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验中学招生须知
初中是中学阶段的初级阶段,初级中学一般是指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学,是向高级中学过渡的一个阶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温州实验中学招生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招生对象
(一)隶属鹿城城区〔包括五马街道、南汇街道、滨江街道、松台街道、双屿街道(原黄龙街道部分)等5个街道,下同〕,并持有当地户口的小学应届毕业生。鹿城城区户口必须于2013年6月5日前登记,否则视为今年初中招生的非鹿城城区户口学生。
(二)鹿城城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归侨华侨、港澳台同胞、办有人才居住证引进人才的子女。
(三)非鹿城城区户籍,在鹿城城区就读且父母有鹿城城区房屋产权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四)双屿街道(原双屿镇部分)户籍,且父母有鹿城城区房屋产权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五)非鹿城城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小学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鹿城城区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1年(含)以上,同时取得工商执照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并在温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有相对固定居所(含租赁)。
二、招生办法
(一)免试
1.小学升初中的学生不进行升学考试。
2.各小学向初中学校提供小学毕业生素质报告单和健康档案。素质报告单由鉴定性评语、文化课质量检测成绩、技能测试结果、体质状况四部分组成。
(二)相对就近入学
1.鹿城城区户籍小学应届毕业生(含现役军人和引进人才子女)
就近入学是指市教育局直属和鹿城区属初中学校,在招生时将学生(报名对象)按其父母居住地(拥有产权,房屋产权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分配到其附近的初中入学。
在温州市实验中学、温州市实验中学南浦分校两所学校辖区内,新购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之内的,必须达到居住三年以上(居住时间不得迟于2010年8月31日)。
具体规定如下:
(1)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父母的,按产权证件所在地就近分配入学。
(2)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凭上述房产证所在地就近入学。
(3)因拆迁而变动居住地的(以拆迁安置协议书为凭证)。
①就地安置的,在就地安置地安排入学。
②属外迁、且没有其他房屋产权的,2014年7月底前入住的,在外迁安置地就近入学。
(4)华侨子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第二十条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初中的,视同就读地居民子女办理就读手续。
(5)房产证在抵押,可由抵押单位派人持证,送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审核认定;或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盖章,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报名。
(6)房产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凭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房管局收件收据为依据。民间契约及协议均不视作初中招生的房产依据。
(7)其他不属上述情况的,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统筹安排。
2.非鹿城城区户籍,在鹿城城区就读且父母有鹿城城区产权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双屿街道(原双屿镇部分)、且父母有鹿城城区房屋产权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父母产权所在位置,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按片区指定学校统一调配入学。
3.符合条件的非鹿城城区户籍新居民子女小学应届毕业生
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按片区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和温州市第三十九中学分(东、西校区)统一调配入学。
(三)辖区确定
市教育局直属中招办根据各小学毕业生生源分布情况与各中学招生计划,按就近入学原则进行调整平衡,确定分配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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