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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其在写作上有一定的技巧。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1
为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造公平税负的税收环境,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面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和税收执法风险,结合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政策的几点建议如下。
一、个体征管概况
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出现了“两低”的状况,即
:达起征点户数占总管户比例低和申报入库率低。以苏北某县管户数据为例,全县个体现有正常户7995户,其中达起征点户1588户,达起征点户数仅占个体总管户的20%,正常缴纳税款户1160户,申报率仅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点政策把握难度较大。
起征点出台后,达到起征点后最少要缴纳88.5元(个体商业户:城维税7.5元,教育费附加6元和个人所得税75元)地方税金,而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分钱也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收入核定4999元与5000元之间口径难以把握,而营业额的核定虽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程序,最终大部分还是通过税务人员主观判断获得,无法拿出具体的、让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征税依据和理由,纳税人容易出现相互攀比思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心理不平衡,固然会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个税起征点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不应完全一致,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月实现营业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以及20xx元业主费用,根本无所得可言,更谈不上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不同、利润水平也不应该完全一致,为此参照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应按照销售收入高低实行有差别附征税率。而实际工作各地都是统一按行业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xx〕148号)规定将常州市工业(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商业(批发、零售营业收入)附征率确定为1.5%,服务业(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附征率确定为2.5%。有违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xx]91号)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规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议
1、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重新从低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税额,提升附征率的执行力。
在实际工作中约有85%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达到起征点,但如果一达起征点就据实缴纳相关税金,个体业户根本无利可图,不可能愿意缴纳相关税收。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涉及面较广,如果税务机关一味的强制征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个体税收征管由此落入了两难的'境地。相对地税直管户而言,通过体现以票控税职能,纳税人也需要向地税申请领购发票,应该达起征点的管户比较多,而实际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户达起征点,相对于直管户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国地税共管户,而共管户征收税款的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商业户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商业个所得税附征率为1.5%,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有75元。根据起征点政策出台以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经验,只要能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些调整,降低达起征点管户的最低征税额,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就能实现个体税收的普遍征收。
2、以个体商业行业为例,进行举例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假设:个体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5%,级差营业收入取高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征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方案应用举例
单位:元
年不含税营业收入x——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额——新附征率%——原附征率
0<x<50000——5——5000——0.005——0.015
50000≤x<200000——5——10000——0.006——0.015
200000≤x<600000——5——30000——0.008——0.015
600000≤x<1000000——5——50000——0.010——0.015
1000000以上——5
50000以上——0.010——0.015
上表所述,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将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最低征税额也大大降低,从而提升了定额的实际执行力,降低了个体税收执法难度。如执行此政策达起征点面有望达到80%以上,入库率也将有大幅度的提高。以上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对临时经营的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附征率可按从高执行。
个体税收附征率政策调研报告2
为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创造公平税负的税收环境,促进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全面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和税收执法风险,结合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政策的几点建议如下。
一、个体征管概况
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出现了“两低”的状况,即:达起征点户数占总管户比例低和申报入库率低。以苏北某县管户数据为例,全县个体现有正常户7995户,其中达起征点户1588户,达起征点户数仅占个体总管户的20%,正常缴纳税款户1160户,申报率仅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点政策把握难度较大。
起征点出台后,达到起征点后最少要缴纳88.5元(个体商业户:城维税7.5元,教育费附加6元和个人所得税75元)地方税金,而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分钱也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收入核定4999元与5000元之间口径难以把握,而营业额的`核定虽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程序,最终大部分还是通过税务人员主观判断获得,无法拿出具体的、让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征税依据和理由,纳税人容易出现相互攀比思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心理不平衡,固然会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个税起征点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不应完全一致,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月实现营业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以及20__元业主费用,根本无所得可言,更谈不上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不同、利润水平也不应该完全一致,为此参照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应按照销售收入高低实行有差别附征税率。而实际工作各地都是统一按行业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__〕148号)规定将常州市工业(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商业(批发、零售营业收入)附征率确定为1.5%,服务业(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附征率确定为2.5%。有违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__]91号)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规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议
1、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重新从低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税额,提升附征率的执行力。
在实际工作中约有85%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达到起征点,但如果一达起征点就据实缴纳相关税金,个体业户根本无利可图,不可能愿意缴纳相关税收。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涉及面较广,如果税务机关一味的强制征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个体税收征管由此落入了两难的境地。相对地税直管户而言,通过体现以票控税职能,纳税人也需要向地税申请领购发票,应该达起征点的管户比较多,而实际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户达起征点,相对于直管户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国地税共管户,而共管户征收税款的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商业户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商业个所得税附征率为1.5%,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有75元。根据起征点政策出台以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经验,只要能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些调整,降低达起征点管户的最低征税额,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就能实现个体税收的普遍征收。
2、以个体商业行业为例,进行举例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假设:个体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5%,级差营业收入取高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征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方案应用举例
单位:元
年不含税营业收入x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
新附征率%
原附征率
0<x<50000
5
5000
0.005
0.015
50000≤x<20__00
5
10000
0.006
0.015
20__00≤x<600000
5
30000
0.008
0.015
600000≤x<1000000
5
50000
0.010
0.015
1000000以上
5
50000以上
0.010
0.015
上表所述,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将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最低征税额也大大降低,从而提升了定额的实际执行力,降低了个体税收执法难度。如执行此政策达起征点面有望达到80%以上,入库率也将有大幅度的提高。以上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对临时经营的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附征率可按从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