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时间:2024-09-23 18:25:3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集合(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章程具有约束力,是组织所有成员的思想准则和行动规范,每个成员都应该遵章办事。我们该怎么拟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集合(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项目进行投资和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房地产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建筑设备及建筑材料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劳务服务;园林绿化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由股东缴纳。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2500货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500货币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20xx货币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九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股东指定董事长人选;设副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七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董事会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首期实缴出资70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3

  兹有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身份证号:131082xxxxxxxxxxxxx)到xxx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章程4

  兹有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到xxx区(市、省)【注:营业执照右下角盖章地方为本公司注册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望贵局给予办理,谢谢!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盖章)

公司章程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经批准,由作为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5条公司住所为:

  第6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8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公司由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14条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15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7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目前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据公司情况,如果股东人公司公司数较少且不经常变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写明,但这样以来,每次股东变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18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19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20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1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22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3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

  第一节公司股东

  第25条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6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其证明力优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权凭证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8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对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30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3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2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电话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6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及登记事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7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8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39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0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1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42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44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6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7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8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49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50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1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情况紧急时,召集人可临时电话或传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

  第52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53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4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5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56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57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58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59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0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1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62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3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4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5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6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8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69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3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4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大会议决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等原因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75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大会。

  第76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7条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备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_______;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_______

  5.指定(或委托_______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_______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_______为本公司经理。  全体董事签名: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

  主 持 人:_______

  参加人员: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主席为_______。

  全体监事签名:_______

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询打印?

  1、现在公司章程可以去两个地方打印。一个是去行政服务中心,(带着执照与公章,身份证),到注册窗口进行咨询打印。二是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专门的档案查询室,携带上述资料,进行打印。

  2、法律主观: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询打印,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完成办理。具体操作如下:通过微信办理打开公众号微信关注公众号【深圳市场监管】。点击查询在对话窗的【信息公开】里【企业档案查询】。

  如何查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网上查询公司章程: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在线办事、档案管理、在线查询。进入登录页面,需要使用一证通进行登录操作,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企业及业务类型。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

  1、企业员工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章程的时候,需要带的材料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公章。一般介绍信,内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询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2、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带的材料是: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绍信。

  4、工商局查企业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5、如需查询本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员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x0dx0ax0dx0a如需查询其他公司的相关信息:x0dx0a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观: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相关部门进行调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册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方法如下: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进入官网。进入官网后,就直接是查询界面了。在搜索栏输入你要查询的企业注册号,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从内容上说,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须规定的不可取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还有一些不能改变的必须遵守的规则即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这明显与把公司法视为是一种标准合同。

公司章程8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两种不同类型是文件,在公司中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要了解相关的知识也是必要的。

  一、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以及运行规范。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并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

  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公司设立协议视为成立公司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而公司章程则自公司设立开始直至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时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对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万元)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_________;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____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_________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提案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

  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_________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_____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____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____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三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四十一条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_________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____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____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如果董事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_________%(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董事任期为________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____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五十二条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总经理

  第五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________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____________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六十二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____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__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十三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工会

  第七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七十七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0

  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___________:出资额人民币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提案权。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采购方案;

  (12)决定公司人民币______万元(包括)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如果达不成决议,最终将由表决权占百分之____的股东作出最终决议。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签署有关的文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公司章程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分 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董事会中的职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的比例为 :监事会中股东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xx年 X月X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

  第三条住所:__________

  第四条申报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xx))

  第七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不填写证件号码)、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缴资期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一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如开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______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二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经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5、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五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1、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共签订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东签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东盖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______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50万股,该等股份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弘扬创意文化,创造品质生活。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衍生产品设计开发;动漫饰品、节日礼品及工艺品开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动漫制作;生产销售:服装、工艺品的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______有限公司、______投资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发行________万普通股,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新昌______饰品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570万股,股份种类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

  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______%;

  社会公众股东___________%;

  股份总数: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__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现场以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由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具体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公司章程14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xx人,实际到会股东xx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公司住所,住所变更前内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1400号9005房,住所变更后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5号峻铭商务大厦1001室

  二、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旧的公司章程作废。

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名称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为: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楼_________层_________房号。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以执照核准为准):_________。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及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在境外的投资活动及在境内设立投资额在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同意。此外的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公司股东共_________个,名称与住所如下:

  ┌─────────┬─────────┬───────────────┐

  │股东名称 │ 住所 │ 身份证或执照号码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四)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五)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六)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九条 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通过董事会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东认购。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形式 │

  ├─────────┼───────┼─────┼──────────┤

  │甲: │万元 │ │ │

  ├─────────┼───────┼─────┼──────────┤

  │乙: │万元 │ │ │

  ├─────────┼───────┼─────┼──────────┤

  │丙: │万元 │ │ │

  ├─────────┼───────┼─────┼──────────┤

  │丁: │万元 │ │ │

  └─────────┴───────┴─────┴──────────┘

  第十一条 各股东所认缴出资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的,存入公司临时帐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非货币出资的作价,由全体股东商议决定。如意见不能统一,由评估机构评定。

  第十三条 股本转让,要用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帐目结算清楚,方可办理股本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认可,不认可的,由不认可的股东作为股本转让的受让人。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投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准股本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或: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侯选人,经股东大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 董事根据自已所代表的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董事(或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委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_________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由股东大会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稽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配适当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围内变动;

  (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

  (三)设立分支机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条 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九条 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它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丁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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