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时间:2024-11-29 14:04:15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2017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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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期间,这对劳动合同当事人都有意义。对用人单位来说,便于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的条件。对劳动者来说,可以使劳动者实际地了解自己从事的劳动是否符合自身的特长、兴趣、爱好,同时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原来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存在欺诈现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在试用期内的双向选择,可以使双方准确了解对方,有利于履行劳动合同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试用期的期限如下:不满三个月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在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要将自身的技术含量因素考虑进去,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关于试用期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2017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解析

  《劳动合同法》在第19条至21条,以及83条对试用期作了规定,这次对试用期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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