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时间:2024-10-07 07:30:24 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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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防雷整改施工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1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

  (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

  (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三)评估所用数据代表性、可靠性说明;

  (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雷电环境分析;

  (五)雷电灾害风险性分析,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措施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取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后方可使用。经评审通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防雷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依据。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防雷设计审核申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2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物不断增多,电气化、微电子技术应用日益普及,雷电隐患也随之增加。盱眙地处丘陵山区,属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为37。8天。20xx年,我县共发生了20多起雷击事件,其中造成2人死亡,部分建筑物和设备遭到损坏。其中夏季强对流天气发生频繁,剧烈的气流运动导致小区域内闪电次数特别集中,因此夏季6月至8月成为雷电灾害的高发期,雷击事故最多。从4月至8月县气象局开展的防雷安全大检查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存在防雷管理不到位、防雷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等情况。一旦遭受雷击,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设备损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

  为贯彻党的十关于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要求,县政府连续下发了《盱眙县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盱眙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政府对防雷安全高度重视,成立了县防雷减灾工作小组,要求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和新建项目的防雷源头管理。县气象局按照“程序从简、费用从低、服务从优”的原则,简化经济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并将办事程序、申请材料、标准和政策依据汇编成册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服务。

  该县气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多方面做好经济开发区企业防雷安全服务工作:

  切实搞好防雷检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做好防雷检测工作。在常规检测中,凡是有安全隐患一定向对方说明其危害性,并提出合理化整改措施,待对方整改后再次检测,直到合格为准,从不怕麻烦。在新建项目检测中,依据施工图纸切实做到分楼分层逐步分段检测,对隐蔽工程尽量做到有相关照相记录。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防雷服务,严格依据相关行业标准及有关防雷规范进行检测,认真对待每个检测记录,不留安全死角。

  依法审批。在防雷行政审批中,严格按照县审批中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对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项目,气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其协调办理,直到办结为准。

  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严格督促整改。结合省、市、县安全大检查活动,积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检查,尤其是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科普宣传。积极参加宣传教育活动,将防雷知识印成宣传单送到广大群众手中,每年不少于2次、发放宣传资料数千份,切实提高全社会防雷安全意识,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随着对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防雷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该县气象部门将从源头上有效减少新建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隐患,从而有力推进全县的防雷安全工作,真正把“平安盱眙”创建工作落到实处,为经济开发区快速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防雷安全环境。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3

  一、并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构)物应当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和电源防雷箱。凡未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和电源防雷箱的要及时统计上报县防雷中心。并向县防雷中心申请检测验收。

  二、实行审核管理。对《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楼建筑物、构筑物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场所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县防雷中心要对其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发给市统一印发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三、将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协调统一,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xx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综合防护。

  四、还应安装防雷抗静电装置。对于高危建筑物、油库、汽车加油站、爆炸物品仓库、燃气站、化工厂等除应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外。

  取得《市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证》检测不合格需要的单位要积极主动整改,五、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县防雷中心申请并配合防雷中心检测人员接受防雷安全检测。直到合格为止。对拒不进行防雷设施安装、年检和整改的将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委员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防雷整改施工方案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主要分为项目预评估、方案评估、现状评估三种。

  1、项目预评估是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规划的建筑物参数、选址、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分布,结合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计算分析,给出选址、功能布局、重要设备的布设、防雷类别及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方案等建议,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核准、总平规划等提供防雷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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