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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普查宣传方案范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解决一个问题或者一项工程,一个课题的详细过程。那要怎么制定科学的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名普查宣传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地名普查宣传方案 1
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3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1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地名普查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以普查政策、普查成果、普查经验与先进事迹宣传为重点,以保障和提升宣传效果为核心,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地名普查工作的氛围,确保普查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具体目标是:
(一)通过宣传,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地名普查对提高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履行好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通过宣传,使广大地名工作者和普查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守职业纪律,坚持普查原则,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准确。
(四)通过宣传,使广大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和地名普查的了解,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政策,提高支持、配合普查的主动性、自觉性。
三、宣传内容
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3号)等法规和文件,重点围绕六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一)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地名的基础功能和作用,深入宣传地名普查对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二)地名普查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规程,深入宣传普查的目标任务、主要原则、安排部署、程序步骤、工作要求等内容。
(三)地名普查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总结普查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挖掘典型人物和生动事迹,及时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四)地名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及时发布普查数据,广泛宣传推广各种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产品。
(五)地名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宣传地名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宣传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及时公布和推广标准地名,提高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的意识。
(六)地名文化的传播和弘扬。宣传普查中挖掘整理的各类地名文化遗产和地名文化产品,广泛传播地名文化知识,传承、保护和弘扬中华优秀的传统地名文化。
四、宣传方式
要充分发挥地名与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特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地名普查工作。主要宣传方式有:
(一)建立地名普查网站和微博。
(二)播放地名普查宣传片。
(三)开展街头地名普查宣传日活动。
(四)举办地名文化研讨会、讲座等。
(五)设立报纸报刊地名普查专栏。
(六)开设地名标志广告栏和社区宣传栏。
(七)张贴宣传海报和宣传画,悬挂标语条幅,制作电子宣传字幕。
(八)开展地名征集和评选、地名知识竞赛等活动。
(九)展示地名普查成果。
五、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原则,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系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特点,组织策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阶段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可联合民政部办公厅新闻办、有关传媒公司、媒体单位和事业单位,切实做好普查宣传推广工作。要积极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各级各类媒体的大力支持。地名普查宣传活动的策划、实施、评估等工作,可委托专业传媒公司承担。
六、具体安排
普查宣传工作贯穿地名普查的全过程,要根据地名普查工作时间安排,紧密结合各个阶段任务,及时启动,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主要任务如下:
(一)第一阶段(20xx年底前)。
要结合地名普查准备工作,重点宣传开展地名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及时报导普查的重大会议和有关党政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各级普查机构的作用、普查人员的责任等。具体宣传活动包括:
1.征集发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视觉识别标志、标语口号(4-5月)。
2.报导重大会议活动。协调主流媒体对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培训等重大普查活动和全国性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导(4-6月)。
3.举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向社会介绍普查工作相关情况(4-5月)。
4.建立地名普查简报制度(6月)。从今年6月至12月每月出1-2期简报,明年1月起每月出2-3期简报。
5.设计建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网。建立地名普查网站与民政部网站、区划地名司网站之间的专栏链接。督促各地建立普查专网,做到全国专网联通(5-6月)。
6.起草印发《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部署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5月)。
7.编辑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手册》(6-7月)。
8.开辟部属媒体专栏。在《中国社会报》、《中国地名》杂志等报刊开辟地名普查专栏,策划专题报导,解读地名普查目的、意义、方式,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地名知识等,报导普查进展及阶段性成果(5-12月)。
9.举办网络互动活动。在部微博、部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开设或建立“地名普查小知识”专栏专题,及时发布地名普查信息和各类地名小知识,并收集社情民意;适时举办网络微访谈活动,增强与网友之间互动,解答社会关注问题(5-12月)。
10.制作下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等视频、音频资料(6月-12月)。
11.制作下发全国地名普查宣传海报、横幅和其他宣传品(6月-12月)。
12.开展地名普查宣传月活动。在普查标准时点到来时掀起一个宣传高潮(12月)。
(二)第二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
结合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和验收,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1.继续宣传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积极宣传各级政府的支持、部门间的协作、普查人员的辛勤工作,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3.请有关领导亲临普查现场慰问一线普查人员,指导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协调媒体进行报导,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配合度。
4.启动开展“地名普查万里行”活动,组织协调中央主流媒体实地采访、报导地名普查过程中的事迹、成果和亮点等。
5.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普查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三)第三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
结合普查成果汇总建档、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1.公布数据成果。做好普查数据公报发布准备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名普查数据结果;配合数据公报发布,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解读普查数据,请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消息和评论。
2.展示地名普查成果。抓住普查数据发布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的时机,通过专题宣传、成果展示等方式,宣传我国地名普查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在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辟“美丽中国地名”、“中国地名故事”、“地名文化遗产”等专题地名栏目,在历史、地理、人文等专业媒体呈现地名普查成果。
3.表彰先进人物和事迹。深入总结和挖掘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人物和事迹,分层次、分主题进行宣传报导。
七、宣传品制作与发放
(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标志和口号。5月底前完成设计、制作、下发工作。
(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海报和横幅。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分期分批制作、下发。6月底投放第一批以普查启动为主题的海报和横幅。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手册》。6月底前完成编辑、印发工作。
(四)地名普查视频、音频宣传材料。设计、制作和下发地名普查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等。根据普查工作进展分期分批进行,今年6月底前投放第一批,12月投放第二批。
(五)其他宣传品和纪念品。根据工作需要,设计制作地名普查小册子、标志服饰、纪念品等宣传用品。
地名普查宣传方案 2
为搞好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动员,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1号)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国地名普查办发〔20xx〕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围绕普查搞宣传,搞好宣传促普查”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好地名普查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工作,以普查政策、普查内容、普查意义为宣传重点,进一步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为开展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宣传重点
结合地名普查相关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开展宣传工作:
1. 宣传开展地名普查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2. 及时报道地名普查的重大会议活动、有关党政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
3. 宣传报道全省各地开展地名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4. 宣传推广地名普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典型人物及生动事迹;
5. 宣传推广地名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文化遗产,广泛传播地名文化知识等。
三、宣传方式
以“接地气、多渠道、广传播”为原则,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客户端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地名普查工作。主要宣传方式有:
(一)在区划地名网站上开设地名普查专页。
(二)播放地名普查宣传片。
(三)开展街头地名普查宣传日活动。
(四)开设地名普查标志广告栏和社区宣传栏。
(五)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海报和宣传画,悬挂标语条幅,制作电子宣传字幕。
(六)展示地名普查成果。
四、具体安排
地名普查宣传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xx年底前)
结合地名普查的准备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具体宣传活动包括:
1. 协调主流媒体对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培训等重大普查活动和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6月-8月)。
2. 起草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部署全省地名普查宣传工作。(7月)
3. 汇总各地上报的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发布通报,制作宣传展板。(7月-12月)
4. 利用荆楚网、各地市州政府的网站、民政网站、湖北省民政网站、湖北省区划地名网等进行网络宣传,报道普查进展及阶段性成果。(7月-12月)
5. 在湖北省区划地名网站上建立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专页,介绍地名普查目的、意义、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布地名普查信息和各类地名小知识,征集社情民意,解答民众关注问题。(7月-12月)
6. 联系本地电视台、电台播放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等视频、音频资料。(7月-12月)
7. 全省内发放《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手册》,张贴地名普查标志、宣传海报、宣传口号和横幅等,开设社区宣传栏、广告栏。(9月-12月)
8. 利用客户端,发布地名普查标志、宣传口号、地名普查信息,介绍地名普查小知识,对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进行广泛宣传动员。(7月-12月)
9.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宣传月活动,在普查标准时点到来时掀起一个宣传高潮。(12月)
(二)第二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
结合地名普查的组织实施和验收,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
1. 继续宣传普查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传普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积极宣传地方政府的支持、各部门间的协作、普查人员的辛勤工作,宣传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3. 参与民政部开展的“地名普查万里行”活动,协助配合各级主流媒体实地采访、报导地名普查过程中的事迹、成果和亮点等。
4.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普查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三)第三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
结合普查成果汇总建档、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1. 上报地名普查数据结果,发布普查数据公报,本地主流媒体发布相关消息和评论。
2. 通过专题宣传、成果展示等方式,宣传我省地名普查和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取得的重要成就,充分展示地名普查成果。
3. 认真总结和挖掘普查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人物和事迹,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适时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宣传工作,由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湖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地名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原则,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2. 明确工作重点,务实宣传。各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系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特点,组织策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各阶段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3. 确保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各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所辖县(市、区)地名普查工作动态,设置联络员,及时汇总地名普查进展情况并报送至省地名普查办公室(联系人:陈琳,联系电话:027-50657187)。
附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标志及推荐宣传口号
地名普查宣传方案 3
为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xx〕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xx〕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xx〕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完善地名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其他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名不符实及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提高地名区划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地名档案,实现地名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湖南省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三、组织实施
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湖南省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监理、检查、验收等。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市(州)、xx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市(州)、xx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xx市(州)、xx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和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跨省、跨市(州)重要地名的表述、命名、更名等事项。
5、承办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湖南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1、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3、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规则。
4、制定全省少数民族语地名用字读音审定规则。
5、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6、负责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7、负责湖南省地名普查办下设机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聘请、管理。
8、负责地名普查的省级会议组织,省市县三级业务培训、质量监理、检查指导,市(州)、县(市、区)普查成果验收。
9、负责组织全省地名普查平台、技术标准、网站和成果转换的综合开发与应用。
10、负责省级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完善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
11、负责将全省地名普查成果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验收。
12、负责地名普查省级建档工作。
13、负责编制全省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名录。
14、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标准地名图、录、典、志,以及全省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
15、承担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和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与任务
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全省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及转化工作。具体明确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区域等地名的普查要求和标志设置的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工业区、开发区,边贸区、口岸,区片、地片等特殊区划的地名普查要求。
省教育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参与地名审音定字工作,协助编辑出版方言地名录、志。协助明确学校、教育机构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化处理与应用。协助明确通讯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参与少数民族语地名审音定字及保护工作,协助编辑出版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
省公安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字城市地名数据、国有资产调查数据、城镇地籍库、集体土地确权数据,1:1万和1:5万DLG数据、0.5米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公园分布、湖南省地貌分幅、天地图基础地名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陆地地形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民政部公告第251号),协助界定全省“著名山川”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建筑物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协助界定全省“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两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铁路线路名称代码、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车载导航系统等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主要交通标识相关资料保障工作。协助明确交通运输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水利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全省河流名称代码、水利经营管理单位(如水库、水电站等)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明确水系类地名和水利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文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文化场馆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协助界定全省“近现代重要地名”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省卫生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医疗机构相关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企业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湿地保护区名录、自然保护区名录、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森林、林场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区(点)等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旅游设施、景区、景点纪念地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宗教纪念地相关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电力、能源类线、站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铁路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机场管理集团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民航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文物、考古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省地方志编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从20xx年8月开始,到20xx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xx年8月至12月,所有市(州)、县(市、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培训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20xx年10月,省地名普查办完成省级培训。
第二阶段,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完成所有县、市、区普查和自查,省、市(州)两级检查验收工作。各市(州)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具体时间,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完成整理、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工作人员。
鼓励各地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边普查,边调研需求,边开发应用。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应按照所属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制订当地的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市(州)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市(州)地名普查办成员及县(市、区)地名普查办骨干。市(州)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县(市、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地名普查人员。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地名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各种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勘察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等相关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必须命名;一地多名的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多地重名的须分别命名;名不符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的,须清理整顿。
根据20xx年9月颁布的《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之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留管理空白。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之规定,尚未将门牌号码管辖归口到民政部门的地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在本次地名普查第一阶段理顺门牌号码管辖关系。
(七)建立数据库。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将地名信息逐条录入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全省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改进后报市(州)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州)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成果审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性地名图、录、典、志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等出版物。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政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地名普查宣传方案 4
一、目的意义
本次地名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我镇范围内地名基本情况,规范地理实体名称,设置地名标志,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建立建全地名普查档案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促进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分水岭镇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普查任务
(一)普查内容
1、地名普查。地名普查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43子类地名。
2、点、线、面地理实体普查。(1)点状地理实体。包括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场点,锚地,船闸,渡口,车站,收费站,停车场,加油站,灯塔,井,涵洞,发电站,通信基站,房屋,广场,体育场,城堡,墙,单位,泉,山峰,山口等。(2)线状地理实体。包括公路、铁路、管道、道路、大型桥梁、隧道、灌溉渠、排水沟、渡槽、河(湖)堤、河流等。(3)面状地理实体。包括行政区域、开发区、水库、公园、风景区、丘陵、山脉、湿地等。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根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全镇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组织部署全镇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全镇地名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全镇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审定全镇地名审查成果;
6、承办镇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镇地名普查办职责
1、拟定全镇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
3、负责组织全镇地名普查的宣传工作;
4、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5、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检查和验收;
6、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7、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8、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9、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10、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地名普查所需资料的整理工作,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配合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有效。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3、学习其它先进示范县区的经验;
4、准备准确的地形图;
5、设计、梳理、分类地名普查表格;
6、召开会议,部署我镇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7、对参与地名普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地名普查的相关文件;
(二)全面普查阶段
1、收集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调、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勘界协议、统计等资料,有关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
2、普查登记。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主,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普查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地名数据资料进行调查登记,填报普查成果表。对地名信息有争议的,要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要查阅相关历史资料,力求地名信息完整准确。镇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地名数据进行核实确认,分类汇总并上报镇社会事务办,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全镇地名数据资料的校对汇总。
3、组织地名调查。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采取现场踏勘对照核实,采集地名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4、进行地名标准化处理。将历史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更名;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方用字和地方读音的地名进行审查定字。
5、数据录入。区民政局组织业内人员对收集到的资料和外作业获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比较核对,将普查资料分类汇总,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6、整理资料。(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分类归档;(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表;(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6)准备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到社会事务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
区地名普查办对各成员单位的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总结上报阶段
社会事务办对地名普查工作进行总结,上报普查成果。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
根据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业务培训
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学习地名普查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保密规定。
(三)收集资料
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边界勘界协议、统计等资料,有关地名志、录、词典、图、碑刻,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
(四)实地踏勘
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理,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在地名的相关信息和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信息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立地名标志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根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普查成果,形成普查成果。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
镇地名普查办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十)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将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
六、经费保障
由镇财政自行保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镇政府成立了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明确专人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落实经费和人员。一是经费保障,镇政府要落实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为地名普查人员购买必要的办公设备;二是配备专用的普查人员,各单位要落实一名专人,负责向镇地名普查办提供本单位有关的地名普查资料。
(三)严守技术规范。普查联络人员要协助区地名普查人员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四)做好保密工作。普查形成的各种数据、图表等资料要严格按保密文件管理规定处理,不得运用网络传输和使用传真报送,装有地名数据库系统的电脑不得连结外网和局域网,所有报送的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密封,避免泄密。对造成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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