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4-17 11:55:01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汇编5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品】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汇编5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租赁房屋、设备的基本情况

  1、乙方租赁甲方的工作场地平方米,作为机械加工用,对外合法营业,自负盈亏。

  2、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甲方的设备(见设备清单)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

  3、租赁期间,乙方要安全合理使用设备,因乙方使用设备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合同终止后,乙方要保证将所租设备齐全完好的'交给甲方,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的交纳方式

  1、租赁期限:自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

  2、租赁费每年开始日及六个月末交纳。

  四、房屋、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1、乙方对所租赁的设备、房屋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若进行房屋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随意拆除。

  2、乙方所使用的设备,缺少配件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1、乙方在租赁设备期间,要注意爱护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提供水电,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水电费。

  3、租赁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债权债务。

  4、乙方应按时交纳房租,并遵守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不履行上述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追究,但遇到不可抗力或者遇到因国家的法律、法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必须在15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的终止合同。

  七、其他

  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可诉诸法律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甲方):聂永洪(甲方)

  承租方(乙方):张振梁(乙方)

  乙方承租甲方的商铺于20xx年 5 月 19 日到期,乙方提出要求,希望将租期适当延长,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按照原合同基础上,甲方同意将租期延长,时间自 20xx 年 5 月 20日起至 20xx年 月 日止。

  2、租金: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正 )。

  3、延期时间满,甲方立即收回商铺。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延期等,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不退回保证金给乙方,甲方还会追究乙方责任。

  4、延期时间内,租赁商铺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包括水电费、 租赁税费及其他费,一切由乙方承担,还要负责铺位门前位置(门前三包)工作,搞好周围环境卫生。

  5、乙方需向甲方交协议保证金5960元,延期协议满后,乙方无违约,协议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6、其余条款与原合同一致。

  7、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 面积 平方米及其附属设备出租给乙方,乙方承诺将租赁房屋作为加工厂使用。

  二、租用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按 付一次,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付于甲方,下期租金应提前30天支付。水电费及设施等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四、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应保证房屋正常使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全部的责任。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需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七、乙方要改变房屋作用功能或改善经营、生产条件,将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添,需征得甲方同意,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未经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按租金总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一、仲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是指房地产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设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经当事人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争执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仲裁法》和其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作出裁决的活动。房地产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专门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却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它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也不属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管理活动,而是处于当事人之间的居中地位,为解决当事人房屋租赁纠纷所进行的仲裁活动。因此,仲裁机构在机构设置、仲裁程序以及其行为效力方面都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房屋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2)涉外房屋租赁纠纷;(3)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4)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5)法律和法规规定由政府部门受理的;(6)违反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作行政处理的;(7)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8)超过诉讼时效的。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申请人必须明确。被申请人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处理房屋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参加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如果被申请人不明确,纠纷也就无法解决。(2)请求要具体明确。只有这样,对方当事人才能答辩。仲裁机构也才能查明事实,从而顺利解决纠纷。(3)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据是仲裁机关作出裁决的基本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或提供虚假证据,必然会影响裁决的质量和效果,甚至无法作出裁决。 (4)属于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5)必须是没有向法院起诉。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审判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已经起诉,仲裁机构就无权受理了。(6)无论是根据租赁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发生纠纷后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都应当提交房屋租赁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要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②案由;③案情;④证据;⑤具体请求事项;等等。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预交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案件仲裁结束后,连同其他办案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若双方当事人互有胜负,以上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如果纠纷经调解解决,由双方协商负担。

  二、申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主管机关是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我国实行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机构的'具体设置是:

  国家建设部设房地产业司。全国的房地产业归国家建设部管理,内部设有房地产业司。司下设立:综合处、住宅发展处、房地产综合开发处、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和房屋维修处。建设部同时还设有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室内设有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处和住房制度协调处。

  地方政府设立地方房地产业管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的房地产业政策。按行政机构的设置相应设立如下房地产业管理机构:(1)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建委(建设厅)下设房地产管理局。(2)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建委设房地产局、处。(3)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建委设立房管所 (站)。地方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既受同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也受上级房地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各单位自管房产机构既受本部门的行政领导,也受所在地政府房产部门的业务指导。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愿意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处理时,应写出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明确、具体。其要求与仲裁申请书大致相同。程序也基本一样,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再行审查、重新作出处理。上级行政机关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有事实不清,处理不公或有违政策、法律的,有权撤销原处理决定,自行作出决定,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三、诉讼

  当事人双方如果在合同中设有订立仲裁条款,或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应该受理的案件,应立案审理。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情况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导致行政诉讼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因承租人擅自转让所租房屋,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

  2.对产权不明的房屋,出租人在征得房管局同意时出租的。

  3.行政机关越权作出决定的。

  4.当事人要求办理房屋租赁注册手续,而主管机关不办理也不依法答复的。

  5.承租人要求房管机关责令产权人加固危险房屋,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而房管机关置之不理的。

  6.出租人要求房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针对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处理,并以行政决定方式责令承租人终止承租权,而承租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就可以他物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都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且还必须是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行政管理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房屋行政管理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作为被告。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是政府成立的、专门负责房屋拆迁的行政组织,它作出的决定,在性质上也属于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时效,根据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是1年,从知道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时起算。

  民事诉讼的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有几种特殊情况的时效为1年。其中,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拒付,或者延付租金,出租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时效为1年。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中,凡因承租人拒付、延付租金而引起的诉讼,出租人一定要牢记其诉讼时效为1年,超过1年起诉的,法院若查明,此前出租人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不主张,那么,出租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在这 20年中,尽管出租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0年的,法院也以超过时效来处理。

  当然,诉讼时效中还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为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比如,承租人从1990年1月1日起就停付租金,直至1991年1月1日,出租人索要时,承租人答应立即交付租金。那么,1991年1月1日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诉讼时效从这一天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不同,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中断是由于当事人主观上主张权利或承认义务而中断,中止是由于发生了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而引起;其次,法律后果不同,中断是原来已进行的时效均为无效,中止是在时效期限内把中止的时间扣除不计,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连同已经进行的时效连续计算。比如,出租人得知承租人有违约行为,要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或准备向法院起诉,但由于发生大地震,交通中断,无法与承租人取得联系,也无法向法院起诉,由此而耽搁的时间应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扣除,待影响出租人主张权利的客观原因消除,能够行使权利时起,连同地震以前已过的时效一并计算。

  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应允许。因为,时效期间是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具有任意性,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以外,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时效都不受法律保护。

  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以及申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等三种方式,详细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够解开你的疑惑。如果你遇到了相关纠纷不能很好处理的话,不妨委托网站的律师来为您解决。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文章:

商业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3-02

房屋租赁合同 详细房屋租赁合同08-25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01-06

房屋租赁合同简单 “租赁房屋合同”02-23

房屋租赁担保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2-25

精简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2-25

房屋租赁格式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2-25

酒吧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3-02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3-02

商务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