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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精选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1
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2月底前,我县县域内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60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二)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
三、工作要求
(一)服务对象
具有惠民县户籍且在户籍区域范围长期居住的,经评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该部分人群实现全覆盖。已享受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购买服务。服务机构可延伸服务,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
本项目对服务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新增服务对象按年纳入,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等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服务对象按月减退,由县民政局组织服务机构实施。
(二)服务机构
1.依法登记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及运营管理能力,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2.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3.有可以上门提供照护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4.配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系统,具备接入县级民政部门信息平台的功能,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系统运行需纳入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应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
(三)床位建设和服务内容
1.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部位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设施器具,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2.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信息传输、服务监控监督和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后及时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处置(原则上城区15分钟、农村地区30分钟)。
3.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
4.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服务信息在县级信息平台有详细记录。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
(四)办理流程
1.评估。申请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县民政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统一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2.申请。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与老年人及家属协商确定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和照护计划。
3.公示。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标准和对象等有关信息的公示、公开,各村(居)设置公告栏,及时公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床位建设、购买服务等内容。
4.签约。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对建设内容、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价格等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首次签订合同不低于12个月),协议由县民政局、镇(街道)、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四方共同签订。
5.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改造,安装相应设施设备,与县级养老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纳入平台监管。
6.服务。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五)验收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满1个月后,向县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合同、建设投入清单、服务数据信息清单等资料,由县民政局组织镇(街道)、村(居)等共同入户验收认定。验收通过后,相关信息录入县级养老信息平台。
(六)变更及终止
因签约服务对象住院、变更居住地、去世等原因,服务无法继续开展的`,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养老服务平台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机构被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关停、无法继续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重新申请,县民政局应及时提供帮助。
四、项目运行保障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达标的,根据居家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安装和维护等按照不高于3000元/床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居家养老服务按照不低于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项目的实施,包括老年人信息采集、能力评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各镇(街道)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各镇(街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综合利用社区养老用房、农村幸福院、孝善食堂等设施作为服务站点,根据老人分布情况,合理布点,有效开展养老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1月)
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市民政局方案,部署我县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镇(街道)、村(居)开展宣传,增强项目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
2.确定服务实施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做好对有资质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搭建智慧养老平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选定工作。
3.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要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XX)标准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作出能力等级判定,根据能力等级评估结果,确定服务对象并签约,按照服务需求初步确定服务项目。
(二)启动实施阶段(20XX年12月-20XX年1月)
1.完善县级养老信息平台。指导服务机构将服务老年人基础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评估机构信息、床位信息、设备信息(含适老化及智能设备)、服务协议、服务数据、床位认定结果等录入本机构平台,并纳入县级平台统一监管。
2.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按照《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议清单》,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信息化改造。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定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3.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指导清单》中的签约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专业服务。
(三)考核评价阶段(20XX年2月)
将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实施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亮点成果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同时做好迎接市民政局对我县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试点评估工作。
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浙民办〔20XX〕166号)及《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要求,探索建立居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专业化照护模式,现就全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探索家庭养老扶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家庭养老床位试点,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家庭养老的融合互联,使居家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同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与机构养老床位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越城区辖区。
三、试点任务
试点期间,全区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00张。
四、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是指根据居家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通过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老人家庭中提供专业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主要面向具有越城区户籍且实际在越城区居住的,年满60周岁以上,有实际需求的老年人。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3.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4.其他有需求并经评估的老年人。
(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
(二)服务原则。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应统一评估、统一协议、统一服务流程、统一人员调度,服务内容按需选择,纳入信息化系统平台管理,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指导。
(三)服务主体。服务主体由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流程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为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浙江省内开展养老护理服务,具备医疗功能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约合作的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型居养中心、康养联合体。
2.具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3.具备与服务匹配的专业团队,服务人员的构成包括:执业医生、康复师、护理员等。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5.具备进行适老化改造评估的资质及适老化改造的能力。
(四)建设要求。服务主体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按需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1.以卧室为中心,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
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以及必要的康复器具(见附件1)。
(五)服务项目。服务主体对家庭养老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按照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照护,其中自理及轻度失能老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6小时;中、重度失能老人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其中医护人员每1周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服务套餐内容详见附件2、3、4)。
五、申办流程
(一)自愿申请。老年人或家属携带老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村(社)提出申请,填写越城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表,村(社)完成初审后报街道审核,民政审定通过后,将相关信息汇总至服务主体。
(二)评估定级。服务主体按照《老年人评估工作规范》(DB3306)对申请对象的身体情况、家庭适老化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和适老化改造方案,出具照护计划书,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商定。
(三)签订协议。服务主体和老年人家庭根据适老化改造方案和照护计划,选择服务包套餐或者参考服务项目清单自由组合确定项目和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协议应不少于6个月。
(四)改造安装。服务主体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辅助设备安装。
(五)实施服务。服务主体根据协议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六)跟踪调整。服务主体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照护计划。如有调整,应重新进行申请。
(七)互转互认。根据服务对象及家属意愿,可以在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床位和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六、保障政策
(一)建设补助标准及申请
1、补助标准。经镇街验收合格的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智能化设施安装等内容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每位老人限补一次,按实际结算。
2、补助申请。开展服务满2个月后,服务主体向试点街道递交申请,提供每位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投入清单、投入凭证等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5个月,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给予剩余的建设补助。
(二)护理补贴标准及申请
1、补贴标准。对于低保、低保边缘且经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由政府保障,每月不超过1000元;其他对象由政府补贴30%且最高不超过300元。已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补贴。
2、补贴申请。一季度申请一次,服务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月份底,由服务主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镇街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后老人满意率达90%以上的,区民政局通过审核发放补助。
七、工作步骤
越城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30日)。结合越城实际,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向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时做好招投标工作,确定承接单位,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奠定基础。
(二)启动建设阶段(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村(社区)、镇(街道)做好服务对象申请工作,服务主体开展评估工作,出具养老服务计划书,并对确定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建成不少于200张家庭养老床位。
(三)运行服务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服务主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专业服务,民政部门与卫健部门加强医养有机融合探索,建立随机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认真总结经验和成效,形成总结报告和工作成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承接的养老服务机构,认真做好建床对象摸排、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切实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试点作为破解当前居家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二)强化医养融合。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对接,进一步在医养有机融合上加强探索。对符合住院条件、需要连续治疗,但到医疗机构住院有困难,需医护人员上门提供服务的建床对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其家中设立家庭病床,并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真正实现机制互通、标准互认、资源互享。同时,卫健部门要为建床老人就医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建床老人及时、便捷就医。
(三)强化日常监管。镇(街)要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质效的实地监测,定期上门巡访,听取对服务主体意见建议。民政、财政、卫健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线上线下双随机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试点床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财政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3
为贯彻落实《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XX〕45号)和《淮南市20XX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淮民〔20XX〕44号文件要求,按照区民政局《关于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试点的通知》,现根据街道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专业养老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照护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二、试点期限与范围
试点周期为一年,试点范围为毕家岗街道新建和新淮园社区。如试点运行成功,将在全区运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
三、试点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毕家岗街道户籍,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75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参加试点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试点服务,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由八公山区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并符合以下资质: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包括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
(四)服务要求。服务机构应积极提升专业化水平,配备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人员团队、信息系统,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相关标准配备养老护理员并实行24小时值班。
(四)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动态管理,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试点单位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条件的建床老人,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4小时。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居家照护。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照护计划,根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
4、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5、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6、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五)补助政策
1、经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正常服务一定时限后,依据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服务费用、发票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向毕家岗街道申请资金。
2、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75岁以上的高龄孤寡老人、失能或半失能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老年人,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标准(参照八公山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方案执行)。本补助和居家养老服务不重复享受。
试点期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试点结束后有新补助政策的,依据新政策享受补贴政策;试点结束后无其他补助政策的,本补助在合同到期前仍然有效,本试点周期为一年。
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4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机构、社区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就徽州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有效破解老年人居家养老难题,使老年人特别是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机构服务,建立健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服务与机构养老床位服务之间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和监管机制,破解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建设范围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范围为岩寺镇、西溪南镇、潜口镇部分村居和社区办所辖的社区,具体以15分钟的反应范围为基准。
三、建设任务
20XX年,全区建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15张,岩寺镇、西溪南镇、社区办各4张,潜口镇3张。
四、建设内容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能力评估达到中、重度失能或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考虑。参加建设的老年人家庭应当具备家庭养老照护基础,老年人及其家属自愿参加,并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服务机构。服务机构经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成立并具备相应服务资质且在本区开展养老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具备对老年人上门服务功能和开展24小时服务能力,服务半径范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并配有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三)建设标准。承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设置以下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1.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2.以照护床位为中心,配置照护服务所需的康复器具、辅助设备;3.安装离床感应、体征监测、紧急呼叫等基本智能设备(详见附件1、附件6)。
(四)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实时掌握服务对象情况,并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标准,对符合建设地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条件的建床老人,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1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30小时,每2周医护人员应至少上门服务1次(基本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鼓励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为其服务工作人员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意外险等。
(五)套餐选择
服务机构根据协议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服务收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辅具支持、心理服务、居家安全协助等服务,并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护理技能提升培训,提供多样化套餐供服务对象选择。
1、A套餐:1000元/30时/月,主要服务对象为半失能老人,政府每月补贴400元。(套餐内容见附表3);
2、B套餐:1200元/35时/月,主要服务对象为失能、失智老人,政府每月补贴600元。(套餐内容见附表4)
3、C套餐:1500元/44时/月,主要服务对象为失能、失智特护老人,政府每月补贴600元。(套餐内容见附表5)
对特殊困难老人(低保、计生特扶对象)政府补贴每月增加200元。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建设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申请。
2、认定。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通知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居室进行评估。
3、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商定适老化改造内容以及照护方案(计划),服务机构根据建床实际情况一户一方案,方案中明确基本服务内容清单(套餐)选择并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首次签订合同应不低于六个月)。
4、改造和安装。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
5、服务。服务机构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6、跟踪。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7、互转。根据老年人及家属意愿,老年人可以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转,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便利,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养老机构床位之间实行互认。
(七)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区发改委和区民政局的指导下,由养老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载入服务协议中。
(八)补助政策
1、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服务机构完成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并通过验收,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每户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投入清单、建设投入凭证等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50%的建设补助;服务开展满6个月后,区民政局给予剩余的50%建设补助。
2、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享受运营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建床老年人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和600元。服务开展满3个月后,向区民政局递交申请,提供与实施对象的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给予相应的运营补助。
五、实施计划
(一)开展建设(20XX年5月至20XX年10月)。区民政局选定建设机构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开展相关建设工作,并与建设机构签订协议,同时建设机构须签交承诺书,在建设过程中研究制定家庭养老床位的实施细则、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
(二)加强监管(20XX年11月至20XX年5月)。结合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力量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床位的安全监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筑牢安全防线。
(三)总结经验(20XX年5月)。区民政局将建设情况报送市民政局,建设期满后,认真检视问题,总结经验,根据建设情况完善政策文件并复制推广。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民政局成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设乡镇(社区办)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建设任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是深化改革的创新之举,各地和服务机构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聚焦重度失能老年人等基本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健全完善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支持政策;积极宣传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是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要大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照护床位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将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创新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建设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要强化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建设周期为2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31日。
家庭养老床位实施方案5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XX—20XX年)》(皖政办〔20XX〕16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XX〕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是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备日托、全托、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的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对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其意愿和需求将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让居家老年人享受“类机构”服务,从而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二、时间、任务及服务对象
1.试点时间。从方案下发起至20XX年12月31日。
2.任务安排。按照省“选取1个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要求,20XX年试点安排在贵池区,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张,其他县(含九华山)结合智慧养老机构建设、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等任务自行安排。20XX年试点任务根据情况再行确定,重点安排在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
3.服务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中、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为主。其中低收入、分散供养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纳入服务范围。
4.服务范围。按照方便可及的原则,以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中心,城市地区以步行15分钟覆盖范围为宜,农村地区以步行20分钟覆盖范围为宜。
5.服务价格。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开。服务低收入、分散特困供养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指标价或协议价,具体定价标准由试点县区自行确定。
三、服务机构条件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机构由试点县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执业两年以上或运营单位有两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
2.具备对老年人提供24小时上门服务的能力,配备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含受机构统一管理的签约服务商),且相关人员均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4.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拓宽服务业态,提升服务功能,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提出申请,其中经等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优先。
四、建床内容
家庭养老床位需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改造内容应事先进行入户评估,参照《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参考清单》(附件1),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费用由机构承担。
1.适老化改造。主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舒适性。为上门有效开展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降低风险。
2.智能化改造。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如跌倒红外感应、防走失装备、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等智能报警设备,适时掌握老年人情况,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3.改造实施主体。原则上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改造费用可纳入机构提供的服务套餐(服务包)优惠政策范围。鼓励安装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等方式循环使用,降低成本,提高利用率。自愿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可结合政府实施的居家适老化改造一并实施。
五、服务项目
经认定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服务项目清单(参考附件2),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长、频次、收费标准等,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
1.照护服务。提供照护计划制定、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
2.共享服务。利用已有设施、共享资源提供相关服务,为有意愿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转介服务。
3.支持服务。对家庭照护者进行照护理念介绍、照护知识讲解、实操培训与日常照护指导等。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置个性化的服务套餐(服务包),提高服务的针对性。
六、办理流程
家庭养老床位按照申请——认定——签约——改造——服务——跟踪流程办理和实施。
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监护人、代理人),可根据民政部门认定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并向该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2.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访问和开展综合能力评估,宣传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相关补贴政策和服务项目清单或服务套餐(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3.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确认,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改造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家庭养老床位不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确定。
4.改造。机构根据老年人家庭状况和需求负责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有关智能化设备监测信号需与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联通。
5.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6.跟踪。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七、补助政策
1.改造项目补助。对具有我市户籍的低收入、分散供养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床位,在实际改造费用的范围内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建床补助,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家庭养老床位认定后向所在试点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民政部门每季度办理一次。
2.床位运营补贴。经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养老床位,自正式提供服务当月起,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0号),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床位日常运营补贴(仅适用于中、重度失能老年人),补贴可用于家庭养老床位照护费用支出,不直接发放给老人,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季度申请,民政部门每季度办理一次。
3.养老服务补贴。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XX〕31号),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其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可用于家庭养老床位照护费用支付。
4.综合责任险。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将服务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障范围,以降低机构运营风险,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
各试点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以上补助政策基础上研究出台家庭养老床位扶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申领程序。改造项目补助、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市:区按3:7比例承担,其他县自行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床位试点作为一项民生实事和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格风险防控。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教育,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监护人,必要时立即派人上门处置。
(三)规范资金管理。试点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四)强化日常监督。试点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确保试点成效。
试点县区根据本方案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原《池州市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池民养老字〔20XX〕85号)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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