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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实施方案通用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有序地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务分包管理实施方案通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方案通用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以全面推广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本着以人为本、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按照“分步实施、考核验收、总结提高、全面推广”的思路,扎实有效地推广一卡通工作。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员:县住建局机关办公室、建管股、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节能办、稽查大队、房管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建管股,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兼任。
(二)责任分工
1、领导成员责任分工
局长负责全面推广一卡通工作:副局长协助张局长抓好总协调工作并侧重一卡通工作在招投标和审批过程中推广运行;李副局长侧重抓好全县实施一卡通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宣教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对全县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行,协调解决推行中出现的问题。
(1)县住建局建管股牵头,办公室、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清欠办、节能办、房管股、稽查队等部门配合,负责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推广办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培育劳务企业和加强劳务分包监管;监督检查一卡通工作落实情况。
(2)县住建局建管股、质监站、安监站积极协调市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制定建筑行业工人培训计划,对工人进行职业培训、技能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
(3)县住建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一卡通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资料汇总等事项。
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广一卡通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有效监管,遏制非法用工和工程转包行为,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一卡通工作全覆盖。
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凡进入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项目,必须办理一卡通手续。在建工程项目,凡主体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的',也须办理一卡通手续。
工作任务
(一)建筑业企业责任
1、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投标时和办理安监备案手续前将各项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工商银行支行指定的网点开设账户。
3、建筑业企业和项目部都要建立一卡通管理机构,设立固定场所,配置一卡通所需设备,确定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障措施,切实做好一卡通工作。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进行分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各种证件齐全的分包企业,并依法与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单位应到县住建局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
5、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备案后3日内为农民工办理建工灵通卡,根据实际工程需求,调配本企业农民工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之间流动作业,及时办理农民工信息变更手续,确保农民工正常刷卡考勤。
6、建筑业企业在招用劳务人员时,必须招聘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严禁无证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7、按照“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作业专项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务管理部门,在项目上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工作,审核劳务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表,在施工现场公示3天,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工商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建工灵通卡中,管理费用部分按合同约定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
(二)监管部门责任
1、县住建局要利用一卡通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审核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并适时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2、严把准入关。县住建局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先审查企业是否办理一卡通手续(外埠企业应做出具体实施的时限承诺),发现企业未办理或有不良记录时不予发售招标文件;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监管时,负责查阅企业业绩、人员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重点审查施工合同中分包事项专业设置及人员配备等内容。
3、严把审批关。县住建局建管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负责查阅中标企业是否将相关信息已输入一卡通,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时整改。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时,负责利用一卡通系统核对企业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人证是否相符等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一卡通系统,对有问题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4、严把监管关。县住建局建管股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录入信息的真实性,用工合同签定的合法性,刷卡出勤和工资发放的一致性,从业人员办卡到位情况,并把实施一卡通诚信企业向社会公布;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并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合同履约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安监站、质监站负责在执法中查阅企业录入的项目部负责人、安保、质保体系人员与实际到位人员是否相符,特殊工种、监理人员是否人证相符并到位;清欠办负责对一卡通工资预警企业停办相关手续并重点监督,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稽查大队通过一卡通信息平台对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特殊工种、安保、质保体系人员在岗情况,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
5、严把持证上岗关。县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要积极协调市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制定建筑行业工人培训计划,对工人进行职业培训、技能考核、继续教育等工作。并主动配合稽查大队对施工现场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无证人员的企业由稽查大队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无证对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人持证上岗。
6、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县住建局质监站、安监站、节能办、档案室、建管股、房管股在审核工程验收资料时,负责督导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进行整改,待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激励约束措施
1、凡出具工商银行支行资金证明的建设(开发)单位,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减免缴纳比例的0.5%。
2、凡被列入实施一卡通诚信名单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承接第二个及以上工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外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减免缴纳比例的0.5%,本地建筑业企业缴存的定额保证金按每年20%提前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项目无农民工投诉,可提前三个月退还保证金。
3、强化行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经协调市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对推行一卡通工作的企业,由县住建局出具证明后,企业人员参加技能岗位培训及技能等级鉴定时,给予减免40%—60%的费用;对推行一卡通工作到位的企业,在技能岗位培训及技能等级鉴定时只收取成本费用。
4、对实行一卡通工作较好的企业,在省市各项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给予大力扶持,县住建局将其作为诚信单位优先向工商银行支行推荐办理融资贷款等业务。
5、工商银行支行按照县住建局提供的诚信企业名单,根据建筑业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情况,在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种非融资类保函和流动资金贷款、应收工程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优惠政策。
6、建设(开发)单位因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或不按合同兑现优质优价约定的,县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在建设网站予以公布,并限制其新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7、凡不办理一卡通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县住建局要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投标资格,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或发生群体上访讨薪事件的,外埠企业要追加缴纳1%至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地企业要追加缴纳20%的定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县住建局各职能科室对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录入一卡通,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住建局成立一卡通工作领导机构,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承办落实,并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服务到位,确保一卡通工作全面推广。
(二)完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全面推广一卡通工作制度,把全面推广一卡通工作与规范管理和信用机制结合起来。借助一卡通信息管理平台,根据日常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务人员从业表现,对建筑业企业和劳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评价,并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从业信用档案,适时对外公布,对一卡通工作落实较好的建筑业企业,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同时,以不良记录为依据,对落实不好的企业,将采取限制其企业工程投标资格等措施,加大建设市场清出力度。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方案通用2
前言
劳务分包队伍身处施工现场生产第一线,其素质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成本、进度控制和企业的品牌信誉。众所周知,劳务分包队伍在现场施工中要接受项目部的管理。现在相当数量的劳务分包队伍在使用和管理上显现出高风险和高难度。我们要实现做强做大,就必须从企业生存、稳定和发展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劳务队伍现场施工中的问题,全面提高劳务队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现场项目部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2.1以人为本,做到人文管理
以人为本,做到人文管理,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住宿生活条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不含糊凑合,做到对工人的关心照顾,项目部经常检查督促劳务分包队伍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冬天检查民工的取暖,真正做到劳务分包队伍的人文管理。
2.2严格管理流程
中间工序报验由劳务分包队伍自检合格后及时向项目部提出,再由项目部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序报验。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及时向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下发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技术人员及时检查跟踪,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向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指出,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整改,从而保证工序不返工,工期和质量均有较大提高。
2.3质量管理方面
要树立全员、全过程质量为本意识。开工前项目部对劳务分包队伍人员进行质量和相关图集、规范和本工程施工图纸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劳务分包队伍加强施工人员的技术力量,强化质量意识。工程设计变更、技术交底能够及时传达到劳务分包队伍的每个工人中,让工人能够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4安全管理方面
加强宣传教育,每一个进场的工人都要进行安全“三级教育”,每道工序做到安全交底,项目部培训交底做到通俗易懂,使工人明明白白。提供切实可靠的安全设备,安全三宝必须配齐,特种工种操作人员必须人证相符。
2.5进度管理方面
开工前由项目部将计划分解,制定节点计划,对劳务分包队伍在人员、材料、设备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每一周对节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6协调工作方面
对并行的劳务分包队伍引导进行帮扶对比,在竞争学习中提高对工作不同工种、不同工序的分包队伍加强成品保护教育,并制定周密的工期计划,避免误工。
2.7材料管理方面
对采购的材料,要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复试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上等,对不符合设计、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一律退场。及时做好材料计划,确定用量及提供日期,以防超量及耽误工期。制定严格的奖惩细则,由项目部预算人员及项目所有人员参与制定材料用量标准,给出合理的损耗量,具体现场由施工员、材料员共同对浪费材料现象进行管理,并且现场临水、临电制度限额,杜绝浪费。
2.8工人工资方面
项目部建立了完善的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记录好工人的姓名、住址及进出场时间,以保证项目部第一时间掌握现场工人的动态。项目部收集工人的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并公布于现场,这样做到工人工资按月结清。
3结合实例,事实证明
3.1对劳务分包队伍与企业有过合作经验的
3.1.1要从以往合作中找到劳务分包队伍的优点、缺点、薄弱环节。
3.1.2组织人员以谈话、交朋友的方式来进一步了解,并落实劳务分包队伍的基本情况。
3.1.3做好真对性的管理方案,切实加强作业指导、过程控制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队伍的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处在视线之内。
3.1.4对技术薄弱环节提前控制,在现场中发现没按技术交底、规范施工之处及时给予指导,以身示范,做到有理有据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3.1.5严格要求,把劳务队伍不能理解之处及不明确之处给予及时解决,使其自身管理水平日益提高。
3.2对劳务分包队伍经企业招标而来
3.2.1要从劳务分包队伍的简介,进场人员的情况是否属实,进行全方面的交流、摸底。
3.2.2通过了解不只能看其表面,要坚决杜绝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管而不严的情况,特别是在技术管理、重要物资供应、施工生产管理(下达生产计划、督促落实、综合协调)等方面,应切实肩负起协调指挥劳务队伍施工生产的责任。
3.2.3在劳务分包队伍中存在着各层小分包,分析出他们存在的矛盾、隐患及时与劳务分包队伍责任人沟通,让他们做好人员调配,以免出现工期滞后,影响整体。
3.2.4对调配的`人员进行技术摸底,出现不能按交底、规范施工的工程,由劳务分包责任人把技术把关之处按排给有技术力量的人员来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工期的顺利进行。
3.2.5切实促进集团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解决项目管理漏洞,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3.2.6要对劳务队伍做到“管帮结合”。要把劳务队伍作为伙伴,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帮助其优化施工方案,降低作业成本,改善工作、生活环境。
4结束语
劳务分包既是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施工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对施工总承包方而言,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劳务分包企业来成。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做强做大的现实要求,需要我们与劳务队伍和谐依存、合作共赢。相信,随着集团劳务队伍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化,我们的劳务队伍在自觉提高合同履约能力、保障项目施工顺利进行的同时,其自身建设也会得到潜移默化的夯实,继而实现为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服务向更好更高层次的提升。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方案通用3
国家统计局的《20xx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我国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工总数为6109多万人,超过建筑业从业人员的80%,是建筑业的主力军。30多年来,建筑业农民工主流用工形式经历了从固定工,到引入劳务派遣用工,再到劳务分包用工的发展过程。劳务分包用工是近些年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
一、劳务分包用工的概念
劳务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用工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施工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劳务工人,存在两种合同:施工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H水电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H水电施工企业是一家有着60年历史的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H企业的技能员工越来越少,企业自有员工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主,正逐步形成以劳务分包为依托的用工形式。其劳务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劳务企业存在隐形二次分包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但实际工程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隐性二次分包,即施工承包企业和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再暗地里分包或转包给“包工头”。二次分包的风险很大,“包工头”往往素质不高,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都可能受影响,施工承包企业对其管理协调难度大。
2、劳务工人流动性过大
各项目劳务工人流动性非常大。在三明T项目,有一个劳务分包企业,5月31日有59名劳务工人,7月15日有49名劳务工人,除3名管理人员外,其他劳务工人均重新换了一遍。一个半月,56人退场,46人进场。人员流动性过大,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施工进度。
3、劳务企业项目用工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企业大都没有为劳务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有些二次分包的“包工头”,经常少发、不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也有劳务工人提前退场时,因劳务企业工资结算不及时,找到施工承包单位寻求帮助的情况,甚至到政府部门上访讨薪。
三、完善H水电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用工管理的对策
1、加强施工承包企业内部劳务用工风险防范机制
施工承包企业要成立项目部劳务用工风险管控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以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部进度计划为依据,对劳务分包企业定期进行进度、质量、安全、资金、设备材料等方面的考核,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并要求劳务分包企业立即整改。项目部也要定期开展用工检查,一旦发现二次分包现象,对劳务分包企业给予警告,并立即清退二次分包队伍。
2、多种措施并用降低劳务工人的流动性
劳务分包招标时,其他条件符合要求且相同时,优先确定本地的资信良好的劳务分包企业为中标者。“本土化”的劳务企业多招用本地的工人,离家近,工人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劳务分包企业也要改善工人工作生活环境,住房采用统一规格的活动板房,改善伙食,丰富工人业余文化生活;施工承包企业要保证现场安全经费及劳动保护经费支出。离家近、环境好、劳动保护到位,劳务工人的`流动性就会降低。
此外,项目部用工前一定要严格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并对施工任务进行交底,让劳务工人对所要开展的工作及工作中的安全知识有清晰、明确的认识。项目部还要持续做好做实民工学校教育工作。
3、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监督和管理
(1)严格执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实名制备案
20xx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项目部要配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备案,通过动态管控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清单等备案资料,将农民工实名制落实到位。
20xx年5月,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在武汉和济南试点。该平台运行后,可以有效规范劳务企业用工管理、减少工资拖欠行为。但因涉及到劳务企业等相关方的利益,全面启动该平台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政策规范和时间来推进。
(2)加强劳务分包用工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在事前控制方面,施工承包企业在项目前期策划时,就要制定符合项目实际的招标文件,从企业合格分包商库中,邀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商投标,严肃评标,严控“关系户”,和皮包公司。实践中,关系户和皮包公司分包商在施工进程中,不容易协调和管理,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也大打折扣。此外,分包合同中也要包含用工管理实名制及相关资料备案等条款及违约金条款。
在事中控制方面,施工承包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用工监督。项目部用工风险管控小组,要动态监管农民工进退场情况,为农民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项目部用工风险管控小组至少要派出两名成员,监督、见证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签字过程;不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用工巡查,核对名册,一经发现缺少备案资料的人员,立刻要求其停工,补全资料后方可上岗,并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支付违约金。
在事后控制方面,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发生工伤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项目部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积极协助劳务分包企业解决用工问题,畅通农民工申诉的渠道,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四、总结
劳务分包用工为水电施工企业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规范劳务分包用工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将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转变为产业工人[3],政企联动,改善劳务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留住他们。作为施工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用工风险管控机制、多种举措并行降低劳务工人的流动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用工控制、严格执行实名制等,严格监管劳务分包企业用工,保证顺利完成各项施工生产任务。
劳务分包管理实施方案通用4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最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对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大规模的农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在农村房屋拆建过程中市场混乱、事故频发,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也日渐增多。这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为难办理的一类案件,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施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包工头与雇工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雇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意见不一致。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现状
笔者所在法庭,两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劳务者在建房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向人民法院要求承包人(即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包工头均是无建筑资质的个人,且提供劳务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三个案件最终都已调解结案,由包工头和房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值得我们做一探讨。
二、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歧
现在农村建房一般是由房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实践中,对于此合同或者约定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因此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此合同要求房主和承包人具备相应建设资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认为是承揽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定作人(房主)不承担那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种认识的不同会直接导致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的不同。
在实践中,有资质的承建方大部分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但是农村建房房主因为成本限制,绝大多数选择的都是没有任何建房资质得私人承建者。所以,如果对农村建房合同一概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房主的责任被加重,降低了无资质承包人的违法成本,这样也不符合民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应当分情况区别认定。
三、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法律关系再认定
1、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建设必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但是农村建房具有特殊性,应当划定具体的界限,否则仍然会造成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结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农村建设三层以上且高度高于10米的房屋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一级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房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包料的应认定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对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产生的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实践中,如果在农村建造两层以下的房屋,房主与承包人签订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而房主主要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针对这样的合同,虽然名曰房屋建造合同,但是实质上属于承揽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劳务合同
这种形式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也十分普遍。很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为了节省开支,会自行将各种建筑材料准备好,承包人只是在房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提供劳务建造房屋即可。实践中,房主对于房屋的建造预先没有设计图纸,只是根据其他村民建房的外形自行设计,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随时更改房屋样式和结构。而承包人则负责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赚取人工费。这样承包人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那么在样的情形下,可以
认定房主和承包人构成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如果承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承包人在此过程中也获得了利益,并且其对提供劳务者有保障安全义务,所以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份额。以上是承包人承包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合同的主要的区是:
(1)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是支配、指挥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合同的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支配,服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和指挥。
但是,在实践中要清楚的区分两种合同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各种用工方式可能同时存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出区分:
(1)、房主在选定承包人时是否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即选择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技术经验。
(2)、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由房主提供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事项;
(3)、工程款的给付是由房主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者,还是由房主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支付给提供劳务者;
(4)房主、承包人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
笔者认为,农村建房如果是建造三层以下房屋,对于房主、承包人和提供给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从以上四点中分析确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解决措施
1、上论述主要明确了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但是笔者希望通过提出解决思路,从根本上防止农村建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全农村自建房屋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建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农民自建房屋的需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大对私人建筑承包人的管理力度,对于以承包农村建房为业的承包人应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筑主管部门对这一群体进行统一培训和资质认定,统一登记备案,定期核查。最后,建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推行统一房屋设计图和示范合同文本。引导村民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建房,确保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推行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针对农村建房安全系数较低,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承包人和房主都是自然人,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能力有限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类似交强险的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在主管部门审批建房手续时要求房主或者承包人缴纳。这样,就可以弥补房主和承包人在提供劳务者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3、加大法制宣传。相关部门在农村地区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基层法庭运用“一村(社区)一法官”机制和“巡回审理”等方式提高广大农村建房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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