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07-04 18:02:57 许清 报告 我要投稿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用19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企业和机构的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用19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为保证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正确处理重大事项,树立危患意识,特制订《北京和风社工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容如下: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学校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诗山中心小学中层干部,各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等行政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转让私房(含经商铺面)或宅基地以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干部配偶、子女私人办学情况,组织或参加有偿家教、有偿托管、有偿补课等的情况,从事教学用书、教学用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等的经营情况。

  (三)干部配偶、子女承包经营或参与承包经营我县学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学生食堂、饮食店、商店等的情况。

  (四)干部配偶、子女参与我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等的投标、建设情况。

  (五)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为我县学校临时工的情况。

  (六)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变化的情况。

  (七)干部生育二胎及收养子女的情况。

  (八)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事宜的操办情况。

  (九)干部本人因公因私外出较长时间情况(一周及以上)、出国(境)情况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包括本人接受国际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邀请,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以及被授予荣誉奖励等的情况。

  (十)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十一)干部本人正常收入之外的大额收入(1万元及以上或价值1万元及以上的物品)情况。

  (十二)干部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十三)干部本人、配偶、子女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一)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分为事前报告类和事后报告类。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八、九项属于事前报告类,第六、七、十、十一、十二项属于事后报告类,第十三项由报告人根据相关规定和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作事前报告或事后报告。

  (二)事前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提前5天报告;事后报告类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0天内报告。报告人应如实填写《诗山中心小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诗山中心小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及时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也可事前请示。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诗山中心小学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纪律要求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参照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凡个人该申报不申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把执行情况列为干部考核、评优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相关说明

  (一)本制度由诗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部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xxx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xxx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质检部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4

  一、报告范围

  1、重大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邪教组织人员滋事等;

  2、重大刑事案件。杀人案、纵火爆炸案、盗窃案等;

  3、重大责任事件。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

  4、重大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疫情、集体中毒、交通事故;

  5、本单位作出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部署以及活动的开展情况;

  6、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和处置情况;

  7、对发生重大治安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查究的情况;

  8、涉及政策、法律、法规不明确和必须请示的重大问题;

  9、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必须随时专题报告;

  10、其他上级要求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报告镇综治办及有关领导;

  2、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3、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4、报告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并及时呈报所领导及上级综治办等。

  三、纪律处分

  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2、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5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着力提升党委、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理论水平,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在各项工作的推进中体现民主公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勤敏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促进了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就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规定情况如下。

  一、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县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大事项来抓,坚持关口前移,科学谋划,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加强制度建设,民主决策,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大额资金使用上严格依法办事,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做到经济决策事项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是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等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的监督制度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是档案基础资料的整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定的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重大经济决策制度,保证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决策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的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错,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

  (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一)至(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九)与(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

  (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7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必须按制度要求及时报告董事长,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漏报或扩大(缩小)事态进行虚报以及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8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有效、信息报告及时准确,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工作动态、深入研究和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特制定晋城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畅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推动全市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本单位(系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和部署的情况;

  2、本单位(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点工作情况等;

  3、本单位(系统)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违纪问题;

  4、本地区(系统)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建议等重大社情民意;

  5、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类紧急和重大突发事件,包括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和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治安案件、灾害和伤亡事故等;

  6、本地区(系统)发生的各种政治事端,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较大影响的非法集会、示威、上访、游行、阻断交通等苗头及行为;

  7、因一些敏感事件或因素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8、网络披露的涉及本地区(系统)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舆情信息;

  9、本单位、本系统(派出派驻机构、条管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来人检查指导工作等事宜;

  10、其它市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和本单位(系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及内容

  1、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重大事项逐级逐项报告制度。

  2、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管理。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厅)、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承办本单位、本系统重大事项报告事宜。

  3、重大事项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要在3小时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知晓后24小时内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要写明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随着事态进展和调查处理进展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各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办公厅值班人员负责接收,报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后报送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同志。

  四、有关要求

  1、报告重大事项是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做到重大事项即发即报,防止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

  2、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准确性。重大事项报告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事实清楚,信息准确,表达清晰。切不可道听途说,模棱两可,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

  3、办公厅对接收的重大事项报告,要立即登记,迅速报请办公厅主任和分管领导阅批,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安全、保密地做好承办工作。

  4、各单位要将重大事项报告列入责任考核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市纪委办公厅不定期进行通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9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0

  1、学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个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需向组织说明的问题,范围一般为:营建、买卖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聘用配偶、子女亲友在本校从事临时工作的情况;租贷学校公房、借用公款等情况。应在事前书面报告教委政工科,属不可预见的应在事后10天内报告教育局政工科。

  2、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师生违法犯罪、侮辱殴打教师、火灾、被盗、伤残、特大交通事故、非正常性死亡、倒房、中毒、学生出走等突发性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教育局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须同时报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3、基建、借款、承包等事项报告:学校5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以及万元以上资金的出借;学校商店、食堂等承包,应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计财科。凡需公开招标和统一采购的项目均要按有关程序办理。

  4、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社会实践等活动,事前应书面报告教育局普教科,原则上要“就近、徒步”,确需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安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停课(或调休)一天以上,校长(书记)外出两天以上和组织教师集体出县外出活动,需事前书面报告教育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1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2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1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3

  为了进一步对加强各协会开展活动的协调和服务,结合文联实际工作,特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定义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由各协会组织开展的参加人数较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集会或群众性活动,比如:跨县市区、跨协会、有上级协会参加的活动;同市外、省外、国外的联办联展活动;有市级及以上领导出席的或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广场文艺、大型展览、展演活动等。

  二、活动申报要求

  1、各协会举办活动前,应向文联提交并提出申请,若有要求文联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需提前两周申报。

  2、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时间、地点、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联系方式等,特邀参加的.,应注明特邀人员的基本状况。

  3、文联在接到举办活动的申请后,应尽快作出回复。

  4、活动的主办协会取消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文联,并及时通知预定的参加者。

  三、举办活动的组织原则

  1、各协会组织重大活动务必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文联或他人的利益。

  2、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凡重大活动各协会应制定活动相关的,活动的主办协会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全面职责。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4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3.1000元以上招待费的'使用;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

  (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5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20xx年xx月xx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6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时掌握和评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重大事项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重大事项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情况报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管理工作。

  1.单位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管理工作,并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

  2.网络安全重大事件是指严重影响到单位重点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出现业务中断、系统和信息破坏、数据篡改、信息失窃或泄密等事件,对单位稳定、社会稳定、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件。

  3.信息化重大事项是指涉及智慧办公、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数字资源、重点领域信息化、信息服务业等发展规划及专项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事项。

  第四条以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1.对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单位领导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重要指示的'落实情况。

  2.需报请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决策的重大问题。

  3.各单位制定的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规定和办法、重大规划、重要政策措施等。

  4.各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立和重大调整等。

  5.全单位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6.信息化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各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

  7.各单位年度信息化专项资金和项目的总体安排计划。

  8.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企业社会投资100万元以上,或服务业务覆盖5千人以上的信息化重大项目。

  9.各单位认为应当向领导小组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和情况。

  第五条出现以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在按原有渠道报告的同时报领导小组:

  1.重要信息系统中断运行1小时、影响人数2万人以上。

  2.导致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

  3.泄露国家秘密信息和重要敏感信息,威胁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事件。

  4.意识形态安全领域发生影响较大的敏感问题或者管控措施出现重大问题的事件。

  5.网络谣言及其他违法有害信息较大范围传播,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可能导致较大规模集会、示威、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网络煽动策划和勾连组织行为的事件。

  7.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单位稳定和公众利益的重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件。

  第六条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后,涉事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实施先期处置,按照职责和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立即向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

  第七条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应包括:(1)时间地点;(2)简要经过;(3)事件类型和性质;(4)影响范围;(5)危害和损失程度;(6)初步原因分析和发展趋势判断;(7)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工作建议等。如事件需紧急处置,第6项内容可缓后再续报。网络安全事件结束后,提交完整的事件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参加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国际、国内组织,举办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国际、国内会议和重大国际、国内活动,参与制定或签署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国际、国内、区域间和部门间规章、重要校内规则等,应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九条各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各厅(局)以上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须经单位党政办公室以及宣传、网络管理部门协调商议,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十条各单位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上舆论的工作动态以及网上舆情监控、研判和应对工作情况等,及时报领导小组。报送上级单位的文件、工作、专报、动态、信息等,如内容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抄送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报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及时、客观、准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部门(二级学院)报送的重大事项和情况进行研究评估。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如有瞒报、缓报或漏报等失职情况,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梧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梧州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梧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报告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填写《梧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备表》(详见附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五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变更;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及或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重要项目安排: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及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重要会议举办:召开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年会、庆典会等会议。

  (四)重大活动开展: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举办或者承办展览、展销会及区域性以上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参加国际及港澳台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荣誉职务;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报告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应提交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其中涉及公职人员兼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名誉职务,应当同时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兼职文件或审批表;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

  第七条 报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四)项,应报送以下内容: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举办时间、活动期限、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活动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拟邀请的在职厅级以上领导和主要嘉宾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第八条 报告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应报送以下内容:国际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成立时间、地点、活动范围)、该组织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组织章程、会费及经费来源);活动目的、开展方式、日程安排、参与人员范围、活动预算、经费来源、涉外人员背景及在华行程等;涉及捐赠财产情况,还要提供捐赠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涉及公安、外事部门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应当先行向公安、外事部门报备。

  第三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即时报告:

  (一)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或发现敏感性网络舆情信息散布的;

  (七)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荣获县级以上各类荣誉表彰和奖励情况;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报告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应报送以下材料:背景情况,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报告本制度第九条第(二)至第(六)项,应报送以下材料: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报告本制度第九条第(七)项,应报送以下材料:基本情况、表彰奖励文件。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前,社会组织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规定,合法、审慎、妥善开展和处理重大活动事项。

  第十四条 换届等工作明确了事前报告的时间的,按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事前报告应至少提前7天履行报告程序;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受理,征求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反馈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结束后7日内应向受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完成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可不予受理相关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社会组织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行政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按照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重大活动事项负责人依法承担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项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特别要对社会组织前置许可失效、年检年报情况、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处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等工作及时共享、处置。涉及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查处的要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评优、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处理;

  (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社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8

  为加强宁波市和安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和安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三)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四)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投资理财规划、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八)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一)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如实报告,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基金会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9

  1.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的范围和等级

  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是指在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因人为、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以及因物业管理不善,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按严重性和影响程度依次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并分别用红色(一级)、橙色(二级)、黄色(三级)、蓝色(四级)示警。

  2、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的主要内容

  (1)一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患、爆炸及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房屋危险的。

  2)房屋或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4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安全的。

  3)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2)二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整幢楼断水、断电、断气等事故,且在6小时内难以解决的。

  2)楼内电梯运行发生困人事故,专业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在30分钟内难以处置的。

  3)整幢楼发生水箱二次供水污染事故的。

  4)业主因物业服务问题引发5人以上连续2次到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群访的。

  5)房屋供水、供电、供气等主要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被盗、损坏,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6)业主大会通过规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聘企业与退出企业在物业交接时发生纠纷,严重影响物业服务正常实施的。

  7)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不善,被本市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

  (3)三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事件的。

  2)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物业服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亏造成清算、查封、歇业、倒闭等,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不能正常实施的。

  4)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群发性业主财产被盗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四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

  2)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发生企业或职工财产被盗事件。

  3)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人员与企业委托的专业单位服务人员之间纠纷,且当场无法有效处置的。

  3.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以“分级管理、快速处置和越级及时报告”为原则,并按事发、事中、事后不同阶段,小区经理分别向市、区房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报告。

  (1)一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1)小区(楼宇) 经理在发现重大事件10分钟内,应迅速通过通信手段向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领导、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和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应直接向市房地资源局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地局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置。

  2)重大事件事发3小时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区(县)房地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简要书面情况报告。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当将动态情况不定期上报。区(县)房地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市房地资源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在接到简要书面情况报告的3小时内,区(县)房地局应将处置情况向市局报告。

  3)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3小时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事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书面报告后3小时内,区(县)房地局应向市局提交书面处理情况报告。

  (2)二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1)小区(楼宇)经理在发现重大事件20分钟内,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领导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或者协助处置。

  2)重大事件事发5小时内,小区(楼宇)经理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等相关部门提交简要书面情况报告。

  3)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5小时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事件处理书面报告。

  (3)三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1)小区(楼宇)经理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2)小区(楼宇)经理在发现重大事件30分钟内,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主管领导和所在地区(县)房地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置。

  3)物业服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亏损造成清算、查封、歇业、倒闭等情况的,应事先报告注册地和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

  (4)四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

  1)小区(楼宇)经理在事件发现30分钟内,应向企业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2)事件处置完毕3小时内,小区(楼宇)经理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事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4.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种类、性质、程度、范围、地点、时间等要素(见表4-21)。遇到夜间发生一、二级物业管理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因条件限制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在第二天上午9时前补报“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单”(见表4-22)。

  2)各区(县)房地局接报后,应于当天将有关情况录人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每月填报“市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统计表”(见表4-21)。表略

  3)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

  5.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检查和通报

  各区(县)房地局应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人对小区经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查处。同时,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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