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排名前十的专业
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创办,有着一百多年办学传统,是中国南方科学研究、文化学术与人才培养的重镇。作为中国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过部省共建,中山大学已经成为一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综合性大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中山大学排名前十的专业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临床医学专业
就业前景:目前绝大多数医院的发展重点不在扩大规模而是以急需的、具备一定资历的专业人才为主,大量接收毕业生的状况将不存在。因此,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难度越来越大。专业介绍:临床医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专业。它致力于培养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医疗预防的基本技能;能在医疗卫生单位、医学科研等部门从事医疗及预防、医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金融学专业
就业方向:从近几年就业情况来看,金融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银行及金融系统。除了商业银行、股份制商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以外,还有几大主要去向: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上市(欲上市)股份公司证券部、财务部、证券事务代表等;国家公务员序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如财政、审计、海关部门等。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金融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专门人才。
经济学专业
就业方向:经济学毕业生就业面非常广,适合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从事政策分析、教学研究、经济管理、营销等工作,也适合自主创业。如果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认证,则就业层次相对较高。另外,名校经济学专业有较高的升研率和出国深造率。专业介绍:经济学是现代的一个独立学科,是关于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从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开始奠基,现代经济学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已经有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众多专业方向,并应用于各垂直领域,指导人类财富积累与创造。
会计学专业
专业介绍:会计学是商业的语言,可以通过公司的账面和会计知识来了解一个公司的整体运营状态。通常会计专业的毕业生都会在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考试,美国的CPA和英国的ACC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注册会计师协会,很多毕业生都选择考取这两个协会的资格证。
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可胜任各类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服务业、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或单位的出纳、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内部审计、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也可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财务公司的会计师助理、代理记账、会计咨询服务等职位。
口腔医学专业
就业方向:该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与医学教育、科研、临床实践相关的工作:医师—在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中帮病人解决口腔的疾苦,教师—在医学院校从事口腔医学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者—研究口腔疾病的发生、发展、预防及治疗,销售人员—到牙科医疗器械公司、牙膏公司、牙科材料公司等从事营销工作。培养目标: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口腔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训练,具有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修复和预防保健的基本能力。
哲学专业
主要课程:哲学概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中国哲学史、西方哲学史、科学技术哲学、伦理学、宗教学、美学、逻辑学、心理学、中外哲学原著导读等。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素养和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进一步培养潜质的哲学专门人才,以及能在国家机关、文教事业、新闻出版、企业等部门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法学专业
就业方向:传统观念认为,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会从事法官、检察官等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职业,因此,很多家长同学比较偏爱法学专业。很多报考法学专业的同学也希望毕业后做法官、检察官、高校教师等社会地位较高的工作。其实,这种工作对同学们的院校背景或学历水平都有相当高的要求。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良好法学思维,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掌握律师实务、司法鉴定、法医等技术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就业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到政府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外贸管理工作,到外贸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及国际市场的营销工作,到国家机关、国民经济综合部门、商业部门、涉外企业、合资企业、大型工商贸易公司或企业从事贸易经济、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教学及科研工作等。专业介绍:国际经济与贸易大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
汉语言文学专业
就业方向:语言文学专业主要培养掌握汉语和中国文学方面的基本知识,受到有关理论、发展历史、研究现状等方面的系统教育和业务能力的基本训练,可在科研机关、高等院校从事研究、教学工作、有的可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可适宜在党政机关,包括报刊宣传、新闻出版、影视文化、互联网、对外交流其他企事业部门从事语言文字工作的专门人才。专业介绍:熟悉有关编辑出版的基本知识。通过对汉语言文学的学习,可以具备扎实的中国语言功底和较强的写作能力,直到如何去评价一个文学作品,进行编辑出版工作也会得心应手。而且,你还将拥有一笔财富,那就是宽广的知识面和优秀的人文素质。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就业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主要到科技、教育和经济部门从事研究、教学工作或在生产经营及管理部门从事实际应用、开发研究和管理工作。能胜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教学、科研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培养目标:数学与应用数学是一个学科专业,该专业培养掌握数学科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具备运用数学知识、使用计算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的高级专门人才。
拓展: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工请假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中山大学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教职工请假类型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等。
二、请假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请假申报和销假制度。
第五条 凡需报学校审批的请假,申请人必须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申请续假的必须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续假申请表》、假期结束后申请销假的必须填写《中山大学教职工销假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第六条 副处级及以上的干部,连续请假超过7天的,除提交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外,还须报组织部备案。
三、请假类型
第七条 病假
(一)教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我校校区门诊部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国内异地就诊或急诊除外),如无相关证明则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病假的,可委托他人代请假,病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其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如请假在2个月以内,除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外,还可以提供所在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超过2个月的须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
(二)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按月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连续超过7天的,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三)参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管理规定,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须提交三甲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人力资源管理处、公费医疗办公室组织专家审定,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五)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原则上休病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六)经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有关规定者,可申请办理病退。
第八条 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教职工请事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按月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连续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1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处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原则上1年内累计的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天。
第九条 婚假
(一)教职工本人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申请休婚假5天。
(二)所在单位结合工作情况,由单位按照国家文件予以审批婚假。
第十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女教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假为98天,并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四)生育时因难产而剖腹等符合规定情况出现者,可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等符合规定情况出现者,增加产假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专任教师产假期间若正值寒暑假,其休假时间可顺延。
(七)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可按规定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同意,可请哺乳假全休至婴儿一周岁。
(九)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院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假期:①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②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③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④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天;⑤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休息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十一条 陪产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教职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申请陪产假的男教职工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如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按相应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及岗位要求执行。
(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报销往返路费1次。具体报销标准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人事秘书根据以上探亲假规定,于寒暑假后的一个月内及时将本单位可享受且已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名单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路费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不予办理。
(五)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寒暑假外,因私申请出国探亲的人员均按事假办理。
第十三条 丧假
(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配偶父母去世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5天丧假。
(二)符合探亲条件,并在父母或配偶去世的当年未曾享受过探亲假待遇的教职工,请假办理丧事时,可享受探亲假关于路费报销的待遇。
(三)教职工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四)丧假由各单位按照本文件规定予以审批。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文件中涉及的请假的天数为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但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五条 各类请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地方、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学校教职工按相应的聘任合同、劳动合同及聘任单位的岗位要求休假。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类请假的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隐报,由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及其经办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关于教师学术假的有关制度,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附属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的若干规定》(人事〔2005〕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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