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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抓好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在服务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我们于近期对全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对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专业调委会建设及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十堰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积极指导下,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定纷止争的作用不断凸显,在发挥群众自治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显示出了其应有的作用,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一)专业调委会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各地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成立一个领导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制定一个组建方案、明确一个责任科室,确定一名联络人员 “五个一” 的要求,认真抓好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截止目前,市县(市、区)两级共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在主管部门设立工作办公室33个。全市巳组建各级行业性专业调委会46个,组建联合调委会2个。其中,市级行业性专业调委会7个;县(市、区)级行业性专业调委会33个(含联合调委会2个);街道级行业性专业调委会8个。按行业的不同分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9个;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8个;征地拆迁纠纷调解委员会9个;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7个;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委员会3个;安全生产纠纷调解委员会1个;食品药品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1个;其他3个。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把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行业(部门)工作经历的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行政人员聘请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全市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巳聘人民调解员504人,其中,专职调解员129人;兼职调解员375人。
(三)专业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市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省、市“两办”文件精神,积极履行对专业调委会建设指导的职责。2011年4月,组织召开了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工作专题会议,集中学习了《人民调解法》和省“两办”文件,介绍了专业调委会的组建程序,就落实省“两办”文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邀请市综治委的领导到会指导,对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提出了要求。2011年8月,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一把手参观学习了安陆市专业调委会建设的经验。编印了《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组建工作指南》发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综治办对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专业调委会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将行动比较快、工作开展比较好的丹江口市等地的做法和经验,及时用简报的形式编印下发,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通过多种措施,使专业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得到了不断加强。
(四)专业调委会在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具有时间短、成本低、方便快捷的特点和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小的时候、化解在初始阶段的优点。在当前经济社会发生深刻转型的大背景下,矛盾纠纷的内容已由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发展为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具有突出的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就有可能激化和演变,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专业调委会及时化解这些矛盾纠纷,不仅减少了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据统计,2011年以来,全市各级专业调委会共调处矛盾纠纷3715件,调解成功3639件,调解成功率达97.95%。在调解成功的3639件矛盾纠纷中,劳动争议纠纷228件;征地拆迁纠纷198件;环境保护纠纷142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1440件;物业管理纠纷220件;医疗纠纷389件。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人民调解员在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各专业调委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参与诉调对接等调解模式的探索,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做出了有益探索。在接待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积极向群众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宣讲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全市48个专业调委会的504名人民调解员成为了义务的普法工作者和法制宣传员,成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提升全体市民的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的一支重要有生力量。
二、专业调委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省、市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文件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综治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专业调委会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与党委政府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在专业调委会网络体系建设、规范化建设、经费保障以及专业调委会作用的发挥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各级综治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对专业调委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没有充分地看到专业调委会在及时化解行业性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特别是负有组建主体责任的少数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把这项工作看作是一项硬指标,而把它当作是一项软任务,在落实党委政府要求和上级文件精神上,行动不够积极。
二是对专业调委会的组建工作推进不够到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市、县(市、区)应当在2011年11月底以前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八个专业调委会组建到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但截止目前,市级只有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物业管理、医患纠纷4个专业调委会在市司法局备案。郧县组建了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环境保护4个专业调委会。房县组建了交通事故赔偿、医患纠纷和劳动人事争议3个专业调委会。十堰经济开发区一个未建。
三是在专业调委会的经费保障上不够到位。没有把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在经费上的支持力度也不够,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工作的开展,影响了专业调委会作用的发挥。
四是在专业调委会作用的发挥上不够到位。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对专业调委会建设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的专业调委会只有一间房;有的专业调委会只有一个人;有的甚至只有一个空架子,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均没有到位。致使专业调委会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三、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抓好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在一个各类矛盾的凸显期,特别是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上升为省级战略后,为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显得更加重要。而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等行业性的矛盾纠纷更易引起社会关注,更易成为社会焦点,如得不到及时化解,也更容易激化和升级。因此,各级各部门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抓好专业调委会建设作为落实第一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党委(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省、市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市、县(市、区)各相关单位特别是专业调委会还未组建到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尽快组建本行业专业调委会,确保各级专业调委会应建尽建。要协调解决好专业调委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专业调委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专业调委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给社会的是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必须要有财政经费予以保障。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省、市“两办”文件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指导经费、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切实保障专业调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对专业调委会建设检查考评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要求,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织领导,加强协调督办和检查考核的力度,并将专业调委会的工作纳入年度综治目标考核之中,为专业调委会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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