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本地户籍幼升小所需材料

时间:2022-07-18 17:22:26 小学 我要投稿

海口本地户籍幼升小所需材料

  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是5年)。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海口本地户籍幼升小所需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缴款发票等有关证票)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颁发的房屋租赁证(租赁证落款时间应为2年前);

  (3)出生证(申请小学学位者提供。如父母及适龄儿童同户口簿的,不需提供此证。)。

  非海口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条件

  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海口市实际居住并持有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证》,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本市工作,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1)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海口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城区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措施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须执行国家、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二、学校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儿童入学年龄一般不超过8周岁。

  三、筹措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四、把义务教育规划纳入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义务教育规划和人口分布变化,对当地小学的布局进行全面规划。

  五、合理设置小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小学、逐步使小学学校和教学场地、设备、图书资料等达到规定标准。

  六、依照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培养和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并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采取措施努力提高教师生活待遇。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统筹解决教师医疗费,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对贫困的教师给予适当补贴。

  七、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课程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不得擅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擅自停课和增减学科、课时,不得以学习成绩划分班级,不得违反教育部门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补课。必须重视德育工作,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积极开展校内外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与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情况,认真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将学生逐出课堂,严禁歧视、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者,由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引诱、迫使小学生弃学做工、经商及从事其他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复学),现就全区每个父母(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每个父母(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不制止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父母(或监护人)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失学辍学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通过社会事务管理局、乡政府、学校劝返复学工作流程,多次劝返复学、下发《入学(复学)通知书》《限期复学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父母(或监护人)法定义务、拒绝送适龄子女入学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乡(镇)政府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强制其送子女入学。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更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雇佣或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企业(单位)和个入,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1364号)要求责令限期送回,并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送回或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依法规范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由区文化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七、依法严厉打击因收容、威胁、诱骗等导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的其他行为。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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