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章程

时间:2022-06-08 12:16:2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咨询公司章程范本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拟起章程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精心整理的咨询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咨询公司章程范本

  咨询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 (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 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

  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 满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 %的法定公积金; %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会

  第三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咨询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辅导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2个自然人股东组成: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货币方式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额交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自然人股东有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______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个股东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咨询公司章程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臵许可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以下股东出资组成: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经全体股东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东外吸收新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的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对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修正案,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

  第十五条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其所持股权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

  3.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 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优先权;

  5. 按其股权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时,按股权取得剩余财产;

  7.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权比例和入股方式认缴其出资额;依其持有股权对公司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鉴和签字式样及身份证明、地址;如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办理变动手续;

  4. 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退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权的出资人逾期不能交纳出资的,视为自动放弃股权,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出资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的工作报告;

  3.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

  4. 批准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它会计报表;

  5. 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6.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8.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担保和转让;

  9. 修订公司章程;

  10. 对公司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或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2/3以上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两次股东年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召集召开股东临时大会:

  1. 董事缺额1/3时;

  2.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 占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提议时;

  4.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于开会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东,股东临时会于开会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东。通告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不得决定通告未载明事项。如果股东代表无故不出席亦未通过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由全体股东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10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候选人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3名、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2名。公司董事长人选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会决议可罢免。由法人股东推荐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臵;

  4.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资及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方案;

  6.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8.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9.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审批公司的重要财产出租、发包和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1.审批股东以公司股权对外担保事宜。

  12.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召开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回避,剩余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在攀枝花恒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推荐人选中产生,并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签署以董事会名义发出的决议、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

  2. 监督公司执行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掌握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资金的使用变动情况,对其他董事违背章程决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在紧急情况下,涉及公司资产安全和需及时决策的事宜,按董事长职权范围先行处理,并于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追认;

  4.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5.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重要业务给予指导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职权。如新指定的董事仍不行使职权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其他董事代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外两名由攀枝花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由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推荐。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位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监事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2. 监事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议资料,并由权要求有关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3.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代表会的工作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帮助复审;

  4. 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5. 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层设立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一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拟定公司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 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不含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5. 决定对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解聘及辞退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 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代表公司处理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和公司对外业务;

  7. 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授权的任何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权限范围。

  第四十三条 董事、经理以及本公司高级职员因违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或失职造成本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不同情况,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给予下列处罚:

  1. 限制权力;

  2. 免除现任职务;

  3. 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在股东会召开20日前臵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书面证明,送交各股东。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税款,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公司任意公积金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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