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5篇(必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章程,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注:请按照住所证明填写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注:也可由股东约定具体的经营年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住所进行填写);身份证号:________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注: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出资方式请注明是作价出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时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足。
2、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________,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时间: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足。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定监事的报告;
(六)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的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会议每年召开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开。临时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____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要求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或者执行董事收到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四十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四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决定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期间,仍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企业联络员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注: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订立。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人手一份,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七条、公司经营场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______%。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姓名)、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签章
第二十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_____三年,董事_____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以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做出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条、监事的_____每届______年,_____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十二条、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副经理指定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过半人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债券。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公司年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_____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公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单位币。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在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权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_____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二)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历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予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_____以及劳动_____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公司职工依据《公司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四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过。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_________
广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3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寻求利益主体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 | 证照号码 | 资本金 | 出资方式(金额:万元) | 出 资 % 比 | 出资 时间 | ||||
货币金额 | 实物金额 | 无形金额 | 其他金额 | 合计金额 | |||||
xxx | xxxxxxxxxx | 认缴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xx.xx.xx |
实缴 | xx | xx | xx | xx | xx | xx | xxxx.xx.xx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号;
通讯地址 ※※省※※市※大道1号;
邮政编码 5371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省※※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 %;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 会计审计事务所 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股东签名
1 ※※省※※局 实物折价 10万元
2 ※※省※※局 货币 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5
制定公司章程时,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出资方式 | 出资额 | 出资时间 |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金额(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金额(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金额(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实际情况按情况添加股东信息)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______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__________(设/不设立)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人,副董事长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若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_______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会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7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分 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董事会中的职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xx年 X月X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的订立,由发起人全体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或者签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等___方(人)共同出资,设立___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注:如果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全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__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____个。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万元占注册资金______%货币资金。
股东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纳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
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八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八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费用;(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祝某某出资,设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工业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研发加工、销售;设备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服装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审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东决定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决定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1
一、公司章程在有限资任公司中的地位
对公司章程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地位的把握,在理论上与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格紧密相关。虽然关于公司法是属于强行法还是任意法一直争论不休,[2]但公司法归属于私法范畴这一点,却是不容否认的。而且按照目前流行的公司合同论的看法,公司本质上是一套合同规则,公司法实际上就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合同,补充着公司章程的缺漏,同时又为公司章程所补充。依照这样的理论逻辑,我们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私法上的一种营利性的自治组织,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能体现股东意思自治的法律文件就是公司的章程。犹如一个国家有宪法一样,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有文件,这一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就是一个自治性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所起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既然是自治性文件,公司章程就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一经制定并获得通过,所有股东均负有遵守执行的义务。章程中对股权权利的限制性规定,也意味着股东在限制范围内已经放弃自己的权利,股东嗣后的行为不得与此相违背。因此,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已作出特别规定时,各股东都应遵守该规定,如果某一股东在死亡时就股权继承所立的遗嘱,与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存在冲突,那么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在法律上也就不能产生效力。这一点在我们理解公司章程与遗嘱间的关系时,应特别予以注意。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毫无限制的自治,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包括《公司法》本身,还包括任何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其他法律规范。就《公司法》本身而言,如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就是一项强行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超过这一上限,那么公司章程就会因此而无效,而公司本身要么不能设立,要么被强迫解散。而就其他法律而言,凡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各行政法律等都包括在内。具体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也产生约束与限制的作用。因此,我们在讨论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作用时,一方面要认识到公司章程是股东以及公司意思自治的基础与体现,另一方面更须注意到公司章程又要受到相关强行法规范的限制。
二、公司章程对继承人继承权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特别规定的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换句话说,依《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的规定本可以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却因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而不得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从而其股权继承权实际上被取消。公司章程对此如何进行限制,又有不同的表现。
(一)排除股权继承
所谓排除股权继承,就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股权不得由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或者规定继承人继承股权须经过一定比例(如人数过半或者出资比例过半等)的其他股东的同意。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有如下两个。
1.这种限制在法律上有无效力?或者说,这种限制是否会因为违反对死亡股东及其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而无效?这涉及到保护继承人利益的继承法原则与维护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法原则的冲突。对此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不允许排除继承法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则,也不能对继承法上的继承顺序进行变更,因此公司章程有关股份不得继承或者继承须得到公司许可的规定是无效的。[5]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在《继承法》上也找不到答案。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公司法实践中,应该认可公司章程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效力。这首先是因为公司章程这一自治性文件是各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各股东在以表决方式通过这一限制性章程条款时,实际上已经对自己的股权预先作了处分,在效果上类似于股东就其股权生前以遗嘱方式进行了合法处分,因此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合法合程序,该章程条款的效力也就不应有所怀疑。其次,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讲规模较小,人数有限(不得超过50人),因此在公司法理论上常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6]强调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存在一种特别的信任关系。为了维护这种公司内部的人合性与股东彼此间的信任关系,公司原有股东一般都不希望外来的第三人(包括股东的继承人)随意加人公司,甚至对此采取抵制态度。因为这种信任关系一旦受到破坏或者威胁,就会窒碍股东之间的合作,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就行将丧失。因此,肯定公司章程这一限制性条款的效力,从实际效果上看,不仅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公司整体利益甚至是对公司所担负的社会利益的保护。最后,对上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德国学者也提出了批评不同意见,并已成为目前的主流观点,[7]这也表明德国现行法的做法并不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2.如何对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肯定公司章程可以排除继承人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保护。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或者未达到要求时(如未获得人数过半或者出资比例过半的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能继承股权,只是使继承人不得以股东身份进人公司。但是,死亡股东原有股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毕竟是一种可以合法继承的遗产,因此继承人的权利也就体现在对这一财产利益的主张上。股东死亡时效果类似于股东退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时可以获得补偿,[8]那么股东死亡时其继承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张补偿。如何补偿,公司章程中可以事先规定,而且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进行限制时,在逻辑上就应对如何补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作出安排。如果公司章程未就补偿问题进行规定,那么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在股东死亡时已经成立的财产请求权(如已到期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息请求权等)、与死亡股东出资额相应的财产价值等。
(二)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股权
这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规定在一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只能由某一特定的继承人来继承。通常发生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该继承人已实际参与公司业务的情形。既然公司章程可以完全排除股权继承,那么按照本文的观点,公司章程限定股权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的规定,在效力上更不应该有疑问。[9]因此在股东死亡时,该所指定的继承人就取得了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他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在法定继承(也就是没有遗嘱)时应为肯定回答,而在被继承人有遗嘱时则应该依照遗嘱的规定。但这是继承法上的问题,与公司章程无关。
另外,在所指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股东死亡时,若符合《继承法》第11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则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否对股权主张代位继承呢?从实际情况看,如果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前已通过股东大会进行了修改,那么也就无所谓代位继承问题。如果未来得及修改章程被继承股东就已死亡,此时能否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笔者倾向于否定愈见,其理由在于,公司章程将股东资格的继承权仅赋予某一特定的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基于对该继承人的信任,该继承人一旦事先死亡,那么这种信任关系也就随之结束,不会再扩及到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因此根据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理论,应该对代位继承的适用采取严格解释的态度。
(三)对未成年继承人继承股权的限制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我国《公司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因继承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而且基于与上述同样的理由,本文认为公司章程的这一规定也应该是合法有效的。[10]
三、对所继承股权分割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还可以表现为对继承人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对数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没有进行排除或限制,或者虽有限制但仍出现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股东的股权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所继承股权的分割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这里首先需说明的是,在有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时,于遗产分割之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具有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关系为共同共有关系,其中任何一个继承人均不能单独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而只能为全体继承人所共有。[11]笔者认为,这一理论同样也应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共同继承的情形。按照共同共有制度的原理,被继承的股权由享有继承权的数个继承人作为共同共有人一同来享有,也一同来行使该股权。该股权仍然只是一个完整的股权,该股权上所体现的股东资格也只有一个,而不是因继承人有数人而立即出现数个股东。继承人共同体尤其在行使该股权时,比如依《公司法》第43条以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依《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之规定行使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该股权上所体现的意思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各共同继承人在内部首先要形成一个统一的意思,然后将这一统一意思共同或者由某一代表表示于外部。而因行使该股权所获得的利益,如股权的利润、剩余财产等,在法律效果上也应归属于继承人共同体,仍然由各继承人继续地共同共有。
然而,数个继承人共同共有所继承股权的状态终归是一种临时状态。虽然在公司法中没有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权可由数个人共有,但是我国《公司法》所使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概念,隐含着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原则下,数人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是不允许永远持续下去的。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司法》第24条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强行性规定,因为如果数人共同共有股权的状态可以永远存续,那么就可借此来规避这一强行法性的规定,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基本立场。
破除数个继承人共同共有股权之临时状态的法律途径,就是将股权在各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股权一经分割,死亡股东原有的一个统一的股权整体,按继承人的人数被分割为数个股权,各继承人相应地取得各自的股东资格.均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在另一方面,股权分割的结果对其他股东以及公司整体可能会产生如下不利影响。第一,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内部一般都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人合性或者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存在,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在客观上股东的人数应是有限的,在主观上股东彼此之间应是相互熟悉与了解的。死亡股东原有的一个股权经继承而分割成数个股权时,不仅客观上增加股东总人数,而且新股东(即各继承人)对于其他股东来说均是新面孔。这两方面因素相结合,自然会危及甚至破坏原有股东间即存的相互信任关系。第二,股权分割后各继承人加人公司,会导致公司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进而有可能会引发原有股东间均衡关系的失衡。举例以言之,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A、B、C各持有9%、48%、43%的股权;由于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未作特别限制,因此股东A死亡时,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其合法继承人D、E、F三人各继承3%的股权,并均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很显然,在股东A死亡前,其所持有的9%股权,常成股东B、C为达到出资比例上简单多数时所争取的对象。而在股权继承并分割后,这一表决权格局就发生了改变,即股东B要想达到简单多数只须争取新股东D、E、F中的任何一个即可;反过来股东C要想达到简单多数,其难度要比以前大得多,因为他必须将新股东D、E、F全部争取过来,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倘若以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如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继承分割的结果,还有可能导致小股东阻碍大股东不能行使其权利的局面出现,因为在这一案例中,原有股东A虽不能阻止股东B或C向外转让股权,但其继承人D、E、F联合起来即可达到目的,也就是说,虽然A的股权比例与D、E、F相加后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但因股东人数的结构变化,对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前后完全不同。因此因股权继承分割而导致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个数的增加,势必使公司内部的股东以及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化,从而也就会增加公司正常运行的成本。第三,因股权分割所导致的股东人数增加,一旦超过50人,还会与《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产生冲突。由于《公司法》第2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多人数为50人的规定,为一项强行法性质的规定,因此这一冲突的结果,就会危及公司本身的存在,或者说公司本身会因此而被强迫解散。
正因为股权分割对公司本身有上述这些潜在的危险,股东大多会未雨绸缪,事先在公司章程中对继承人分割股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分割,其方式也有不同的表现,比如规定股权不能分割而只能完整地移转给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继承人,这时的效果与上述将股权继承权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的章程规定非常接近,只是后者的继承人是特定的,而前者是不特定的;或者规定股权只能分割成若干股;或者规定股权分割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分割成若干股权等等。限制所继承股权分割的目的,主要是预先排除股权随意分割给公司本身所带来的上述危险。至于各继承人内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何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对因分割未取得股权的继承人进行补偿,则纯属继承人内部的事务,公司章程对此不必过问。从根本上讲,公司章程这些限制股权分割的规定并未俊容继承人的利益,也符合公司法上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因此应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死亡股东的股权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继承人共同共有,那么这种规定应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一个股权对应一个股东的原则以及《公司法》第24条的规范目的。
四、结语
公司章程是股东与公司在合法前提下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股东与公司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股权继承中,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第76条前半句所承认的股权自由继承原则规定一些限制,包括对继承人股权继承权的限制与对分割所继承股权的限制。前者又可表现为排除股权继承、将股权限定由某一特定继承人来继承、限制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目的均在于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维护公司原有股东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协调继承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以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受股东死亡的影响。因此,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只要符合这一目的,本文认为均是有效的,对各股东以及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不得分割而只能由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规定,因违反了公司法的原则,应是无效性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2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0、%。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
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3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吗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要制订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签订出资协议的注意事项
1、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
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
2、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3、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4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_____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_______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_______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_______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_______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5
现行立法对章程自治的边界以及自治对人的效力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区别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限制性条件。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但未对限制的内容、形式、范围以及该种限制与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协调处理等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往往难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导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保护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法第72条之立法意旨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特别规定的性质问题,学界观点比较统一,认为此类规范属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是公司内部的规范,只涉及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应主要定性为任意性规范,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应剥夺和过分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权利。①美国学者艾森伯格也认为,封闭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则属于公司相关决策权的规则,应当是以赋权型规则和补充型规则为主,而不应是强制型规则。②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72条第4款对此也给予了肯定,股东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对之进行选择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非同于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条的逻辑结构
公司法第72条4款分别规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从逻辑上来看,前三款的内容与第四款属于并列关系,对于前三款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可以进行特别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规定的特别规定,甚至对于前三款没有规定的内容,如股权转让的对象、时间、价格等,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规定。根据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对股权转让事项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才默认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之间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点,公司自治和股权自由转让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何体现这三者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必须对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加以改良,对股权转让的行为进行限制。公司自治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所有股东都应当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但公司章程就难以体现小股东的意思,最终影响部分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础上,还应对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理论基础应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实现股权自由转让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的平衡,维护公司、转让股东和存续股东的利益。
二、国外法律关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
美国公司立法授权规定了可供选择的限制条款,包括:(1)使股东首先有责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获得受限制股份的机会; (2)使公司或其他人获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转让,只要此等要求非为明显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类别之人转让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为明显地不合理。③美国公司立法概括承认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的效力, 并且对限制的具体类型作了列举。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性规定只能降低立法对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条件,即降低多数标准或缩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应不高于法律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韩国《商法典》第556条规定,“转让股份,以意思表示来进行,但是转让给他人时,受须经大会的特别决议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据章程加重,而不得缓和。但是,社员之间相互转让时,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对股权外部转让的限制,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体现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可见,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则性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且将公司章程的这种限制分为对内部转让的限制和对外部转让的`限制分别进行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和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
一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之一即不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能违背法律原则、立法宗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就应认定为无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权转让。资产受益是股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其主要是通过公司存续期间股利分配、优先认购新股、股权转让收益、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实现,⑥如不允许股权转让,资产受益权能不完整,必将影响股权的财产价值。公司章程虽不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实际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也应认定为无效。⑦三是股权转让的限制。与国外相比,我国公司法只是笼统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的规定没有看到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的本质区别,应区别开来, 分别加以规定。
(二) 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约束主体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均发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过后续章程修改设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约束主体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适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极易导致个别股东通过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况的出现,而“股权转让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的固有权利,一旦章程对股东的固有权利做出处置则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否则对该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对股东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仅对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或在修订该条规定时投赞成票的股东有效。⑨对在章程修改时投反对票的股东不产生约束力。
(三)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而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适用。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对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认定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先行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的标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主观上, 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客观上, 是否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还应审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进公司发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个别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其他股东权益, 章程的修改对转让股东是否产生约束力等。通过司法审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无效的,法院应排除公司章程的适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的规定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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