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08-22 13:25:0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15篇(实用)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有限公司章程15篇(实用)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双 方共同出资,设立 ****和置业 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置业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房屋开发、土地开发、房屋销售、工程设计、预制构件、市政建设、装饰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 期别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额 实缴情况 出资 方式 货币 货币 出资 出资 出资 出资 时间 方式 200万元 额 时间 200万元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壹 名(注: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有限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公司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保护投资人、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组织章程。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企业由 (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投资设立。

  第三条 本企业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本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企业名称: ;

  第五条 本企业住所: ;

  本企业经营场所: ;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六条 本企业经济性质为 。

  第七条 本企业享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收益、企业资产增值、企业处置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第八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 万元。

  第九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来源:(集体企业“集体职工集资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或集体企业积累形成”,国有企业“国家授权 代表国家投入或主管单位投入,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投资人投入”),其中:投入货币资金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如,房屋) 万元。

  第十条 本企业注册资金投资方式: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投入货币 万元,投入非货币资金—— 万元;﹍﹍。

  第五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 (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填写)

  第十二条 本企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企业经营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报经有关行政机关许可后经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企业设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由拥有本企业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本企业职工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本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集体企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 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本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投资人会议)职权是:

  (国有企业或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制定此条,集体企业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制定此条。)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议,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办公会由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员组成。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者主任)一名,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 名。经理(厂长或者主任)、副经理(副厂长或者副主任)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国有企业“主管单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企业设经理(厂长或主任)一人,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 人。经理(厂长或主任)为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或主任)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由经理(厂长或主任)提名,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决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况经本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可以被确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企业实行经理(厂长或主任)负责制,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注:以下条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据本章程规定,决定或报批本企业各项计划;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决策和生产指挥权;

  (三)决定本企业行政机构设置;

  (四)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主管单位”,或“投资人会议”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副厂长或副主任)级高管人员;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六)制定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议案;

  (七)奖惩职工及企业管理人员;

  (八)其他: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企业财务管理执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税后利润 %作为发展基金; %作为职工福利基金; %作为职工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确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本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无故企业不得随意解聘或辞退职工,职工也不得随意辞职或离职。

  (注:以下条款根据企业实际制定)

  下列情形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职工可以辞职或离职:

  1、 ;

  2、 ;

  3、 ;

  企业解聘或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辞职或离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职工或者企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效益和社会消费程度确定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职工工资实行月工资与绩效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保险费用。职工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中扣缴。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当本章程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或者不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时,可以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业经理(厂长或主任)会议提出,经经理(厂长或主任)签字,企业盖章,报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终止经营。本企业终止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依法组成企业清算组织。企业清算组织制定清算方案,负责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清算结束,本企业剩余资产归(集体企业:“全体职工”,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本企业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本企业依法破产。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国有企业:“主管单位”,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投资人会议”)批准、(签字)盖章后生效,本章程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或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有限公司章程4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_____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_______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_______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_______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_______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有限公司章程5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记载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参考格式切记不可照搬照抄,应根据《公司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只有一名股东,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股东会”字样。

  2、若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一、二名监事,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等字样。

  3、若公司注册资本为一次性缴付,则章程中就不应出现分期缴付的情况。

  4、章程中标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的事项,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100%

  出资时间:股东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董事会,若设

  董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也可设监事会,若设监事会则该章程应作相应修改)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东委派、聘任产生或由股东直接担任,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作出决定,投资或者担保的具体数额规定为:万元。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 ,出资方式: , 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是经 批准设立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兼任的,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 委派。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条公司章程经 批准生效。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由 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其中,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 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 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 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公司参考使用。

  本章程须在公司融资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创业者对公司控制的内容。

  本章程绿色字体为说明文字,采用时删除。红色字体为供选用内容,不用的删除。

有限公司章程9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出资方式

  (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____

  股东1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合计____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____人民币

  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____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__________万人民币,于20____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缴纳的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度召开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XXXXX(身份证上的住址)

  身份证号码: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有限公司章程12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公司下设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投资的,所投入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对成员企业投资情况

  一、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与本公司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义务:_______________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权利:_______________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_______________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_______________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_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

  第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共签订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为: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楼_________层_________房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_。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

  │股东名称 │ 住所 │ 身份证或执照号码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六)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形式 │

  ├─────────┼───────┼─────┼──────────┤

  │甲: │万元 │ │ │

  ├─────────┼───────┼─────┼──────────┤

  │乙: │万元 │ │ │

  ├─────────┼───────┼─────┼──────────┤

  │丙: │万元 │ │ │

  ├─────────┼───────┼─────┼──────────┤

  │丁: │万元 │ │ │

  └─────────┴───────┴─────┴──────────┘

  第十一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由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投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或: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侯选人,经股东大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 董事根据自已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董事(或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委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_________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稽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适当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围内变动;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三)设立分支机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丁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名录

  第五条 公司股东名录: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式 时间 (%)

  货币或非货币

  第六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时间由全体股东约定。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1)

  (12)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约定)。定期会议应于每年 月按时召开(全体股东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全体股东约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3至1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 人(可不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全体股东约定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 (三)年(全体股东约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 万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12)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全体股东约定),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有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9)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1-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本款仅限于公司设监事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设监事会条款)监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全体股东约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职权:

  (7)

  (8)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长期(全体股东约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二十四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 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修订,自公司变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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