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经典)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的权利起到保障作用。写章程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号;
通讯地址 ※※省※※市※大道1号;
邮政编码 5371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省※※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 %;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 会计审计事务所 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股东签名
1 ※※省※※局 实物折价 10万元
2 ※※省※※局 货币 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等 2方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证件号码、实缴的出资额、出资 方式、参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保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天津市__、《天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按发起设立式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是独立企业法人。企业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万元
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企业宗旨:____________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 企业的股本金总额为____元,总股份为____股,每股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企业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____________
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元,折____股,占企业股本的____%。
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元,折____股,占企业股本的____%。
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元,折____股,占企业股本的____%。
(上述股东为发起人,不少于5人,可为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出资总额与股本金总额一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企业的股份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份额,对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作为企业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并出具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企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依照企业章程、规则转让股份;
3.查阅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及会计报告,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4.当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法律上市时可优先认购企业发行的股票;
5.按股份取得股利;
6.企业终止清算时,按股份取得剩余财产;
7.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第九条 企业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
1.遵守企业章程;
2.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按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按持有股份对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支持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企业发展;
5.维护企业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条 企业股权管理基本规则如下:____________
1.企业依本章程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发起人认购企业股份后即缴纳股金,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各发起人股金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三十日内召开企业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企业成立重大事项决策时,对发起人抵作股金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决定设立企业后,股东不得抽回其股本。企业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因过失致使企业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对发起人缴足的股份颁发股权证,作为出资凭证和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企业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或出资额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享有收益权和优先受偿权。;
5.企业股份可以用人民币或外币购买。用外币购买时,按收款当日外汇汇价折算人民币计其股息统一用人民币派发。
6.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企业股份。XX在任期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额的5%,并须经过董事会同意。
7.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须向企业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转让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股份的无划转须向企业股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原股东同意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的文件。
8.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增资扩股,按程序报批后,可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派发红利翻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也可吸收新股东人股。由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行。新增、配送、派发、转增的股份,与首期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企业增资扩股间隔时间上不少于一年。
9.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决定缩减股份,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全部股东按比例缩股,也可由确股东按比例缩股,由董事会制订缩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缩减股份与减少注册资本步,按工商管理机构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1.股东可按本章程从企业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下:____________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5人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向企业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转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购买权。
11.持股职工遇到退休、调离、辞职或被辞退、除名等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先在企业内部转让股东股权,本企业内转让不成,可向企业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股权,不能如期转让股权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公积金收购职工股权,企业无力收购的,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管理。
12.自然人所持股份可委托相关机构,(人员)托管。
13.企业根据发展需要上市时,按上市企业要求进行资产重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人数超过一百人以上的经创立大会决定可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其职权和行使职权的规则与股东大会相同(以下均以股东大会表示)。由____名股东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对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和重大股权变更作出决议;
6.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7.选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8.修改企业章程并作出决议;
9.对企业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下:____________
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间隔最长不超过15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股东临时大会:____________董事缺额1/3时;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占股份总额3%以上股东提议时;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提议时。
3.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定。
5.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指前条第5、6、8款),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审议决定的事项(指前条第1、2, 3, 4, 7, 9款),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股东大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7.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发出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规定数额,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决议有效。
8.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决议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企业重大事宜的决策。董事会由(五名以上单数)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但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从法人股东中选出的董事,因该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股东提交有效文件并经企业董事会确认。董事会成员中有企业职工代表一名(根据企业情况可聘独立董事一名)。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重组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方案;
6.决定企业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结构重大调整、财产组织形式变更、终止清算等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1.制定企业的重要管理制度和基本规则;
11.聘任和解聘企业经理或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经理或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2.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____________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2.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选举、作出决议、决定以出席董事过半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4..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董事会决定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1.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企业股权证、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____________
1.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
2.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由____名成员(不低于三人)组成,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的名称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共同发起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业改制,通过职工参股,吸收社会股份,共同组建),公司依法成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本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本公司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现金或其他资产)投资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占公司股本的______%。
……(上述股东不少于2人,不超过50人)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首期股份总额为_________股。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通过出资持有本公司股权者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的权力;
2.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
3.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按公司规则、章程转让出资;
5.公司终止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对公司出资并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责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条公司对各种股权实行规范化管理。
1.公司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或实施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3.公司因发展需要扩股、缩股时,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4.公司因发展需要,吸收新股东、调整股权结构,需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5.股东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权管理规则转让股权。职工遇到退休、调离、下岗、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等情况不能如期实现转让的,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收购,也可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
6.股东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条件如下:
(1)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
(2)双方自愿,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股东转让股权;
(3)股东向公司内股东转让股权,须经股权管理机构确认后办理过户手续;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建立股权流转机制,使扩股、缩股、吸纳、退出按市场经济需要顺畅运行。
8.公司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作为股东出资凭证和分红依据。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持股会理事长代表会员进入股东会,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5.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行扩股和缩股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并作出决议;
11.审议决定公司股权管理规则或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凡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凡股东会选举或审议决定的事项,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半数以上。
5.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6.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2/3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规定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发行债券、股权结构调整、变更财产组织形式、终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重要经营管理规则、制度;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2.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3.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4.董事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5.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股东人数少的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董事会职权确定。
第七章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_____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业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因营私舞弊或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应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不称职,分别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予以罢免和解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_________、_________为股东代表,_________为职工代表,_________为聘请专门人员。监事任期3年,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劳动保障与分配
第二十三条公司尊重职工的劳动权力,按国家法律政策解决劳动合同、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职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在辞职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履行手续,否则,须赔偿因辞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不得违法辞退职工。公司应按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障基金并上交有关机构。
第二十四条公司税后利润,在按规定弥补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于公司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积金______%,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经营;
4.按股份(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十章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亏损,先用税后利润弥补,须用自有资金弥补亏损时,首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份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进行终止清算时,清算组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在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7.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决定清算后,未经清算组批准,任何人不得处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先偿还优先股,再偿还普通股,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单位或部门)备案,向工商局登记注册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示范章程中有许多条款、内容需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有些内容本企业涉及不到,企业制定章程时可刪可减可改。
有限公司章程5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永续经营,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东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XXXXX(身份证上的住址)
身份证号码:XXXXX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股东 出资额 出资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有限公司章程7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是:以农香园品牌为基础,在做好单店经营的同时,组织相关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组织特色食品、绿色饮料、高档白酒的研发生产;组织“农香园”品牌饭庄连锁经营;组织“农香园”“节能分餐火锅成套装置”的生产运用和普及推广;开展特色火锅店连锁经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食堂服务;开展其它经营活动。最终,通过相关产业的配套发展,打造农香园企业产业链条并最终实现农香园企业的跨地域和跨行业规模发展。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初步确定为:“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连锁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有关部门审定为准。
第五条、公司住所在普定县城关镇文明路63号附1号农香园饭庄5楼(普定县城外环路自来水公司路口—顺达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餐饮业用具开发与推广、餐饮业原料生产及物流配送、餐饮服务连锁经营、食品生产、饮料生产、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业专业人员劳务输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务、其他相关经营。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及经营模式为:以餐饮业为运动轴心的链条式产业经营,主营餐饮服务,兼营其它相关产业。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元,其中,“农香园”产权房屋米,折价出资元,“农香园”节能就餐火锅专利权折价出资元,货币出资元,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出资。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名称
第九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登记表
姓名
住所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备注
第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其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设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00元为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年末举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议: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监事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需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大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需经到会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按表决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势、解散、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通过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在持股金额相应较大的前10名股东中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三---五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在组织协调,经营管理,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进业,无私奉献等综合素质基本具备的前提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选举,除自然原因不能胜任外,更换董事长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述。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开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会议主持由董事长以外的全体董事临时推选。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需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需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签名通过方能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三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长、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议,可以参与讨论有关事项,但不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经理职权,经理对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按前款规定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进行存储。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以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公司用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因合并、分离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上报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请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各项事务及经营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分别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八条、清清算组组成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誉或其他个人名义设立账户进行存储,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以个人名誉从事与任职公司利益冲突的各类活动,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章程和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份,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农香园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东签名:
有限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东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运营的重要文件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项目期别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计
货币出资额: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六)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______为宗旨。
第六条 公司以______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 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股,发起人共认购______股,占股本总数的___%。
公司股权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_______________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特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___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平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______人(5人至19人之间),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居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第七、第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七章 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的监事(即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的监事即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全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井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_______________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3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五十一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住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_______________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有关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_______________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_______________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六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账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六条 请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八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董事会可依靠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的细则。公司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50万元人民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认缴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缴纳出资期限:自本章程签订之日起20年,出资方式:货币。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执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得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光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位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3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钟岩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跃富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泉州市联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东区0712。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及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钟岩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6号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晋江市双沟西路51号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振兴路31号 350582197612080552 李跃富 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东北区70号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钟岩泉: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
李明雅:认缴出资额3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林海明: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李跃富:认缴出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出资方式为货币,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公司章程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注意:股东以认缴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认缴金额不是越高越好,请谨慎评估自己的责任能力和公司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意: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可以是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采取认缴方式,在公司存续期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实缴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表格中调整。)
其中, 为核心创始人。(认定核心创始人后可以设定控制权保障条款。)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注意:出资证明书对股东很重要,尤其是隐名股东,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名册上预留股东地址,作为以后通知股东的联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任何方式导致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做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引入新股东做出决议;
(十四) 对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做出决议;
(十五) 对股东能否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做出决议;
(十六) 对公司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做出决议;
(十七)确定公司主要资产及对公司对外转出主要资产做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的重大技术改变作出决议;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机构设置或薪酬设置及调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创立初期侧重效率,故只设执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虑安全,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小于董事会,将部分职权收归股东会。在公司设董事会时,股东会职权和董事会职权根据实际需求调整。)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为公司重大事项。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通知为书面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可同时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但为辅助方式,有争议时,以邮寄为准)
股东会通知应当载明出席和列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表决事项)。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但被委托人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股东会有权拒绝其参加股东会,该股东视为对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投弃权票。该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该股东与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会须经全体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该条款为避免表决权占优势的大股东一人开会说了算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有三个股东,至少有两个股东开会才能做出决议。这体现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质,同时亦加强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决定的情况。公司根据自己的股东人数选择适用或调整比例)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应当签名并附授权委托书。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如下比例:即各股东的实际表决权)(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于本章程第7条所列公司重大事项,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视公司实际情况而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反对的股东人数大于同意的股东人数的,可以启动股东会纠错机制。(纠错机制的几个前提: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2、重视反对意见;3、出资越多的人所负的责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间,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议程序为: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完整记录,寻找外部专家,设定期限,最终仍尊重表决权。纠错机制不改变原有议事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公司经营参与权,只享有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其指派执行董事或监事由股东会更换,其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享有。(本条款与股东除名条款配合选用。股东除名的事项中可包括违反严重竞业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涉及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 %的,应当报股东会审批。(本条款内容仍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会有权撤销并要求执行董事承担相应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的;
执行董事提议的;
监事提议的;
公司股东超过 名的;
执行董事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或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行为的;
公司净资产达到 的;
……(因执行董事为过渡阶段的选择,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设立董事会时,应当设立董事会。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同等条件下,核心创始人有权优先购买。
公司股权锁定期 年,股东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一般适用于比较初始阶段的股权和用于激励的股权)
股东不得向公司竞争者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应包括:出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交割时间、转让价格、付款时间、付款条件、附加条件等。
通知以股东预留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地址为准,通知以交寄中国邮政EMS之日起三日视为送达。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在通知中的付款时间不按同等付款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内或对外股权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召开股东会。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本章程第7条规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项。
回购价格以股东投资协议约定为准,无约定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异议股权回购权的股东不享有该表决事项带来的公司收益,同时亦不承担相应损失,确定价格涉及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款项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际出资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资的,无权行使。
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以下情况启动股东除名机制: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经公司通知,在合理时间内不配合公司办理需股东配合的行政事项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
连续三次不参与股东会也不指派代表参与股东会,对股东会事项不进行表决导致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
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
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
其他足以影响公司经营或者是破坏股东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情形。
(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不履行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影响公司经营的;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损害公司破坏股东关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发生的,经过除该行为股东之外的全体其他股东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的,该行为股东被解除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凭股东会决议向法院起诉解除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除名是对股东个人是非常严厉的惩罚,需要慎重进行。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行,又不得不做,故规定较高的人数表决。同时,该条款应当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写入公司章程的。)
股东被除名的,公司有权以该股东的出资额原价回购其全部股权。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除名股东的股权回购应当是惩罚性价格,在章程制定时可以由股东协商确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由股东会决定是否继承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确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其合法继承人享有该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全部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合法继承人只享有财产权利的,该股权对应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继承人转让该股权时,所转让的应当是全部股东权利。
自然人股东离婚的,其配偶不因财产分割获得股东资格。
法人股东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该法人股东继续享有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转让、按出资比例优先增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财产等),但是否继续享有表决权,由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会决议表决其不享有表决权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本章程规定的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享有,但该股权转让的除外。
法人股东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从上述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可以另行规定期限)。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税后利润的,每年向股东分配红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条规定为准。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创始人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章程可根据公司情况认定高管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规定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上述行为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公司参考使用。
本章程须在公司融资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创业者对公司控制的内容。
本章程绿色字体为说明文字,采用时删除。红色字体为供选用内容,不用的删除。
有限公司章程13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写呢?下面来看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保证在中国境内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焦作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范围内,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人民币 % 年 月 日
第六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提案;
(5)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股东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时限 Xxx xxxxx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X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非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公司执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卷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三)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六) 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1)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2)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指定(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成员为 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产生。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当赞成票和反对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不够三分之二(或:半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如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或:半数)时,决议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开,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或指定的董事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股东、董事长认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时,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董事会决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必须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4、处理公司其他应由董事长处理的事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可以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财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五)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久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会;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一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或:公司永久存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资创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执行。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公司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3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4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6条公司经营范围:
(1)以计算机、电子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信息科技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安装、调试、维护等为主要经营范围
(3)同时还可以经营一些产品的销售与维护;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从事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6)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与销售、电脑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7电子数码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原器件、通讯设备及相关产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方式
第7条公司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
第8条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X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出资方式:
第9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10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1条股东的权利:
(1)股东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议事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12条股东的义务:
(1)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条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持股东在两人以上。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投资或其他)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15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16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投资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
(3)禁止投资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资人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5)如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投资人决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7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管理职权。
第18条____为公司负责人,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其权限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7)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8)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10)支付合伙债务;
(11)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条其它投资人的权利:
(1)参予公司事业的管理;
(2)听取公司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公司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20条公司设经理,由在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21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22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23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24条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
第25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合伙期届满;
(3)股东决定解散,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4)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条公司终止后的清算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27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28条纠纷的解决
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29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一章附则
第30条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31条本章程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执行。
第32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应由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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