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18 12:02: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必备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什么样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必备15篇)

公司章程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安阳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安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阳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xx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协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xx·· xx xx· xx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管理制度《安阳市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公司章程2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1、章程应标明制定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经营期限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者经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公司章程3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拟对《世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原第三十一条: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修改为:股东与公司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原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年2月16日

公司章程5

  介 绍 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我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前来贵局办理广东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询事宜,请予以支持为盼。

  谢谢!

  广东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6

  1、负责审核原始凭证、记账;

  2、进行财务核算和凭证录入;

  3、编制各种财务报表,组织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4、保管财务凭证,按照规定对各种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5、控制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费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全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会议,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他决议,应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的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设经理1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任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富国街2号院3号楼4层X号。

  第四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七条公司须制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决策及管理事项由该办法统一规定。该办法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等行为。

  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本公司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条件。公司职工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协商签订合同及附属条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系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货币),占公司20%的股权;X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XXX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货币),占公司10%的股权;……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出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损失或其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监事会或者股东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会议,并阐明需要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如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按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时间召开股东会,并将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非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召开股东会的时间确定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项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特别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未注明的,视为代理人无独立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代表的表决权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定期会议,根据股东会需要列席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预案。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和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议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贷、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制度及会计政策;

  (五)根据公司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议批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控制的企业)资产处置、投资、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重大决策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四)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范围。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如果因所有股东回避不能形成决议的,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但是关联交易事项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接受股东考评。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将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二名,北京融信汇创投资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其中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在下半年召开。

  经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提案以及拟审议提案的具体内容和方案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第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总经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第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本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各股东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

  公司设立三人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如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十一条条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监事对监事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监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监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七十四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五条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五日内报送各股东。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七十九条公司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九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以续聘。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当每季度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根据股东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九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9

  兹委托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济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劳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章程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商务咨询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出资额:_____________;出资时间:_____________。

  ……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注:具体比例可约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__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九)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注:选填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一、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功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1)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4)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二、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三、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1)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3)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4)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5)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四、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公司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资,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占_____%

  第九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

  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章程应就实物转移的方式,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及期限作出规定)。

  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股东会记录何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以下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它股东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有股东会确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券、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宗旨

  第一条 为了搞活经济,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山东赛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B2206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汽车代驾服务、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二手车经纪、代办汽车上牌服务、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汽车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认缴出资方式: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

  参股比例%:_________

  认缴出资时间:_________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约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2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宽了公司自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为以“自治”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是否有效的争议已经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权利的少数股东以外的其他多数股东合意通过或者修改章程,对这少数股东的股权进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方面之外,对股东权利进行其他实体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学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必须从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入手,学界主要有契约说和自治规则说。契约说认为章程是股东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约束力,对其他相关股东也同样有效,其效力来自同意章程发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质上是契约性的。自治规则说主张公司章程是以资本多数决为基础,根据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 。笔者认为两种学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现为发起人契约,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治规则。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也主要解决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在公司存续期间主要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二、实证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类:(1)根据原公司法第38条第10项、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一旦形成,不论赞成还是反对的股东,均应受此约束。(2)股权的处分权是股东固有的财产权,他人不能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处分该权利,除公司已与股东达成合意外,应当确认章程相关条款对于异议股东没有约束力。(3)股东会决议不能处分股东的股权,但应确认股东会决议整体无效。其理论关键点都在于是否应承认资本多数决原则。

  自1843年英国“福特诉哈伯特”案以来,法学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务资本多数决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认为股东的章程行为具有两面性,典型的如江苏省高院民二庭的《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案件中的三个基库问题》一文:“股东权的整体处分非股东同意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强制处分,则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应有之义。”“在公司与修改章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之间,并未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以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不能约束反对股东。” 上述意见实质与最高院的'官方意见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是当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项的预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轮反复协商达成的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协,包含着决定公司今后发展方向和权利分配等重大事项,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势必使《公司法》实践陷入困境,因为不应当出现公司的章程对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而对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效的荒谬局面,资本多数决的章程行为的结果一经形成,其效力即已确定,参与表决人事后态度岂能改变?

  三、结论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应对所有股东有效。如果股东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该股东在明知该限制条款的情况下仍选择加入公司,则表明股东承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规定的限制。如果股东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权转让限制,并且股东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对此表示反对,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均发生效力。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通过退出公司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就引出了第二个结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还应该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这点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条件的限制,不应当高过法定标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的限制,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规定。最后,对存在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可能性,还应该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限制规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质的情况下, 才能认定该限制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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