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7-25 12:37:0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华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到底应如何拟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精华15篇)

公司章程1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质要件。通过共同制定,实现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三是股东的认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对第一个成立要求的法律确认,具有实践意义。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当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

  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自章程成立时生效。因为,这些条款从性质看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应该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关于公司成立后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存在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规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关于他们的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记载的.事项须满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实质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严格意义上将,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产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个逻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还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从现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容看,股东不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但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一关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属于公司章程对生效以相关内容的确认,因此具有溯及力。从这个意义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之前的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规定处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补充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公司章程2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____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条(详见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为:___________

  上述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效并核准登记之日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增设分公司,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现变更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5

  现行立法对章程自治的边界以及自治对人的效力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区别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限制性条件。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未对限制的内容、形式、范围以及该种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处理等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往往难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导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法第72条之立法意旨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特别规定的性质问题,学界观点比较统一,认为此类规范属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是公司内部的规范,只涉及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应主要定性为任意性规范,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应剥夺和过分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权利。①美国学者艾森伯格也认为,封闭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则属于公司相关决策权的规则,应当是以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规则为主,而不应是强制型规则。②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对此也给予了肯定,股东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对之进行选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非同于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条的逻辑结构

  公司法第72条4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从逻辑上来看,前三款的内容与第四款属于并列关系,对于前三款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进行特别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规定的特别规定,甚至对于前三款没有规定的内容,如股权转让的对象、时间、价格等,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根据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对股权转让事项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才默认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之间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公司自治和股权自由转让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何体现这三者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必须对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加以改良,对股权转让的行为进行限制。公司自治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所有股东都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但公司章程就难以体现小股东的意思,最终影响部分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础上,还应对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应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实现股权自由转让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的平衡,维护公司、转让股东和存续股东的利益。

  二、国外法律关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美国公司立法授权规定了可供选择的限制条款,包括:(1)使股东首先有责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获得受限制股份的机会; (2)使公司或其他人获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转让,只要此等要求非为明显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类别之人转让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为明显地不合理。③美国公司立法概括承认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的效力, 并且对限制的具体类型作了列举。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性规定只能降低立法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即降低多数标准或缩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应不高于法律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韩国《商法典》第556条规定,“转让股份,以意思表示来进行,但是转让给他人时,受须经大会的特别决议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据章程加重,而不得缓和。但是,社员之间相互转让时,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体现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可见,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则性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且将公司章程的这种限制分为对内部转让的限制和对外部转让的限制分别进行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和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

  一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即不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就应认定为无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权转让。资产受益是股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其主要是通过公司存续期间股利分配、优先认购新股、股权转让收益、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实现,⑥如不允许股权转让,资产受益权能不完整,必将影响股权的财产价值。公司章程虽不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实际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也应认定为无效。⑦三是股权转让的限制。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司法只是笼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规定没有看到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的本质区别,应区别开来, 分别加以规定。

  (二) 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约束主体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均发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过后续章程修改设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约束主体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极易导致个别股东通过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的出现,而“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的固有权利,一旦章程对股东的固有权利做出处置则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否则对该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对股东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仅对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或在修订该条规定时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⑨对在章程修改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不产生约束力。

  (三)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而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适用。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先行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主观上, 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客观上, 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还应审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进公司发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个别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章程的修改对转让股东是否产生约束力等。通过司法审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法院应排除公司章程的适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的规定作出裁判。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经股东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为东兴市洁帮家政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股东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家政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二人以人民币出自构成。

  第八条 各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为: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XXX出资X万元,为20xx年9月21日缴纳,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证号:xxxx。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本章程载明的各项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 按出资比例领取公司红利;

  2、 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查阅股东会议记录;

  4、 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账册;

  5、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

  6、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

  7、 对公司员工的监督,对违法乱纪者,玩忽职守者进行控告、检举。

  第十二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 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4、 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公文的决议;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签字式样,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所证明,如有变动及时报告公司; 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股东的转让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载入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变更执行董事和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和更换由股东会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和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和批准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长经营期限或者提11、前终止经营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各项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开,如遇重大事项,经全体股东协商三分之二股东的要求,或临时召开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人,不设董事会和董事长,只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权力:

  1、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提出并组织实施经营计划;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股东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员;

  6、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拟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长经营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证号xxx

  第十一章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予以纠正;

  4、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履行职责,损害公司利益严重的,由股东会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战争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经营亏损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经营时,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前终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同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满终止营业,由监事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终止和清算的事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般职工由执行董事根据需要聘用,报股东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的效益和特点,实行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和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定和劳动纪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的规定建立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和决算方案经执行董事审查后,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申报、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

  3、按出资额分配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发《企业法人经营执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延长时,由股东会在营业期满六个月前作出决议,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合营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住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住所地为:

  甲方: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住所: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_______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六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投产后形成_________的生产规模,必须至少达到_________。

  第八条 合营公司产品销售策略及外销比例如下:

  第三章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万的人民币现金、实物(机器设备)折价_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专利)折价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折价_______万元出资。

  乙方: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万的人民币现金、实物(机器设备)折价_______万元、知识产权(专利)折价_______万元、土地使用权折价_______万元出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期限、出资时间:

  甲、乙双方分期缴清出资,其中第一期由甲、乙双方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付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第二期:由甲、乙双方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缴付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_______%。

  (若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则上款表述为:甲、乙双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第十二条 甲、乙方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_______日内,由合营公司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天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

  第四章 合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__方指任,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_______方指任。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其职权主要如下:

  (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对合营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合营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九)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条 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须召开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5、变更合营公司的形式;

  6、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不履行其职责且未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代理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该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名,由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职工代表监事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_______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经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部门及部门结构设置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制定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其他部门及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职位设置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董事会可随时解聘。

  第四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应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在总经理的负责下,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合营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公历年作为其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从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到当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十五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三十六条 合营各方在事先承诺保密的情况下,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在不低于税后利润的_______%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___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投资方实际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

  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合营公司的营业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并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因合营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8、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投资方各执_______份,审批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执_______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事宜应按合营合同中的规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在_______签字。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直接为治理和发展所制定,为公司营造了一个实现自治的领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强制性规则为基础提供了一套公司设立及经营的“范本”,而公司则可以通过其章程来对这一“范本”中的规则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并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规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这一“标配”的基础上升级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们需要把握好一个平衡点,即在不触及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事项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约定了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并且提示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这些专属职权具体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董监高(除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更换和报酬事项决定;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对公司增、减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这类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提到: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也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这些事项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授权予董事会等其他机构。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日常性关联交易与日常性之外关联交易的强制性披露要求,我们应注意到,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核心员工的认定的问题上明确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当然,认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然后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管理办法》同样规定了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股东大会需要就董事会提交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东大会以及强制触发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东大会的召开,我们不能忽视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义务,对于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而需要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要注意的是,计算提前通知时间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八条对于股东大会召开的.事前通知义务也做了明确要求,即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对于新三板公司,虽然其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律师的出席见证仅是“可以”,未予强制要求,但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必须有律师到场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董事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两次的会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而临时会议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行规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五监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股份转让的限制

  在股份转让限制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要求:

  对于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于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为强制性条款,但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我们可以对公司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规定。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然而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能够由董事会决定的时期仅限于挂牌之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可见,挂牌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东大会才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八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监高借款问题上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该条立法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维护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将纠纷解决机制列入了章程必备项目,即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监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挂牌申报的必备文件和运行基础,一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会影响公司挂牌。

公司章程9

各部门:

  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责任感和归属感,特制定本手册。本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正式员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员和实习员工,员工应认真学习并服从管理。由于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本手册中规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随之相应地修订并及时做出公告。现规定如下:

  1、上班时间:9:00-------凌晨00:00如还有客户在线咨询,接待客服工作自动延长。下班人员不得过晚务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况除外,我们也会进行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如有虚假托词、推辞、借口一律按公司条例处理,扣除对应的奖金。公司按例规定每周1天带薪假期(如需要请假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前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或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文件到财务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3、每月不定时召开公司例会,由部门主管或是总经理主持会议,传达当月的会议内容。

  4、在工作中要学会记录,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成交比率,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5、新产品上线前,由客服组长负责给客服上课,介绍新产品,客服必须在新产品上架前掌握产品属性。新的客服有权利要求客服组长介绍自己想了解的产品,也有义务去认识所有产品。

  6、接待好来咨询的每一位顾客,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得影响公司形象,如果一个月内因服务原因收到买家投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分析给予相应的措施与处罚。

  7、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事离岗需向主管部门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视为早退行为。相应处罚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为,一次罚款50元(当月累计,当月扣除)迟到:迟到一分钟罚款五元,迟到半小时,则扣当天底薪,迟到超过一小时,扣除两天底薪工资,以此类推(当月累计,当月扣除)旷工:对于无故旷工行为,一次罚款200元,如无故旷工当月达到2次,公司有权直接作开除处理。(当月累计,当月扣除)

  8、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准登陆私人的旺旺、看视频和玩游戏等影响工作事物,严禁私自下载安装软件,违者一次罚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洁,保持办公室卫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洁自己办公桌,禁止放一些杂物

  10、公司新员工入职后,由部门主管安排新员工进行上机操作培训工作,一人带一个,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转正。

  11、严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将同事联系方式、客户资料等随意透露给他人,违者按公司相关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直接作开除处理。

  12、销售部在开空调时间,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50元(需要抽烟请到室外)

  xx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公司章程10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章程11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本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______________企业集团。

  简称:______________集团。

  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__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____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经贸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______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______/______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______名,副理事长______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______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国内合资公司章程通用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_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臵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者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___________(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约定,不超过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__________(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______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九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________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________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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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股东签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类型

  第四条 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提案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为:)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______人,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到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独资企业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

  第八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________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________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4、破产。

  第二十三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股东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股东签字(印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3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14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东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运营的重要文件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期别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15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力的发展,物流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慧琴、郭继敏、王慧、武晓阳、王浩、张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艳出资设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

  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货物配送,和暂时的存放。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区的供应物流。在这几个重点地区都设有点,可以在能力范围内服务周围地区。拥有自己的固定的车队和合作车队。当公司步入正轨,经营妥善,规模扩大的时候,会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类型。(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务

  一、查名(需2-5个工作日)

  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册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800万元人民币,一次到账注册。

  3.公司名称:生活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大概经营范围:主要经营方式为第三方承运物流。主要针对包头、鄂尔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进行往返的货物配送。运送的货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货,即对大综超市卖场配送中心的供应物流。

  二、验资(即办即完)

  凭核发的查名核准单、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则由银行盖章后交给会计事务所,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签字(即办即完)

  在准备好的公司设立申请书、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书、负责人任命书上签字,签字通过后即可以开始办理营业执照。

  四、办理营业执照(需1周时间)

  五、注册公司商标

  六、办理税种登记:服务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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