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时间:2022-04-13 17:37:24 报告 我要投稿

关于在事务所实习报告4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在事务所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在事务所实习报告4篇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1

  我是12级税务班的张婷,一直以来都听说过这么一句话: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它表明的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由于我学的是税务专业,我最开始的实习目标是财务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很多公司都不需要非会计专业并且没有工作经验的实习生,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来到汉中四方税务师事务所开始了我的毕业实习。实习从20xx年2月16日开始至20xx年5月16日结束。

  一、单位情况介绍

  汉中四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位于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挂匾巷1号3楼,公司人员由数名资深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组成。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税务业务代理、代办服务,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涉税鉴证,审查纳税情况,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税务行政复议,企业咨询服务,证照代办,会计业务咨询等。

  二、实习内容

  (一)了解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和人员分工及工作流程

  1、主要业务:

  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业务有年报审计、专项审计、企业所得税亏损鉴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鉴定、研发费加计扣除鉴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人员分工、工作流程:

  一般业务由两名注册税务师带队,助理会计师协助。规模较小、账务较为简单的企业一般会取回审计年度报表、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拿到事务所审计,而规模较大、账务较为复杂的企业则一般是由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到企业进行现场就地审计。

  审计工作流程:从接受审计项目开始到审计工作结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具体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

  (二)参与的工作活动

  实习期间我主要做些后勤工作如:复印、装订报告,填写工作底稿,整理归档资料等一些协助工作。从中也悟出了一些今后工作的注意事项。

  例如,我在装订报告的过程中,不仅了解了出一份报告所需要的资料及附件,而且也意识到 “谨慎”二字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的重要性。装订报告虽然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但是在我第一次装订报告的时候,很开心的接到资料就去快速的装订好了,拿回来检查的时候才发现打孔的时候没放整齐订出来之后参差不齐的又去返工。闲暇之余翻看老师们做好的报告,读完第一感受是很严谨、思路明确、条理清晰,慢慢的才知道一份报告需要审签,经过初审、二审、三审、四审,层层把关才能出具的。这时我才意识到谨慎的重要性,想起刚来时所长说的“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每一件小事才能完成一件大事,别人才会放心把事情交给你做。”在之后的时间里,每当做完一件事之后我开始自己检查一遍再交给老师,出错的次数渐渐变少了。

  除了这些,我有幸参与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离任审计和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做的纳税评估工作,对我的业务水平提高非常大。

  有一次出外勤,要去一家事业单位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离任审计,出发前要准备好电脑、审计工作底稿、计算器、笔等相关材料和工具。由于我们此次要审计的单位账务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帐表不符、帐帐不符、帐证不符、帐实不符,就连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也不相符,帐面库存现金与实存现金也不相符,而且该单位自开始建账至审计日从未对过账,财务人员为非会计专业人员,所以我们要把他们十年的账务重新整理一遍。我接触到了很多会计账本账册,从中将在校期间学习到的会计记账流程进行了巩固。理清了帐务处理程序:首先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汇总登记总账,最后再编制财务报表。我自己也参与了整理,由于对方单位是手工帐,所以我们仅能利用有限的资源,如借助Excel等常用的办公软件将发生的每笔业务逐笔记录下来,再通过该办公软件强大的分类汇总及电算功能最终完成了此次专项审计的大量基础工作。

  在整理过程中我犯了很多错误,做事太马虎总是把数字前后位颠倒或者就是数字位数错误等;起初因为专业知识不足,将错就错的记帐,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更不会做调整凭证。后来在我的两位带队老师的帮助下,才顺利找到了我错误的根源,从中得到了学习和提高。从这一次完整的审计工作中我才真正的接触到了事务所工作的具体流程,把我自己的理解以及审计课堂上学到的审计流程与实际操作进行了归整,将知识点连成线,有了一个完整的思路。

  在后来的工作中又接触到了税务局委托的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评估,我和另外一个实习生在事务所老师的带领下开始进入了企业。进入第

  一家企业的前一天下午带队老师给我讲了这次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将企业涉及的所有地税涉税事项复核一遍。在她的指导下我整理好了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的表,做好了统计的模版,设置好了税率和公式,但是看到土地增值税和一些其他的费的时候我懵了,课堂上学习的土地增值税是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我们的模版上税率却是:市1.5%、2%、3%,县1%、1.5%、

  2.5%。为此我查了一下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并没有这样的税率,后来问了另一个老师,她说我们现在这个税率是企业预缴的,而且各个省都有自己的规定,我们陕西省20xx年3月以后的预征率也有变化。随后我去查了相关的税法条文,了解到了“水利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一些规费的征收,心里有了一丝清明,知识更新的太快了,税收方面的知识政策更是时时更新,不能只想着学过就打包起来,要不断的自我更新。有了前期充分的准备和分工,第一家企业做的非常顺利,现场审核后带回了资料,开始整理记录、写底稿、编报告、提请内部复核、再跟企业座谈确认,所有的做完之后又要进行新的一户。税务师事务所实习日记

  这一次我们都很有信心,但是在实际做的时候我们却遇到问题,企业对市政配套设施费计征契税存在争议。为此在带队老师的帮助下,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找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34号)和国税函【20xx】603号的解释,明确了契税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企业还是认为在取得土地时就已经把所有的费用含在土地价格里面交过契税了,而在他们新楼盘开建时交的市政配套设施费不属于拿地环节,不应交纳契税;并且要求税务机关向上级部门反映后给出明确答复后方才合情合理的交税。但税务机关强调的却是依法纳

  税,合法但不一定合理。三方在多次会谈无果的情况下,最终由税务局确定再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申报上述问题,再给企业答复。从中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也是事务所老师常说的,税务服务的核心其实就是一个抠政策字眼的问题。

  最后关于企业间股权投资合同要不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股权投资合同的定性,如果需要缴纳,那么是按照哪一类税目缴纳?先查询了一些资料发现这一块是有相关争议的,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跟老师们进行了讨论,同时还找到同学跟他一起探讨,最终在13个税目中找到了“借款合同”这一类相似性最大的,但是在征收范围中只找到了“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仅仅列明的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包括其他企业,所以最后得到结论:企业间股权投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三、收获与感想

  实习期间的收获

  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迷茫。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东西挺多的,一旦接触到实践,真正要用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知道的简直太少了,这时才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在这次的实习中,我感受到学校和单位最大的不同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在工作岗位上,要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让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另外,还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要对自己办理的业务负责。如果不小心出现了错误,也必须负责纠正。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2

  一、实习目的

  成都,曾被《新周刊》杂志誉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中国第四城”。作为悠久的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在中国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可见一斑。现又正值中国入世,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如何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好西部城市的表率。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税务代理机构——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成都xx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7月——8月)的挂职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成都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事务管理中心批准成立,为企业提供税务代理,税务咨询和税务策划等方面服务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公司主要分为两个部门:综合部与代理部,此次实习我主要在代理部工作。

  三、实习成果

  代理部主要业务是为企业做税务代理,其中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2、税款计算和纳税审核;3、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依法退税;4、申请减、免税;5、代理企业税收复议,提供涉税诉讼税法依据;6、制作涉税文书。

  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

  首先,刚进公司的几天我就体会到了公司制度的严明,还有从事税务工作的同事的敬业与热情,他们具备专业素质,不惧日晒雨淋,对客户体贴备至,只要客户有要求,不管再辛苦同事们也马上行动,最大限度为客户着想,例如:有一次我和同事到春熙宾馆拿报表,结果客户的税控专用发票快用完了,需要马上补充,并且由于税控收款机的限制,必须当天下午之前买到,同事对这额外的工作并没不悦,并承诺17点前一定送到。面对某些客户的故意刁难,同事不仅不恼,而且笑面相对耐心的解开他们的疑惑。例如:成都市政府就安置残疾人员下达了一号政令,这本一项是造福残疾人同志的很好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但是,当同事们把文件和相关资料送达企业手中时,企业却认为,是政府有意借此增加他们的税赋,十分不理解,同事们面对企业的刁难,并不是一问三不知,也不是有意推卸,而是耐心的向企业解释,对企业做工作,使很多企业最终明白了政府的用心良苦。

  其次,纳税的申报期决定了代理部业务期的特点。每月的1号到10号是企业纳税申报期,因此这段时间的代理部的业务也是最繁忙的,此后的一段时期,时间就相对宽松些,同事们就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为自己“充电”,在所订的资料中,我能学到很多知识,尤其是《成都税务公报》这份杂志是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主办的,其中,“在税法公告”栏中,我能了解到最新的税务政策,例如,《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依法治税”栏中我能了解到不法企业为了偷逃纳税所采用的各式花招,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恢恢法网,总是能将其一网打尽;“征管天地”栏是我最喜欢的,它通过一些具体实例,来告诉我们一个税种的征管,并且对一些特例也有说明。比如,我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原来就只知道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除去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实际上考虑到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收入,不征税,要从个人所得税扣除,为便于计算,对不征税的项目从总的所得中扣除200元,加上税法规定扣除标准800元,故在实际操作中按1000元/月的定额标准进行扣除,所以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月收入额-1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实习总结

  在大家的帮助和学习下,我慢慢的学会了那些从未接触的东西:

  贴凭证和装订凭证,是我在会计部学到的第一样东西,很多人觉得贴凭证很烦很无聊,但是我习惯边贴凭证别细看凭证是怎么录的,还可以熟悉一下各种各样的发票,所以这算是我最喜欢做的事情之一了。以前在学习的时候,知道增值税发票有专用和普通之分,在贴凭证的时候总算是真实看到了。而且,当你把凭证打印出来,然后整理粘贴整齐到最后的装订成册,一本本整齐的凭证会带给你小小的喜悦和成就感。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3

  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于3月1日到晋一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实习,晋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

  一、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在事务所实习报告 篇4

  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叙述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

  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按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公民社会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公民社会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

  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则性。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的意见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则才可避免法律适用的尴尬。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基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在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则下行事。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说服法院(在这个说服的体系中说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说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故意和打招呼的领导闹矛盾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最后,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引我未来学业方向上的思考。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欧盟对中国大陆提起的反倾销,美国对中国纺织品设置的特别限制措施。这样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请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本土没有这样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请大陆的律师,可需求的尴尬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养专门的人才。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记得了什么也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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