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小升初入学须知
小学升入初中就读是不需要升学考试的,大多为免试就近入学,但是民办初中和部分公办重点初中依然举办小升初的升学选拔性考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海淀小升初入学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在外省市就读,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一)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1、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2、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3、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4、驻海淀区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5、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6、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区常住户口登记卡;
7、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登记居住地址为海淀区且附有持证人员子女信息。
(二)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就读小学开具的小学应届生证明(式样见附件6)和一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等材料于5月12日—5月13日到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中招办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二、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
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是指在外省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不含在本市小学就读的学生。
(一)申请条件
在外省市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区居住,符合“五证”审核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少年。
审核条件包括:家长(至少一方)在北京参加社保、父母同时具有海淀区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式样见附件5)。
(二)办理入学流程
1、注册信息
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务必于4月20日—4月21日登录“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网站,点击“初中入学”,查看“2016年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须知(含入口链接)”进入“非本市户籍和学籍小学毕业生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入口”。注册后按相关提示填写信息,经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
2、线上初审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区人力社保局于4月22日—4月26日网上初审暂住证、社保证明信息,初审通过后(短信提醒),申请人打印《2016年非本市户籍和学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海淀区初中入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时到现居住地居(村)委会和新居民服务中心审核。
3、线下联审
申请人于4月27日—4月29日持申请表、审核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对申请人“五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申请材料进行联审。审核通过后(短信提醒),申请人打印《初中入学信息采集表》(式样见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表”)。
4、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申请人于5月12日—5月13日携带信息采集表、外省市就读小学开具的小学应届生证明和一张近期二寸证件照等材料到海淀区教育招生和考试中心中招办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三、审核标准
(一)全家户口簿
1、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户籍、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医学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应提交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3、单亲家庭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
4、父母户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出示结婚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适龄儿童少年《出生医学证明》。
5、申请人必须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二)在京暂住证
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的暂住证应为海淀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凡暂住证从外区迁入我区的,迁入日期须在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
2、暂住证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为机打暂住证,修改无效。
(三)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
1、申请人在海淀购房的,应提交住房建设部门登记的合法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
2、申请人在海淀租房的,应提交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房主同意的《知情同意书》、半年以上的租房完税证明、能证明在此地址实际居住的相关票据和材料(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房屋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安全,必要时提交安全责任书。其中:
(1)租住单位公房的,提交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加盖公章)和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租住农民个人房且无房产证的,须提交以下三种证明之一:①房屋地契证明;②建房屋审批证明;③村委会开具的,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联合签字的房屋情况证明。以上三种证明都须经镇政府审核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3)租住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镇政府研究决定,出具房屋情况证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
(4)租住违法建设房屋,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租住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以及办公用房、地下室等违反国家和北京市房屋租赁规定的房屋,出具的居住证明无效。
(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申请人或其配偶须提交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在蔬菜、服装、海鲜等合法市场经营的,应提交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3、在本市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4、在本市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提交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于2016年3月1日(不含)之前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5、在本市注册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并于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注:以上五类申请人或其配偶应办理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应按月正常连续参保和缴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补缴的不予通过。
(五)户籍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
1、此证明采用我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2、此证明显示的父母姓名、适龄儿童少年姓名等信息应与户口簿一致。
3、此证明应为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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