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章程

时间:2024-08-08 07:26:2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精华)公司的章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华)公司的章程

  公司的章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英译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缩写CNTC。

  第三条公司宗旨: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国性的农工商贸一体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受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

  第五条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邮政编码100052。

  第二章注册资金

  第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全部的注册资金包括工业、商业、外贸企业为一百三十二亿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一百零七亿四千万元;流动资金二十四亿六千万元。统一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调度使用。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统一组织和安排全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建设工作,统筹安排烟草行业农、工、商、贸的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解决行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对烟草基层工商企业进行领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计划,研究投资方向,编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重点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检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二、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指针,制定烟草行业科技规划,组织科技攻关,推广烟草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兴烟。

  三、落实国家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计划,推广“良种化、规范化、区域化”等科学种烟措施,提高烟叶质量,安排好烟叶的加工、储备和出口。

  四、组织实施年度卷烟工业生产计划,开发适销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企业管理。

  五、安排全国卷烟市场,组织跨省、区卷烟调拨,负责商情调查、预测工作,开拓卷烟市场,搞好卷烟流通,满足城乡人民需要。

  六、组织烟草行业专用设备和原、辅材料的生产、供应和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统一管理烟草行业进出口业务,实行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完成国家创汇任务。

  第八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下设办公室、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生产管理部、科学技术部、行政管理部六个部室(与专卖局合署办公机构未列)和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中国卷烟销售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中国卷烟滤嘴材料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六个专业公司。

  第九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所辖区内分别设立地(市)、县级烟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全面负责指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烟草总公司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财政规定制定烟草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积极完成国家财政上缴任务。

  第十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严格按国家政策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可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权限在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十四条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的法律、法令、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

  公司的章程 篇2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主要业务

  第一条:公司名称

  1.1 公司名称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与经营范围

  2.1 本公司为一家独立法人,注册于中国 xx 省。

  2.2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业务。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适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分配

  3.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x万元。

  3.2 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按其持股比例缴纳。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出资数额按照协议约定进行。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

  4.1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4.2 董事会由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3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

  5.1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2 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3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

  6.1 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6.2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进展和经营情况。

  第三章:公司股东权益与利益分配

  第七条:股东权益

  7.1 公司股东享有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7.2 公司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的`权益。

  第八条:利润分配

  8.1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情况,将部分利润用于补充企业经营风险准备金,剩余利润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8.2 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责任

  9.1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社会责任。

  9.2 公司应确保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尊重。

  第十条:股东责任

  10.1 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股东责任。

  10.2 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和稳定。

  第五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释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

  11.1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11.2 章程的修改应该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章程解释

  12.1 对于章程有关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2.2 对于章程解释的争议,应提交仲裁部门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

  13.1 本公司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3.2 公司章程的生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附加说明

  14.1 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订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14.2 公司章程之外的事项,可以通过制定公司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和安排。

  第七章:章程争议的解决

  第十五条:章程争议的解决

  15.1 公司章程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

  15.2 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 本公司章程中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进行补充规定。

  16.2 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的章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由xx、xx、xx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xxx。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范围:xx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第十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xx以出资,为人民币xx元,占xx%。

  (二)xx以出资,为人民币xx元,占xx%。

  (三)xx以出资,为人民币xx元,占xx%。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xx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任期年(每届最长不超过xx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签订。

  xx(盖章)代表签字

  xx(盖章)代表签字

xx(盖章)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 篇4

xx市瓯海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收悉。根据区政府温瓯政办抄〔xx〕791号抄告单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12500万元。

  二、同意修改你公司章程。

  特此批复。

  xx市瓯海区财政局

  xx年10月23日

  公司的章程 篇5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家庭装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发。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万元。

  _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万元。

  _______现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长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长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9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2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几个内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公司留存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 篇6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询打印?

  1、现在公司章程可以去两个地方打印。一个是去行政服务中心,(带着执照与公章,身份证),到注册窗口进行咨询打印。二是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专门的档案查询室,携带上述资料,进行打印。

  2、法律主观: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询打印,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完成办理。具体操作如下:通过微信办理打开公众号微信关注公众号【深圳市场监管】。点击查询在对话窗的【信息公开】里【企业档案查询】。

  如何查询工商局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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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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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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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带的材料是: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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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需查询本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员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x0dx0ax0dx0a如需查询其他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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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从内容上说,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须规定的不可取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有一些不能改变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这明显与把公司法视为是一种标准合同。

  公司的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条 经营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运输公司章程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___。

  运输公司章程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可由经理担任,此处须明确)。

  运输公司章程第九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权,并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由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条 XXX国有资产委员会代表政府依法对公司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占有、支配、处置和受益权,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公司依法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资产经营形式,决定公司对外投资(非重大投资)并获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法人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所组建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者的权利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履行对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如下权利: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委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成员,指定公司董事长;

  三、委派或更换公司监事会成员,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

  四、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本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出资者的义务:

  一、保证认缴的国有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公司登记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资,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财产和不干预资产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职期内提出辞职,未经出资人免职的,该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人组成,设董事会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或更换;经出资人批准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未经出资人同意,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运输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可以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 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经营计划;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批准公司员工报酬方案;

  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出资人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由出资人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根据需要,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指定或者更换。监事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公司副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出资人作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运输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总经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任期三年。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招聘。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负责提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

  一、 保证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负责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三、 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无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人对企业经营管理公司的干预。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工说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及利润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汉语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运输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计,向出资人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现金流量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各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公司税后利润处置顺序:

  一、 归还到期投资贷款和公司债券本息;

  二、 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三、 提取法定公积金10%(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 弥补公司的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三、 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章 劳动人事、工资分配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和用工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

  同制,试用期三个月。除由董事会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进行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以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出资人批准后,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续。

  运输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情形之一解散。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各种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财产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组费用后,按下列顺序

  进行清偿:

  一、 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二、 缴纳所欠税款;

  三、 清偿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运输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

  第十一章 附则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规执行。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应报XXX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运输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运输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 篇8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我单位张三(身份证号:)前往贵局查询复印我单位的设立、

  变更以及20xx年度年检报告等工商档案材料。请予接洽。

  为盼! 温州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6月27日

  公司的章程 篇9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的章程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_______;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_______

  5.指定(或委托_______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_______。

  全体监事签名:_______

  公司的章程 篇11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内部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的行为除《公司法》明确规定外,还要由出资人或股东协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为鼓励公司自治,在诚实信 用原则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 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从规定的内容看,对公司组织结构作了具体的明确,如: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出资人或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估计 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的章程 篇12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时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刘继忠和赵红侠共同出资,设立迁西县栗神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次,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月**日

  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用电话告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股东表决权的100%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一、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选举*为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四、委托*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经公司股东会审查,以上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的章程 篇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上海都缘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2849弄1号310-311室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陈冰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10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5月30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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