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精选8篇)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就常常需要事先准备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方案要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行为,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存资金范围和调存对象
县级财政性资金指县级范围内各类财政性资金存款,包括社保基金、中央省市县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本方案适用于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农发行)除外。
二、基本原则
本方案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坚持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综合评估的原则;实行存贷挂钩、贡献优先、支持发展的原则;确保安全、高效运行的原则。
三、调存管理办法
本方案对县域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贡献度评价,评价依据主要为各金融机构支持县域实体经济和县域其他重点工作的贡献,并按照评价得分占比进行公平分配,共设置贷款规模占比、支付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贷款投放占比、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支持政府重点企业、项目和工程占比、支持实体贷款加权利率降幅、本县域纳税贡献度、社会与政府重大事项参与情况等7项贡献度指标及6项管理指标,其中管理指标为扣分项。
(一)评价指标及分值设置
1.贡献度指标(100分)
(1)贷款规模占比(45分)其中:存量贷款规模占比(10分);当期贷款增加额占比(10分);存量贷款服务人群占比(5分);支持县域经济实体贷款占比(20分);
(2)支持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贷款投放占比(10分)其中:当期小额扶贫贷款投放占比(5分);5年内小额扶贫贷款累计发放额占比(5分);
(3)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占比(10分)其中:存量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5分);当期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占比(5分);
(4)支持政府重点企业、项目和工程存量贷款占比(10分);
(5)本县域纳税贡献度(10分);
(6)实体贷款加权利率降幅(5分);
(7)社会和政府重大事项参与情况(10分);
2.管理指标(管理指标为扣分项,合计扣分上限10分)
(1)县委、县政府组织的相关会议,主要负责人无故不参会,每缺席1次扣0.5分;
(2)县委、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反馈有不支持、不配合情况的,每次扣1分;
(3)对县委、县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政策,督导检查或举报反馈落实不力的,每次扣1分;
(4)县委、县政府牵头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需要金融政策支持,不积极支持、配合的,每次扣1分;
(5)县委、县政府要求报送的相关文件、材料,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0.5分;
(6)其他县委、县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认为需要扣分的事项。
(二)评价办法
贡献度指标的评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寿阳县支行、晋中银监分局寿阳监管组、县扶贫开发中心、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数据统计,并对应《寿阳县县级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指标分值表》(见附件)进行计分,计分主要为每项计分标准中各银行机构占全县占比,贡献度指标评价得分为贡献度各项指标对应的分值之和;管理指标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收集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给予扣分。最终得分为两项指标之和。
(三)评价时间
每季度评价一次,每半年调存一次,半年调存按照两个季度平均得分占比进行分配,具体评价时间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确定,不局限于某个时间点,各有关部门按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要求的时间提供相关数据和评价结果。
(四)奖励办法
1.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保基金、中央省市县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存款。
2.各银行机构应得财政性存款计算。
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主要为打分后,按照总分100分进行得分比例计算,各银行机构得分折算比例后,为实际贡献度比例,按照比例进行财政性存款的分配。
3.对连续两次考核排名第一的银行,将优先考虑其代理新增财政专户业务资格。
4.对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项指标连续两年下降的银行,自第三年起取消在该银行的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和考核评价,直至该银行以上2项指标均比上年有增长,方可恢复该银行的财政性定期存款业务并继续参加考核评价。
5.对连续两次评价列最后一名的取消其奖励存款,将其应得奖励存款调整到评价第一名的银行;对连续三次评价列最后一名的取消其参与评价资格,并将其财政性资金存款全部转出作为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来源之一。
6.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该评价激励办法,并及时兑现每次考核评价调整存款额,对超过3日不兑现考核调整存款的,县财政部门将调整其全部账户存款,直至取消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
(五)奖励实施
根据寿阳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考核评价组审定后的评价结果,由县财政局具体实施财政性存款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即财政性存款的调增和调减,对财政性存款调减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未到期的,为确保存款利息不受损失,则延缓到定期存款到期后调减;对财政性存款调增的商业银行因奖励的财政性存款资金延缓到位的,则确保奖励调增的财政性存款定期半年。县财政局原则上收到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转来的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保值增值,各商业银行需在央行允许范围内,对奖励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结合本行实际执行最高上浮利率。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县级财政资金调存顺利推进,县委、县政府成立寿阳县县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评价激励考核评价组(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寿阳县支行、晋中银保监分局寿阳监管组、县财政局、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县扶贫开发中心、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
(二)明确责任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寿阳县支行负责提供全县每月存贷款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打分的相关数据;晋中市银保监分局寿阳监管组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各项指标;县扶贫开发中心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贷款各项指标;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本县域纳税数据;县财政局负责提供奖励性财政资金规模等;各财政性资金管理单位负责测算各自管理资金的流量并按月向县财政局国库股报送各账户存款余额,同时必须认真执行每次考核评价及资金调整意见;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部门提供的评价数据和计算各项指标分值,提出奖惩建议方案提交评价组审定。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金融事务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代理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根据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参照省财政厅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市财政局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公务卡发卡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核(以下简称综合考核),是指市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对银行年度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核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核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核、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核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核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手续费挂钩。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核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核,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发放《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附件1)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核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50分。
第十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市级预算单位,从每个代理银行代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问卷调查工作由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初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报《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于12月15日前报送至第三方机构。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核得分,并将结果于12月31日前书面提交市财政局。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核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核是指市财政局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核包括资金支付与清算(20分)、信息反馈(10分)、账户管理(5分)、系统管理(5分)和组织管理(5分)等内容,满分45分。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核采取扣分法,即市财政局对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做扣分处理。发现途径主要为:通过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对银行业务代理情况进行检查,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等。具体扣分标准按《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核细则》(附件2)执行。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核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核是指市财政局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核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采用量化评分法,满分5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绍最高分行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核得分。
第五章 综合考核结果计算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核各项具体指标分值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季度进行一次预考核,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年终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评定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的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80分(含80分)为“合格”,80-70分(含70分)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的,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5%;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业务代理手续费按标准100%付费;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5%。
第二十五条 建立代理银行退出机制。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代理银行,市财政局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代理银行,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一个年度考核期间内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代理银行,市财政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补缺按照公开招投标要求,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总行注册在绍兴越城区行政区域的城市商业银行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综合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一个月内反馈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工作改进情况书面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统一负责综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办法》(绍市财库〔2017〕6号)同时废止。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3
一、根据建总发字〔1996〕第15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做好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的考核工作,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总行决定对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经办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的管理质量由各分行给予考核。
三、考核范围:中央财政委托代理业务管理情况(不含地方财政委托代理部分)及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之外总行布置的专项及其他工作。
四、考核采取评分办法,设标准分100分,具体为:
(一)保证委托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分。
1.各项规章制度齐全,项目年度计划、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清楚5分。
2.及时办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15分。
(二)完成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20分。
1.对用款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上级行5分。
2.对“拨改贷”本金的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认真签署审查意见5分。
3.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交基本建设收入、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5分。
4.对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签署审查意见5分。
(三)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30分。
1.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执行情况季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10分。
2.按时按质报送财政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5分。
3.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重点项目专户报告报送及时,内容全面真实5分。
4.及时报送“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等贷款存量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专题报告5分。
5.及时报送竣工项目有关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专题报告5分。
(四)能及时处理和反映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0分。
1.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反映5分。
2.对代理财政委托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5分。
(五)完成总行布置的专项及其他工作10分。
(六)无重大失误10分。
扣分:
1.出现一次委托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扣5分,直至扣完15分为止。
2.凡有不能较好地完成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不论所属中的任何一项,每出现一次差错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3.不能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每发生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30分为止。
4.不能及时处理和反映代理财政委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5.不能较好地完成总行交办的专项及其他工作,出现一次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6.出现一次重大失误扣10分。
7.总行将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管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出色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分行,酌情予以扣分。
五、考核程序:
1.总行每年分二次对各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2.每年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底以前,各行须将上半年和下半年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情况的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上报总行委代部财政委托处。
3.总行将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自评材料、考核评分表及总行掌握的情况,对各分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分。
4.考核分数与网点补助费的分配挂钩。
六、考核要求:
1.按规定时间上报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
2.上报总行的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要有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3.考核评分表的填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自评材料要全面、客观、公正。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全面考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代理银行服务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结合目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省财政厅对代理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的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省财政厅按照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依据预算单位反馈、省财政厅日常业务检查及代理银行工作报告反映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后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考评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分别实施。
第六条 省财政厅成立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综合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综合考评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综合考评通过预算单位服务质量问卷调查(仅限授权支付业务)、省财政厅业务检查和代理银行工作报告三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预算单位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是指省财政厅通过向基层预算单位发放《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以下简称《问卷调查表》,附件1),依据《问卷调查表》反馈的情况对代理业务进行考评。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参与问卷调查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发放《问卷调查表》,各基层预算单位应于1月15日前将调查结果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业务检查是指省财政厅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定期对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代理业务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工作报告是指代理银行每年对其代理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总结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工作报告结合实际情况对代理业务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各代理银行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省财政厅。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代理业务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综合考评
第十三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和支付系统性能四项指标构成。
第十四条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包括:1、及时接收(核对)省财政厅下达的纸质凭证和电子支付指令;2、安全、准确办理资金汇划、调整和退库手续;3、及时、规范和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包括:1、及时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按规定应反馈的其他情况的纸质和电子信息;2、规范相关单据及电子文件的格式和内容;3、反馈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十六条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性、代理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工作协调能力。包括:1、及时转发省财政厅文件,建立严谨内管制度;2、妥善保管、保密省财政厅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单据、预留印鉴或其他相关资料;3、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4、加强沟通协调,为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处理业务的时效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1、建立运转高效、功能完善、连接畅顺、性能稳定的业务操作系统;2、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确保业务正常开展;3、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做好系统维护与升级工作。
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公务卡业务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零余额账户管理水平和支付系统性能六项指标构成。
第十九条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包括:1、及时、准确接收和下达预算单位用款额度;2、及时接收、办理(或退回)电子支付凭证;3、严格控制预算单位用款额度支出;4、按规定时间受理预算单位提交的纸质票据; 5、安全、高效办理资金汇划、调整和退库手续;6、及时、规范和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公务卡业务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在公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公务卡业务;2、规范、快捷为预算单位办理开、换卡手续;3、安全、高效办理公务卡支付和还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包括:1、及时向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按规定应反馈的其他情况的纸质和电子信息;2、规范相关单据及电子文件的格式和内容;3、反馈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内控制度的完善性、代理业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工作协调能力。包括:1、及时转发省财政厅文件,建立严谨内管制度;2、妥善保管、保密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单据、预留印鉴或其他相关资料;3、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4、加强沟通协调,为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零余额账户管理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零余额银行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手续的完备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的规范性。包括:1、规范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2、严格按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及预算隶属关系上下级单位银行账户转拨资金;3、规范、高效办理零余额账户委托代缴业务;4、及时、规范处理挂账资金。
第二十四条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处理业务的时效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包括:1、建立运转高效、功能完善、连接畅顺、性能稳定的业务操作系统;2、及时处理系统故障,确保业务正常开展;3、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做好系统维护与升级工作。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综合考评实行分档评分制,共设“好”、“较好”、“中”、“较差”和“差”五档,对应分值为“10分”、“5分”、“0分”、“-5分”和“-10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综合考评总分计算方式如下:考评小组成员依据业务检查和通过其他渠道所掌握的代理银行承办代理业务的情况,填写《直接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表》(附件2),各成员评分值算术平均后得出代理银行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综合考评总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综合考评总分计算方式如下:考评小组成员依据业务检查和通过其他渠道所掌握的代理银行承办代理业务的情况,填写《授权支付代理银行综合考评表》(附件3),各成员评分值算术平均后得出省财政厅评分;《问卷调查表》反馈的各单位评分值算术平均后得出预算单位评分;省财政厅评分乘以30%加上预算单位评分乘以70%得出代理银行的授权支付业务综合考评总分。
第二十八条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业务年度手续费挂钩。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年度手续费上下浮率为该业务综合考评总分乘以1%,即代理业务年度手续费上下浮幅度为±10%。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每年4月15日前对各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各代理银行应根据通报所反馈问题,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业务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方案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粤财库〔2006〕47号)、《关于<广东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库〔2008〕44号)于同日废止。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5
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提升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贡献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规范透明、定期考核”的原则,坚持银行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与财政性资金存放份额挂钩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与定期调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我市范围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对考核期内新设立不满1年的银行,不参与考核。
三、存放范围
1.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存放于我市各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资金(含社保资金、非税待结算资金等,不包括国库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等政策指定存放资金);
2.由市房产局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
3.其他应纳入的资金;
上述资金指已到期定期存款和新增定期存款。
四、考核细则
按百分制分半年度考核,每半年为调整期。考核指标包括贷款发放、税收贡献、社会综合评价、风险控制等。
(一)贷款发放(45分)
1.平均存贷比。指四个季度末存贷比的平均值。满分为10分,按比例计分。存贷比超过100%不高于150%的(含150%),加计1分;存贷比超过150%的,加计2分。
2.贷款增量。指期末贷款余额较期初贷款余额的增加额。满分为10分,每5000万元计1分。本项计分超过10分的,计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3.支持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服务三农项目。满分为15分。各银行当年对市政府重点工程、政府投融资公司、服务三农项目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项目,利率上浮控制在40%以内的,按各银行支持的贷款额度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计分(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贷款余额为准)。利率上浮超过40%以上的不计分。
4.支持市域企业经济发展。满分为10分。各银行支持我市市域企业经济发展6个月以上的贷款,每2000万元计1分。本项计分超过10分的,计入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二)税收贡献(45分)
1.当年各银行在市内缴纳的税收占全市银行机构在市内缴纳税收总量的比例。满分为20分,按比例计分。
2.当年各银行在市内缴纳的税收总量较上年同期在市内缴纳税收总量的增长比例。满分为25分,按增长比例计分,增长比例超过100%不高于150%的(含150%),加计1分;增长比例超过150%的,加计2分;上年未在市内缴纳税收的,按每50万元计1分计算,总分不超过25分。
3.当年完成税收比上年同期完成税收增加额在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
(三)社会综合评价(5分)
根据各银行参加市内活动情况、报送报表及材料情况、银行服务质量等。满分为3分,按统计考核情况计分。
(四)风险控制(5分)
根据各银行风险控制执行情况、打击非法集资情况、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情况、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程度计分。出现较大风险视情况扣分,扣分不超过5分。
五、激励办法
1.各银行财政性资金的存款额度=该行半年度考核得分/各银行总得分×财政性资金存放额度。
2.政策性银行不纳入考核范围,采取一事一议单独确定财政性存款支持,适时调整。
3.新设立不满1年、贷款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由市人民政府支持3000万元存款,次年纳入正常考核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财政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考核工作。次半年首月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提供参评资料,当年7月和下年1月前完成考核并提出资金调度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将资金调度执行到位。各金融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类资金,若出现银行压票现象,按照1分/天﹒笔的标准从下期考核分值中扣减。
(三)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可无条件及时收回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若上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存放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但其资金存放纳入挂钩考核范围。
(五)除本考核办法外,对重大贡献的银行,市人民政府可集体商定采取一事一议临时调度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六)本方案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新的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可适时调整。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海东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规范代理行为,根据《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东署办[2007]185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代理海东地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和财政专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对代理银行年度所代理的财政业务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组成。
第五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和增减相结合的办法,并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
第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通过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财政专户管理向本级预算单位发出《***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见附件一),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七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指标体系由收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40分。
(一)收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资金收付的及时、便捷,是否有压单现象等;
(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
(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银行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需经财政审批开设的其他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
(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
(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网络联结的可靠性和系统功能的先进性等。
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海东地区本级预算单位作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九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问卷调查的有关事项,函告海东地区本级预算单位,并发放调查问卷。
第十条 海东地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认真配合财政部门客观公正的做好问卷调查,预算单位要及时发放和收集调查问卷,并将收集整理后的调查问卷于当年12月1目前送至海东地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是指海东地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和依据海东地区审计局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审计报告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包括资金收付、资金清算、信息反馈、银行账户管理和内部职责及岗位设置等内容,满分50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履行协议及审计报告考评采取扣分法。财政部门对于代理银行履行代理协议中出现的违规事项、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问题及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事项等,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满分1 5分。对资金收付相关环节未能按协议规定收付流程规范操作的,视其情节每次扣O.1—0.2分。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和流程规范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视其情节每次扣0.1—0.2分。
第十七条 信息反馈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规定时间和内容向财政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准确发送和反馈电子信息、传递报表、纸单等,视其情节每次扣0.1一O.2分。
第十八条 银行账户管理满分10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和相关办法规定程序开设、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视其情节每户扣分0.1—0.2分。
第十九条 内部职责及岗位设置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未能按协议规定设置AB岗,并明确其岗位责任的,视其情节每次扣0.1-O.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由海东地区财政局对代理银行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一式两份报送海东地区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代理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收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其营业网点的培训和考核机制、对代理财政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等,满分l0分。
第五章 集中收付手续费标准与综合
考评结果的计算运用
第二十二条 海东地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标准为实际办理集中支付的资金量的万分之三计算。
第二十三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根据《综合考评指标计算表》(见附件二)计算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代理银行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评定等级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7O一79分为中,69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四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办法: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的,代理手续费上浮3%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80—89分的,代理手续费不加不减;综合考评得分为7 0—79分的,代理手续费下浮3%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69分以下的,代理手续费均按下浮10%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评结果是财政部门评价代理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实力的依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海东地区财政局优先与其续签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其他财政业务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第一年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取消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海东地区财政局支付中心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本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代理市本级财政专户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由问卷调查考评和监督考评两部分组成,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百分制考核办法。
第二章 问卷调查考评
第五条 问卷调查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向市本级相关预算单位了解代理银行服务情况,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参与问卷调查的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随机抽取。
第六条 问卷调查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即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调查问卷的各项考评内容设定标准分值和评价等级,根据调查问卷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考评得分。
第七条 问卷调查考评包括代理财政专户收付业务水平、管理协调能力、人员业务素质等,满分30分。
(一)代理财政专户业务水平,满分10分。
业务水平反映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录入、资金与信息匹配的及时、准确完整程度等。
(二)管理协调能力,满分10分。
业务管理的规范程度、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的畅通程度等。
(三)人员业务素质,满分10分。
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的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以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
第三章 监督考评
第八条 监督考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财政专户收缴系统信息、执收单位和缴款人的反映或投诉、代理业务检查以及日常工作等,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监督考评采取技术性扣分办法,即对监督考评内容设定标准分值和扣分方法,并对考评年度内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行为,经核实后扣分。
第十条 监督考评包括代理财政专户收付业务、信息反馈、结算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四个方面,满分70分。
(一)财政专户收付业务,满分40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 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非税收入票据要素,产生待查收入的,每次扣1分;无故拒绝预算单位、缴款人办理收入收缴业务,每发现1次扣1分。
2.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缴款书》或《拨款凭证》,未于1个工作日准确地划解的,每发现1次扣2分;发生资金错划现象的,每划错1笔扣2分。
3.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时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每次扣1分。
4.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不能保证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正常展开,影响工作的,每次扣2分。
(二)信息反馈,满分10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的,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传递信息、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账的,每次扣1分。
3.未能按照要求准确传送所有非税收入收缴账户的电子化实时动态信息的,每差错1次,扣1分。
4.未能妥善保管和提供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者相关资料的,每发现1次扣1分。
(三)结算账户管理,满分10分。
1.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子户的,每1个账户扣2分。
2.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升级不及时,随意更改非税收入数据通讯接口,影响代理工作的,扣2分。
3.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入账或划解,影响代理业务水平的,扣2分。
(四)组织管理,满分10分。
代理银行出现以下问题,按下述方法扣分,扣完为止。
1.对有效投诉的问题,不能积极、迅速解决,每次扣1分。
2.未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造成工作延误或者失误的,每次扣1分。
3.人员配备不足,业务素质不到位等,造成工作延误或者失误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在代理银行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专户是否继续委托代理的重要依据以及资金存放财政服务项目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银行财政业务考核方案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全面地考核评价五华区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促进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威励和约束机制,规范银行代理行为,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参照《云南省省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办法》,根据五华区财政局与各代理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有关规定,结合银行代理区本级财政国库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五华区财政局对区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区级财政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五华区财政局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委托银行代理五华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协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协议以及各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对商业银行年度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的完成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后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业务内容包括: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和财政专户业务。
第六条 综合考评的年度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综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综合考评采取五华区财政局主评、预算单位参评与代理银行自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五华区财政局主评,是指五华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的、对银行业务代理情况进行检查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情况,从代理银行日常业务完成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业务系统运行情况等方面对银行代理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评价。
五华区财政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各代理银行上年度代理区级财政国库业务的综合考评。并于 4月 20 日前将综合考评结果通报各代理银行。
第九条 预算单位参评,是指五华区财政局通过向预算单位问卷调查的方武,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服务质量问卷调查仅适用于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每年年度终了后,各基层预算单位通过填写《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附件l、附件2)的方式,分别对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和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各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填写完成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于次年2月10日前反馈给五华区财政局。接受问卷调查对象应不少于各代理银行服务预算单位数的35%。
第十条 代理银行自评,是指每年年度终了后代理银行以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形式,对其代理五华区财政国库业务工作情况进行的自我评价。
各代理银行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代理五华区财政国库业务工作总结报送五华区财政局。
第三章 考评指标体系构成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指标、支付管理水平指标、信息反馈质量指标、管理协调水平指标、 业务系统性能指标、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公务卡业务水平指标、零余额账户管理水平指标、收缴业务管理指标和资金汇划管理指标等十项指标构成。(各项考评指标所适用的考评业务范围及所占分值,详见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表和各代理协议履行情况评价表)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是对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进行考核评价。
(二)支付管理水平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规范性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有无不按预算规定用途办理资金支付,超额度支付,违反五华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大额、高频率提取现金,以及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的现象。
(三)信息反馈质量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进行考核评价。
(四)组织管理水平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内控制度的建设情况及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
(五)人员业务素质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业务经办人员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的能力,以及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业务系统性能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相关系统功能的完备性、处理业务的时效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考核评价。
(七)公务卡业务水平指标,是对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发卡银行,在公务卡业务的组织管理、资金支付和信息反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八)银行账户管理水平指标,是对代理银行按规定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手续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九)收缴业务管理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进行考核评价。
(十)资金汇划管理指标,是对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缴库或拨付的及时、安全、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进行考核评价。
(十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指标,代理银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代理财政国库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代理财政国库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是对本行完成的年度代理业务量、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内控机制、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以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是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业务和财政国库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四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先分项考核,再用单项考评得分之和计算综合考评得分。
第十三条 适用服务质量调查问卷考评方式的业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代理协议履行情况评价和代理银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三种考评方式得分结果,分别按50%、40%和10%的权重计算单项业务考核得分;不适用服务质量调查问卷考评方式的业务、代理协议履行情况评价和代理银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两种考评方式得分结果,分别按90%和10%的权重计算单项业务考核得分。
根据各项考评指标所占分值,先按百分制分别计算出三种考评方式的得分,再按三种考评方式所占权重计算出单项代理业务考核得分。
根据各单项代理业务得分之和,按代理业务种类数量的算术平均分值计算出代理银行综合考评分。
第十四条 各项考评指标下的任意一项考评内容未达到要求,均可根据问题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及年度业务规模大小等情况,酌情在该项考评指标所占分值的范围内扣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各代理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考评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单项代理业务考评或综合考评结果低于70分的代理银行,应专题向五华区财政局报送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对单项代理业务考评结果当年在60分以下或连续两年在70分以下的代理银行,五华区财政局可取消其代理该单项业务的资格;对综合考评结果当年在60分以下或连续两年在70分以下的代理银行,五华区财政局可取消其代理财政国库业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一个年度考评期间内出现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等行为的代理银行,五华区财政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整改效果不佳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财政资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直接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基于考核指标会因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的要求而发生改变,对指标构成、权重和考核方法、程序等,五华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第二十条 五华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五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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