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章程

时间:2025-01-02 09:04:55 晓凤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投资公司章程(精选11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公司章程(精选11篇)

  投资公司章程 1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xx。英文名称:xx。英文缩写:xx。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x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xx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xx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章程 3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三)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必须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执行监事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投资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广东xxxxx是经广东省xxxx批准成立,由xxxxx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xxxxxxx。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

  经营方式:xxxx。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xxxxxxxx,住所:xxxxxxx。

  投资额xxx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xx。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xx年xx月xx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公司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xxxx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xxxx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xxxx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xx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xxxx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xxxx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xxxx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xxxx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xxxx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正本件xxxx份,报送登记机关xxxx份,本企业存档xxxx份。

  投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

  第一条:公司名称

  1.1公司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2.1本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注册于中国xx省。

  2.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分配

  3.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3.2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缴纳。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数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

  4.1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2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3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

  5.1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2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3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

  6.1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6.2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与利益分配

  第七条:股东权益

  7.1公司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7.2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益。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将部分利润用于补充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2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责任

  9.1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9.2公司应确保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尊重。

  第十条:股东责任

  10.1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股东责任。

  10.2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11.1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1.2章程的修改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

  12.1对于章程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2对于章程解释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3.1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3.2公司章程的生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加说明

  14.1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4.2公司章程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安排。

  第七章:章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章程争议的解决

  15.1公司章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15.2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本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16.2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xx区xx路xx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xxxxxxxxxxxx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xx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xx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xx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xxx%。(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xxx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xxx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xxx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26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2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xxx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7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9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xx名,职工监事xx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工会

  第76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77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投资公司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投资公司章程 9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泉州八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泉州八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界山村324国道旁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人才派遣和猎头服务,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陆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才能生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林燕芳现金人民币30万元50%柯龙俊现金人民币30万元50%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超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公司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万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董事会会议将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开,亦可在董事会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举行。但是,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由董事亲自参加的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2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

  (四)拟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及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东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投资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xx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xx无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投资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20xx年xx月xx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xx,认缴出资xx万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xx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20xx年xx月xx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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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章程(精选11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章程,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投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投资公司章程(精选11篇)

  投资公司章程 1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公司章程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投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xx。英文名称:xx。英文缩写:xx。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x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xx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xx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投资公司章程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章程 3

  一、监事会的组成

  (一)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二)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三)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一)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每年对企业必须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并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相衔接。已由执行监事安排检查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不再重复审计);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投资公司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广东xxxxx是经广东省xxxx批准成立,由xxxxx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xxxxxxx。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

  经营方式:xxxx。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xxxxxxxx,住所:xxxxxxx。

  投资额xxx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xx。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xx年xx月xx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公司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xxxx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xxxx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xxxx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xx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xxxx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xxxx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xxxx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xxxx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xxxx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xx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正本件xxxx份,报送登记机关xxxx份,本企业存档xxxx份。

  投资公司章程 6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

  第一条:公司名称

  1.1公司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2.1本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注册于中国xx省。

  2.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分配

  3.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3.2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缴纳。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数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

  4.1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2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3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

  5.1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2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3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

  6.1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6.2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与利益分配

  第七条:股东权益

  7.1公司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7.2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益。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将部分利润用于补充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2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责任

  9.1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9.2公司应确保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尊重。

  第十条:股东责任

  10.1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股东责任。

  10.2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11.1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1.2章程的修改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

  12.1对于章程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2对于章程解释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3.1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3.2公司章程的生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加说明

  14.1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4.2公司章程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安排。

  第七章:章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章程争议的解决

  15.1公司章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15.2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本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16.2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投资公司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公司注册名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公司住所为:成都市xx区xx路xx号

  第6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xx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xxxxxxxxxxxx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xx元。

  第18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xx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xx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xxx%。(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xxx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xxx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xxx万元)

  第20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4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26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2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1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xxx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7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9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xx名,职工监事xx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工会

  第76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77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0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投资公司章程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一月召开。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投资公司章程 9

  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泉州八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泉州八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界山村324国道旁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发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人才派遣和猎头服务,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陆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才能生效。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参股比例林燕芳现金人民币30万元50%柯龙俊现金人民币30万元50%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超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六章公司机构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万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董事会会议将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开,亦可在董事会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举行。但是,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由董事亲自参加的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2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设置方案;

  (四)拟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及劳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东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投资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xx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xx无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投资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名称为:。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六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

  ……)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20xx年xx月xx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或成立后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xx,认缴出资xx万元,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xx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xx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20xx年xx月xx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20xx年xx月xx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九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决定股东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任免,并相应修改本条及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经理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并相应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相关规定。

  3、公司可以不设经理,不设经理的,应当删除本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

  (注:监事为1-2人。监事为职工代表的,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修改本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规定监事的其他职权,并修改本条。)

  第三十六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任命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任命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本条还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决定;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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