,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划的区段、用地范围、占用顺序,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3份临时占用地的详细计划、图表,监理人将按照上述计划中位置、数量和需用时间进行审批,在批准计划内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工程建设用地由投标人负责办理征地、移民、拆迁及临时用地地面恢复事宜,所需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总价专项列报。

  在实施工程征用地的过程中,投标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与当地政府(包括乡村)、居民、企业等进行协调,按规定办理各种需要的手续,获得许用权,处理各种征地问题。

  2.8 其它义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由施工承包人提供100m2的生活、办公用房,费用计入承包人报价表临时房屋建筑项目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批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1)按第1.6.2项规定,批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2)按第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3)按第10.1款及10.2款约定,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4)按第12款约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5)按第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6)按第17款约定,确定结算工程量;

  (7)按第17.2条约定,确定支付预付款;

  (8)按第17.5条约定,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9)按第15款约定,确定变更的范围;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10)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2)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工程区各种道路、管道、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处理和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3)现场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施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②施工进度的影响;

  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⑥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4)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5)工程防汛

  ①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防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②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原河道的泄流能力造成任何影响。

  (6)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发包人将对投入到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要求承包人必须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严禁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务费。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将视其情节处以违约金。

  (7)其他

  ①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

  ②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验收;

  ③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

  ④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⑤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

  ⑥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

  ⑦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

  ⑧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管理的制度;

  ⑨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⑩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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