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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环评报告

时间:2024-08-20 00:26:10

西安环评报告范文

西安环评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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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环评报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篇二:西安高新大都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陕西智逸实业有限公司大都荟建设项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简 本)

  环评单位: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

  二零一三年十月

  1

  书

  一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高新大都荟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行业类别:K70房地产业;

  建设单位:陕西智逸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周期:2013年~2015年; 总投资: 19.6亿元。

  1.1项目地理位置

  位于西安雁塔区,南邻科技路、东临高新四路、西接新西蓝小区、北至西北大学桃园校区,交通便利。

  1.2 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用地6.374ha,总建筑面积546772m2。地上总建筑面积441872m2,其中34F住宅建筑面积296321m2,31F 住宅建筑面积51308m2,高层下部商业建筑面积37576m2,独立商业建筑面积12000m2,北区酒店建筑面积26555m2,精品酒店及办公面积63120m2,地上一层车库建筑面积6300m2;地下总建筑面积104900m2。规划建设6栋住宅楼,1栋21F的酒店、1栋29F的精品酒店及办公楼、1条L性商业街区、地上车库及地下停车库与设备用房。本项目设置停车位3347辆,其中地面一层车库292辆,地面室外立体停车位210辆,地下停车位2845辆。本项目总投资19.6亿元,项目建成后可入住4490户。容积率为6.93,建筑密度为55%,绿地率为35%。

  项目建设内容见表1,经济技术指标见表2。

  表1拟建项目组成表

  2

  3

  表2 项目总的经济技术指标

  1.4相关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用地属于居住用地。项目建成后与周围的住宅区、商业区等连成一片,与区域规划相协调,同时,工程用地符合项目所在区域的整体规划,可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资源,并可充分利用其周边交通要道和区内各项相关配套市政设施等辅助工程。

  二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

  (1)环境空气

  根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环境监测站2013.9.21~2013.9.27 的环境空

  4

  气质量监测数据,评价区域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均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声环境

  根据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雁塔分局环境监测站现状监测资料,项目拟建地场界声环境质量现状均能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拟建场地声环境质量较好。

  (3)周边关系

  该项目北侧北侧50m为西北大学宿舍楼,西侧6.5m为新西蓝I期住宅小区,南侧40m为新西蓝II期住宅小区,东侧8m为城市皇冠住宅楼。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见表2-1。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

  3.1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废气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的燃油废气,装饰工程使用油漆、涂料产生的废气。对扬尘拟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①封闭式施工及洒水抑尘

  ②限制车速及保持施工车辆、路面清洁 ③避免大风天气作业 ④道路硬化和及时绿化及覆盖

  ⑤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选用的沙石、砂浆等具有一定放射性,要求选用环保型材料,对进场的施工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场。

  5

  篇三:西安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

  西安市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市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并参照环保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饮食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二条 对饮食业建设项目按其规模及对外环境影响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指含有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类功能的酒店、饭店(摊)、饮食街等食物制作加工企业;二类项目指不含炒菜、油炸、火锅和烧烤等不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小吃店、面馆等食物制作加工企业。

  第三条 对新建饮食业项目的选址要求:

  (一)城市建成区内,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环境功能区要求和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

  (二)居民住宅楼内、职工住宅楼内、商住楼住宅用房内、商办楼办公用房内等禁止新建饮食业项目。

  (三)新建一类项目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独立饮食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2、商住楼中商业用房内的饮食单位与其上下相邻的住宅之间必须有不小于3米的隔层;饮食单位边界与相邻住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9米。

  3、饮食单位与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等特殊环境敏感单位应大于9米以上。

  (四)新建二类项目,其项目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以对周围建筑生活人群不造成污染,且征得该人群的同意。

  第四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的环保要求:

  (一)新建一类、二类项目均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项目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如需使用其他特殊燃料的,必须同时建设并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经营场所必须有较完善的排水设施,废水、噪声和油烟等实现达标排放,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3、项目产生的饮食废油脂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有专用回收贮存装置,并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建立回收处置协议,不得擅自排放、倾倒和处置。

  4、饮食业项目的空调冷却塔、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降低噪声措施,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5、项目运行产生特殊气味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异味控制措施,保证排放的废气气味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臭气浓度标准。

  (二)新建一类项目应符合以下设施配套方面要求:

  1、必须安装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油烟烟道,其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油烟应达标排放,经专用油烟烟道排放,其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0米。

  3、项目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5米,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4、项目运行产生的餐饮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油水分离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第五条 新建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程序

  (一)饮食业项目环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环保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评审批。

  (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程序:

  1、新建拥有6个(含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一类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2、新建拥有6个以下基准灶头的一类项目,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统一制式)。

  3、新建二类项目,应报批《西安市小型饮食业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饮食业项目审批前,应征求项目周边有利害关系的居民意见,报批时应附有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项目初审同意后应当在项目建设地或公众媒介上公示五日以上。

  第六条 对现有饮食单位环境管理,完善环评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现有饮食单位完善环评及相关环保手续,由饮食单位提出申请,各环保分(县)局按本细则要求予以办理。

  (二)位于居民住宅楼内、职工住宅楼内、商住楼住宅用房、商办楼办公用房的现有饮食单位,属于一类项目的,不予补办审批手续;属于二类项目的,予以补办临时手续,有效期一年。

  (三)位于商住楼、商办楼内非住宅用房及位于其他位置的现有饮食单位,能够满足本细则要求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不能满足的,应进行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本细则要求办理手续。

  第七条 各环保分(县)局对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业项目,可出具相关的环保证明。

  第八条 单位职工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评审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服务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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