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多种奖惩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在惩处上,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
第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对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破产、改制、参股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选派学习培训、安排疗养等奖励。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在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提高劳动效率、节约成本和节能环保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防止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
(五)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使企业、集体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
事迹突出的;
(八)在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代表企业或参加企业内部组织的各种技术比武、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赢得荣誉、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给予员工奖励,应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评选结果予以公示。员工获得奖励,由单位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 处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按违规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处分期限指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的时间。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一)经常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或旷工(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30天以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挥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出现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五)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利用单位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或他人谋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