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一、开工前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及建设主管部门的文明监督检查。
二、夜间施工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噪音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施工范围外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机械,以免影响秩序,污染市容、损坏行道树和绿化设施。
四、市区主要马路和旅游风景区施工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2.5米,使用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在其他路段施工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低于1.8米,使用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五、不非法占地,及时清理淤泥;运送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淤泥、垃圾,沿途不漏洒;沾有泥沙及浆状物的车辆不驶出工地。
六、工地四周不乱倒垃圾、淤泥;不乱扔废弃物,排水设施流畅,工地无积水。
七、施工场地道路平整、畅通;材料、机具分类,并按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标识清晰。
八、搭设的临时厕所、浴室有接、载、流措施,粪便、污水不外流。
九、对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及自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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