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06 16:09:2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华(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接触到章程的地方越来越多,章程是组织、团体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精华(15篇)

公司章程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其中,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 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 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 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公司参考使用。

  本章程须在公司融资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创业者对公司控制的内容。

  本章程绿色字体为说明文字,采用时删除。红色字体为供选用内容,不用的删除。

公司章程2

  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然而,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都有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时都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为重要。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保障及义务清单;是公司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保持独立性的重要凭证。同时,公司章程还是公司内部与外部关系的连接点。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义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发起人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制定的。所以其对公司内部成员是有约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体现股东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实践中,股东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规则。特别是在人合性比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各个股东在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性,减少公司内部纠纷,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自治性。各个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运行规则。而合同的相对方则是共同订立公司章程的各个股东。所以在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体资格要适格、意思表示要真实、内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订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随后公司便能获得相应的权能,从而从事与其权能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性规定。三是公示性。虽然公司章程主要是为了约束公司内部人员的,但是其仍然有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不仅要向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债权人公开,还要向社会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机关公开。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登记变更,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内部价值

  (1)公司层面: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

  公司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标志,而是否具备独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判定标准。依据现代公司成立的条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还要有行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东或发起人,组建公司所需的资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订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设立即标志着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限为公司设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时间则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间发生纠纷,则根据发起人协议按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外理;若是股东间的纠纷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则运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虽然,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协议,但是公司章程还具有一定的公开性,第三人是能够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从而在进行投资时可以进行利益风险的权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时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当公司的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不承担责任,责任由滥用股东权利的直接股东承担。或者公司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责任的股东进行追偿。

  (2)股东层面:股东意思自治的载体

  公司章程是股东或发起人根据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产物,而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约束公司、股东内部的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对于具有人合因素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无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强。制定章程的股东们只要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公司内部的具体管理模式来平衡各股东之间的利益。所以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大会上通过的章程还必须对小股东提供一定的倾斜保护,从而扼制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实行的累计投票制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东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东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权转让限制规定中,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在做出重大事项时,必须通过半数股东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额投票,从而平衡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情况下,同时也起了保障股东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称之为"股东的权利屏障"。

  (3)管理人层面:公司管理者的"独立宣言书"

  在现代公司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实际控者与公司本身是三个相对分离的利益主体。虽然从宏观上看,公司、股东、高管三者之间有着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当他们三者在独立行使各自权利的时候,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与其他利益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下,董事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为平衡和维持股东、公司及公司高管间利益的工具。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实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据,章程通常会就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因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虽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东,但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则是董事、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因而导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分化,从而使得公司权力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谋求公司经营的合理化与效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董事的权利不断扩张,相反股东权力刚逐渐缩小。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管理人的独立性,行使职权的时候不受大股东的限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制度就体现了其独立性,独立董事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其不担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保持中立性从而客观判断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进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价值

  公司章程虽然表面上看只是约束公司、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的内部协定,对以上人员发生对内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一经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对于这种对抗力应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公司章程因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体现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开有利于保护股东所固有的知悉权,主要是便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行使法律赋予的对公司的监督权;第二,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及变化。充分行使对公司的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风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必然会对交易相对人的各种交易条件及资力, 例如有无资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资讯搜寻的过程中,相对人必须付出代价,公司将公司章程加以登记公示可减轻交易相对人之资讯搜寻成本。同时,便于公众了解公司,为其是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第四,便于国家对整个市场主体的宏观监管,以作出适时的宏观政策,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章程3

  xx工商局:

  兹有xx有限公司委托xx(身份证号:131082*************)到***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本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4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钢材、水泥、五金、交电、日用品、铁精粉、生铁、不锈钢制品、铁矿石、焦炭、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通讯终端设备、电缆、钢丝绳批发、零售。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二、股东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列明缴资期数和缴资期限)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的权利:

  1. 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 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 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 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商贸公司章程

  二、 股东的义务:

  1. 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 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 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资创业。

  二、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5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南京人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 小蜜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法定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际缴付(万元) 分期缴付(万元)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最终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每年一次定时召开,召开会议前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主持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完毕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可由股东会议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经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会协商作出决议。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7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的行为除《公司法》明确规定外,还要由出资人或股东协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为鼓励公司自治,在诚实信 用原则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 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从规定的内容看,对公司组织结构作了具体的明确,如: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出资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估计 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_____三年,董事_____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的_____每届______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_____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公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在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_____以及劳动_____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_________

  广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9

  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对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研究我们着重于其对公司及公司成员的约束力。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契约,仅具有内部效力性,并不具有外部效力性。因此,这里所说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契约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条款实际上体现了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下面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具体分述之。

  (一)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契约,在此基础上,公司章程及于公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依照章程约定,建立公司组织机构,这些机构按照章程约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即一旦公司章程选择了治理结构的方式,无论是何种方式,公司就必须遵守该约定。①

  第二,公司须在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从此方面来看,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自由地选择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但如果公司超越公司章程,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按照契约理论,该行为理应无效。②但是,随着现代契约理论的发展,出于契约正义原则的需要以及经济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越权行为无效的适用范围受到了限制。③

  第三,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股东负有义务,公司若有违反,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按此理解,上述主体若违反公司章程造成损害,则由公司对其行为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对于公司不按章程约定满足股东知情权,不按规定召开董事会等违反公司章程对其义务约定的行为,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员间的合意,尤其作为股东之间的一种合意,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其对股东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一旦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对公司便不再负有其他积极义务[1]。因此,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便是关于股东权利的约定。股东具体享有的权利有:股权请求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表决权、知情权、股东会召集权、监督权、诉讼权等。④至于股东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公司章程也可根据股东协商进行约定,一旦约定,则股东就需要按照约定方式行使,不得违反。

  第二,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应负有的义务。一方面,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股东若违反该义务,除向公司继续履行该出资义务外,还要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⑤另一方面,体现为股东要遵守章程约定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如果滥用权利,则要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①

  (三)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员间的契约,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样也具有约束力。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对这些主体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经常成为公司纠纷产生的原因,而公司章程就此可以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是此类人员行使职权的具体依据。譬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可以决定监事会的构成,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赋予这些主体或多或少的职权。②

  第二,公司章程规定了此类人员承担的义务及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③和勤勉义务④。”该法第149条具体列举了此类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⑤另外,该法第150条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要承担赔偿责任。⑥总而言之,公司章程对此类人员的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可以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功能

  从本文上述内容的阐述中,我们发现,实际上权利义务是公司章程的核心,调整公司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公司各成员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大部分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这凸显了章程所具有的调整公司成员间参与公司管理和分配利益关系的功能。因此,其在决定公司治理结构上扮演积极的角色。

  (一)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功能

  1.关于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功能的理论解说

  何为公司治理?汉密尔顿认为:公司治理在美国一般是指公众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董事会和股东之间的关系。⑧英国卡德伯里公司治理报告将公司治理界定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从法学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2]。由此,由于现代公司的股权分散,导致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作为所有权人,其和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同时,由于二者的利益追求并不总是一致,代理人会有自己的利益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代理人有足够的经营自由为公司创造价值,同时又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规制,这才是公司治理的根本问题。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一般合理性最根本的是股东主导模式。股东主导模式要求经营者仅对股东利益负责。⑨这里的股东利益,包括少数股东,适用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也适用于股权集中的封闭公司[3]。股东主导模式深层次的含义是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即股东权自治。其强调股东自治,强调股东的参与和监督,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选择关键还是在于公司股东本身,即股东通过什么样的公司章程来选择适合公司经营的治理模式。

  2.关于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功能的实践运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员间的契约,其通过规定股东的参与管理和监督实现对公司治理的建构,具体表现为股东的权利行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限与程序安排。

  首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中的公司组成人员资格、组成问题,如有关董事的人数、董事的任命和解聘、监事会的人数、监事会的任命和解聘以及股东的退出和除名等。其次,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分工、股东大会的程序等。其中,股东参与管理和监督体现在:“通过投票表决,股东可以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报酬事项;批准某些特别事项,如公司合并、公司所有资产的出售、公司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通过、修订或废止公司内部规章;以及通过股东决议以批准董事会的行动或要求董事会采取行动等。” [4]另外,股东对因自身权益受到公司、董事、控股股东的不法侵害,其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向法院起诉。具体如:撤销决议之诉⑩、查阅权行使不能之诉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诉②、损害赔偿之诉③、解散公司之诉④。除此之外,股东还可以提起派生诉讼。⑤ “目前,派生诉讼对股东权益保护功能已被充分认识,与此同时,其另一重要功能――对经营权与控制权的监督制约功能也被充分展示和释放,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程度的日益提高,其监督功能也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下面,笔者以一则案例 [5]来简要说明公司章程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20xx年2月,李某与祁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祁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30万。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并兼经理之职,祁某任公司监事。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营利状态,在此期间,祁某曾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分配利润,但李某拒绝。同时,李某又另设了一家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新公司,并转移了公司一些业务、资产。20xx年2月,祁某以李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退出公司并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法院在立案之前要求祁某首先用尽内部救济措施。祁某遂遵法院指示,在报纸上发布拟进行股权转让的公告并继续与李某协商,然均未果。在上述内部救济措施用尽的情况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据原《公司法》规定,判决驳回祁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为因公司陷入僵局⑥而引发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其作为管理者,与股东祁某发生了利益冲突且已激化,李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小股东祁某的利益,而祁某无法依据原公司章程保护自己的权利,又不能依据法律获得救济。公司已然陷入僵局。从公司的内部治理来看,如果本案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治理有具体可行的治理措施约定,那么也就不需要股东事后耗费更多的成本去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根本就无法。所以,如何预防公司僵局才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因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公司章程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事先在章程中约定具有防止公司僵局的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到本案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就如下条款预先约定:一是约定在公司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异议股东有强制股份回购请求权。二是在查阅权方面,约定股东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三是在监事会的职权方面,约定监事有罢免、起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四是约定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化解僵局、维护自身权益⑦。

  (二)公示功能

  前文已述及,公司章程作为契约,并不具有外部效力,而商事登记制度要求公司章程公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况的法律功能。[7]现代各国公司法基本要求公司向社会公开章程内容,尤其是对公众公司来说要求更为严格。章程内容向社会公开,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潜在的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其进行商业投资提供判断指引;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现实的债权人及潜在的债权人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使其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风险,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作为管理上的一种强制公开,其有利于国家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而这种一定程度上的监督管理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有效运行来说是必要的。

  三、结论

  公司章程作为契约,其约束的不仅仅是公司、股东,还包括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约性质,在契约自由、股东自治的理念下,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公司事务作出合理的安排,构建权利分配体系,平衡各方利益,从而构建具有高度适应性的公司治理结构。董慧凝博士认为“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的安排要比法律作出的公司治理安排高明的多,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智慧是足够的,公司章程能够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个别最优”。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论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对于公司章程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区的学者对此有着不一样的定义。因此,形成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两个不同定义。二者对公司章程的定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大陆法系。对于何为公司章程,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和组织的根本性规则,是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项书面的意思表示。学者王建文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员工具有拘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对外经营活动的自治性规则。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国,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简章和组织章程,分别规范对内与对外的关系。美国的学者奥尔森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文件,应该记录有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公司宗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内容,并对外公开。

  3. 评析。综上所述,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司法》可知,我国所称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项由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股东订立并反应其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在此过程当中,公司股东对于章程的订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订立以来于公司股东们合意的达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法强迫公司股东订立违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当中,充分地体现了股东们选择的多样性以及订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内容。以上属于必要性的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订立的时候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公司设立的失败。然而,除了《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必要性的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可以完全取决于公司股东的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公司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法律的`授权性法规,公司在订立章程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记入在内,这并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最能体现公司章程内容自由的,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们最自由的权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场活动瞬息万变,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时地做出修改。虽然公司法将修改章程的权利赋予了股东,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地更改章程内容,这将会导致市场活动的混乱,诚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内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内容,何时修改章程的内容,均由股东自由决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确立

  (一) 确立自治边界的原因

  1. 市场失灵。市场资源分配最好的状态便是完全竞争,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之下,才不会出现垄断的泛滥,外在的市场压力便越来越大,这要求企业必须力求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然而,在实践当中,完全竞争的状态几乎不会存在。因此,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变得非常的重要,必须对公司的活动提供强制规范的引导,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须要留有自治边界,不可以再任由企业家修订章程的自由无限度的扩张。

  2.信息不对称。信息的掌握在市场交易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实践当中信息的对称几乎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凭借着独有的经济地位掌握着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种情况反应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东凭借信息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强制性规范的介入来确保信息的公开,一些关键性的事项必须交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确保公司的自治能够维护多方的利益。

  (二) 确立自治边界的标准

  1. 以公司的类型为标准。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封闭,股东人数更少,股东较易获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给予其较大的自治空间。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更具开放性,股东获悉公司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较多强制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依据公司类型的不同,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限制得更加严格。

  2. 以法律规范的类型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以及补充性规范。上述三种规范从强到弱地表现出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影响。其中强制性规范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影响最深。首先,保障性强制规范是指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为此类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管理性强制规范和确权性规范是分别约束公司运营和公司机构设计的,此类问题涉及到一个公司的个性设计和利弊的权衡,法律不宜过多的干涉,因此,上述两种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对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确立的建议

  (一) 利害关系人方面。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和自我运营的过程当中当中必然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联系。此处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首先,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此,我国在公司法当中通过设立注册资本制度、资本充实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债权人给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运营过程当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东会滥用公司当中的资本多数决来控制公司,从而影响到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法对此也有一系列的保护,例如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制度、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对于涉及公司债权保障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当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

  (二) 公平与效率方面。谈及公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则。的确,市场交易讲究的是效益,但这并不表明可以放弃公平,二者并不当然的矛盾。公司的股东必然会把效益考虑在先,这是商人的本质属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给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之间,公司法早已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例如虽然规定了派生诉讼制度,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期限。因此,对于涉及到公平价值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介入并不会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达成公司的良性发展。由此可见,涉及公平价值的内容,应当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XXXXX(身份证上的住址)

  身份证号码: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章程12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3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举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经理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公司设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的兼任监事。聘任为公司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的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年度终了以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14

  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认购的股份数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或者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称为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1.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五条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通过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推荐的方式提名,该推荐函须附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应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提交或送达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在审查确认提名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将其列入候选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参加点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异议人的要求进行点票或者不同意异议人参加点票的,该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件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公司应当将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股东大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六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向出席会议的董事告知该事项为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回避。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向董事会披露其有关联的具体情况后,该董事应暂离会议场所,不得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予记载。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第七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人。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自行决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董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董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设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

  (三)与公司有关联关系或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且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九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零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每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但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零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零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各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监事会应当将有关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成监事会决议,供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该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专人或邮件方式无法送达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被通知人按期参加有关会议的,将被合理地视为其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有关的公司登记。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四)、(六)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财产。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告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登记或者备案后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半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

  四、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可以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但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五、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六、公司可以不设置副董事长、监事会副主席、副总经理等职务,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申请人决定不设置上述职务的,应当在参照本样本制订章程时,修改或删除有关条款。

公司章程15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立。基于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是实质要件。通过共同制定,实现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因此它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起草。

  三是股东的认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对第一个成立要求的法律确认,具有实践意义。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内容相当丰富,规定事项也比较复杂,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应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概括起来有两种类别:

  一是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自章程成立时生效。因为,这些条款从性质看就是当事人关于设立公司而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备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应该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关于公司成立后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公司章程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从逻辑上看,只有这些主体存在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的规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关于他们的规定才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还需要具备两个实质要件,即:必须具备经过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审查的形式要件和记载的事项须满足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缺项记载等要求实质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从现行公司法条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调整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严格意义上将,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产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为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个逻辑,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还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问题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从现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问题。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条内容看,股东不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对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属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但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而这一关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经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属于公司章程对生效以相关内容的确认,因此具有溯及力。从这个意义看,公司章程对公司成立之前的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应该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规定处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补充公司法规定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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