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

时间:2024-02-11 10:34:12 方案 我要投稿

实施方案4篇[精]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时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阐明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书面计划。那么应当如何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实施方案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施方案4篇[精]

实施方案 篇1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六次会议、市委三届十次全会、区委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地实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继续开展对辖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因病致贫对象进行全面疾病诊治和康复治疗,实现一般疾病彻底治愈、大病患者住院治疗、慢性疾病患者可持续治疗和有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疾病患者病情得到控制、地方病得到有效防治。

  二、 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工作,特成立精准扶贫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督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组 长:陈 仁

  成 员:陈 志 李 鸣 冯君平 申 远 熊志平

  杨 丽 张德武 何艳莉 谭 雪

  下设办公室,杨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疗卫生精准扶贫工作组织、联络及信息统计、汇总、录入、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 基本信息摸排及随访

  结合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彻底对所有建卡贫困户成员的健康情况进行摸排,对检查出疾病的贫困户每周进行一次随访,及时了解病情变化,及时更新信息。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地的建卡贫困户成员基本信息摸排及随访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将《贫困家庭成员诊治情况明细表》每周四上报到中心卫生院;将《医疗卫生计生扶贫工作信息统计表》每月21日报到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汇总后报区卫计局。

  四、 组建医疗队开展巡回诊疗

  中心卫生院从各科室抽调业务骨干组建精准扶贫医疗队,对辖区15个建卡贫困村每年进村集中开展一次巡回诊疗活动,其余村每年由当地卫生院组织建卡贫困户到当地卫生院进行集中诊疗。医疗队为贫困患者制定相应的诊疗方案。(具体集中诊疗时间由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共同协商)。

  医疗精准扶贫医疗队

  组 长:陈 志

  成 员:张德武 杨 丽 游 毅 杨琼英 谭 雪

  李显峰 黎必友 向文举 何艳莉 何 钶

  五、 明确工作职责

  1、 中心卫生院:组建精准扶贫医疗队,负责对辖区内建卡贫困户的患者实施免费诊查,并提出治疗方案。建立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绿色通道,负责对医疗队开具的盖有"巴中市恩阳区医疗卫生扶贫集中诊疗专用章"的检查单的病人进行免费检查;汇总乡镇卫生院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区卫计局报送。

  2、 乡镇卫生院:全面摸排建卡贫困户成员健康情况;负责与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对接,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确保建卡贫困户集中诊疗全知晓、全覆盖、无遗漏;协助做好集中诊疗的后勤保障工作;每周对建卡贫困户成员进行一次随访,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3、 村卫生室:结合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全面摸排建卡贫困户成员健康情况;协助村委组织好建卡贫困户的集中诊疗工作;每月对患有疾病的'贫困户成员进行一次随访,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 工作流程

  1、 确定集中诊疗时间后,乡镇卫生院负责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由政府通知村两委,组织建卡贫困户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诊疗。

  2、 医疗队核对户口信息,集中诊疗,填写表册,提出诊疗方案,需进一步检查的,开具申请单,加盖"巴中市恩阳区医疗卫生扶贫集中诊疗专用章",指导病人到相关医疗机构检查。

  3、 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周对患有疾病的贫困户成员进行一次随访及后续管理,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七、 严格督查督导

  各相关单位和参与人员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主动投入扶贫工作;医疗队要严格控制各项指标,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加大督查监督,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实施方案 篇2

  为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xx〕236号)、《XX省水利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水函〔20xx〕89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20xx年第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证原则。

  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防止污染、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施目标与证件用途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1.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

  2. 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3. 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可持续利用;

  4. 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5. 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6. 促进水产养殖的区域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化。

  (二)证件用途。

  1.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法律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 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或发生纠纷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政部门以养殖证为基础受理调查处理渔业纠纷案件。

  3. 养殖证是养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行为准则。养殖者从事养殖生产时,应当严格按照养殖证核发的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科学投饵,合理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养殖者持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发证机关与范围

  (一)发证机关。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水域滩涂在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的,由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核发,也可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发证范围。

  1. 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 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申请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 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优先考虑因渔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渔民、因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毗邻国有水域滩涂的专业渔民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四、发证程序与内容

  (一)发证程序。

  1. 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 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并完成审核工作。涉及航道、港口的,应在受理前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3. 批准。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4. 公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发证内容。

  1. 养殖证应当使用农业部监制、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内容及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凡确认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的,一律发给绿证;凡确认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的,一律发给红证。

  2. 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在江河、水库、湖泊水域的航道、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水域、滩涂,不得核发养殖证。

  3. 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持证人应在相关事项变动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在期满前60日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实施步骤

  (一)规划编制阶段(20xx年5月20日至6月15日)。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将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送市水务局。

  (二)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核发养殖证的依据和原则、法律地位和发放主体、发证范围和办法,提高养殖生产者自觉申办养殖证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发放证书阶段(20xx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按照有关发证范围、办法和程序的规定,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工作,并将养殖证发放登记情况及时录入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

  (四)执法检查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各区市县渔政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情况,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开展全面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五)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各区市县认真自查总结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与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表一并在20xx年12月16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gasc0826@163.com)。在各区市县自查基础上,市上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成效好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完善养殖证制度工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务、农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环保、督查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全市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也要成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责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摆上议事日程,细化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联系会议制度,切实解决养殖证发放中的问题。水务部门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搞好水域滩涂的调查登记,养殖证申请的审核。财政部门把发放养殖证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安排资金;农业、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部门把好农业土地承包建池养鱼、水上航道养殖和环境承载能力审查关;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督查工作。

  (三)强化督查。市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区市县在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市县定期填写统计登记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市政府派出督查小组,对区市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市县也要抽调力量,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统筹兼顾。各地要把贯彻养殖业发展政策与实施养殖证制度结合起来,凡涉及养殖业发展的政府支持项目或投资计划,如渔民转产转业、原良种工程、病害防治中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中心、重大科技推广、科技示范场、出口基地县建设等的报批,一律审查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凡良种补贴、水产救灾资金等受益对象,一律是持养殖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

实施方案 篇3

  一、背景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淮安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细则―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实施方案》,以指导我区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目标指标

  1、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各乡镇有分村65岁以上老人名单,并有相应统计表,按季度动态更新。掌握老年人的中医体质辨识情况。

  2、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35%,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完整率≥90%。

  三、对策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形成管理服务制度,落实奖惩措施。各行政村有专(兼)职人员开展中医药服务,并做好工作记录。各乡镇要按照区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

  2、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开展。

  3、各乡镇要设置和配备开展老年人中医药管理服务的'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4、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5、及时完成老年人中医药服务健康管理档案,完整记录相关信息。

  四、进度安排

  1、10月份,全面启动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召开村医会议,安排各项工作。

  2、11月份,完成辖区35%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五、考核评估

  各单位对工作进度开展情况实行周报,区卫生局实施考核,对项目各项指标进行评价。考核严格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结果直接与经费挂钩。

  六、经费兑现

  参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兑现发放工作经费。

实施方案 篇4

  人事局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区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全面推动我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初步普及普通话,要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全局同志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全局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使用字符合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各类公示牌要文字规范、字型完整。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局机关各科室、区人才服务中心。

  三、评估内容及要求

  评估内容为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要求见《武汉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四、评估结论及考核标准

  评估结论分为先进、达标、不达标三种。

  基础性指标中的制约性指标全部达标,非制约性指标得分达到80,且鼓励性指标得分达到50的为“先进”;制约性指标全部达标,非制约性指标得分达到70,鼓励性指标得分在50以下为“达标”;制约性指标任一项未达标,或非制约性指标得分在70以下为“不达标”。

  五、评估规程及操作办法

  (一)自评整改(XX年9月30日以前)

  1、动员部署。通过全局动员部署,使全局同志了解和掌握国家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检查的有关要求,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相应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分工。

  2、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报局评估实施方案。

  3、自查整改。对照《武汉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评估,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全局对语言文字的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4、在自评整改的同时,按照《武汉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资料建档说明》及《评估资料建档参考目录》的要求建好资料档案。

  5、以文件形式向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9月30日以前)。

  (二)接受常态评估(10月底以前)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认我局自评整改工作符合要求,通知我局进行“常态评估”,我局接受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不定期随机检查评估。

  (三)接受认定评估(11月20日以前)

  在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认我局具备接受认定评估条件后,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定的评估时间及日程安排,接受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听介绍、查资料、访谈交流、实地检查与测评、汇总评分、分析总结以及集中反馈等认定评估。

  (四)接受复评回访(12月20日以前)

  认定评估结束后,对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抓紧整改落实,以接受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应用以及资料的建档情况的复评回访。

  六、组织领导

  局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在局党组的下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以统筹、协调、指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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