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险计划书
为了提高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更好的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今年我公司根据贵学校要求完善了原有的学生综合保险条款,具体如下:
一、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投保人为在校正常学习的学生本人。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三)学校需提供被保险人(在册学生)名单。
二、险种组合
A、意外伤害门诊住院除自费药外具实报销,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意外住院不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付
B、超高的保险责任
C、意外住院补贴
D、市内14所指定医院特约医疗绿色通道,理赔专员专项服务
三、咨询投诉
如对公司及业务人员服务不满,或发现公司工作人员损害保户利益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如对公司产品或服务以及保险事宜不明确,需要提供咨询帮助,公司将随时恭候垂询。
投诉咨询方式可以是电话、信函、传真或亲赴公司提出等多种形式,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将会以热情的服务为客户解疑,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投诉案件,维护客户权益。
☆客户服务专线:
☆理赔报案专线:
四、理赔程序:
学生出险后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或理赔专员)报案,并将相关的理赔材料上交→保险公司(或理赔专员)接到报案材料后递交核保核赔部审核→理赔部门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对报案材料进行查勘→计财部门计算理赔金额、打印赔案单并发出理赔款→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将理赔款送至学校→学校把理赔款发放给被保险人。
上述程序从报案到领取理赔款,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一)齐备的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1、住院医疗:
①住院病历(病历上必须有医生填写的出院小结)
②住院发票
③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
④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单
⑤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日
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原件
⑦学校盖章的理赔申请书
2、门诊医疗:
3、意外身故、疾病身故:
①医院病历
②医院抢救、医疗的费用发票和清单
③死亡鉴定证明
④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⑤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日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原件⑦学校盖章的理赔申请书
(二)以下项目属于免赔范围:
1、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身故等;
2、醉酒行为造成的伤害、身故等;
3、先天性的疾病;
4、带病投保;
5、自费药;
6、乙类药自付部分;
7、不合理的检查费;
8、监护费自付部分;
9、超标手术费;
10、陪人费;
11、消毒、空调费;
12、材料自费、自付部分;
13、超标心电图费;
14、超标床位费;
五、我们的承诺
作为具有丰富寿险管理经验的一流保险公司,我们拥有先进的电子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系统,能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我们坚持以“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率、一流的公司信誉”发展新华保险事业,把热情与关心送给每一位信任我们的客户,我们将以“满意的产品,优质的服务”为服务理念,竭诚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人身险业务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保险人承诺身故给付手续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医疗给付手续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24小时提供及时、快捷的理赔服务,赔款送上门。
2、发生重大保险事故,责任明确但手续还不齐全情况下,为了抢救或治疗需要,可以预付赔款。
3、新华人寿将每周对学院进行电话回访,并根据学院要求,不定期为学生举办保险知识讲座,了解学生对保险服务新的需求,以便提供更加完善的后续服务;实行定期走访制度。
4、通过我司95500热线服务,24小时为客户提供周全的咨询服务;可为师生解答保险业务有关疑问;遍布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可随时随地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5、赠送学校教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同学生一致。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广西开展学生保险业务已有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本保险建议书是针对学校的特点而设计的。如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请提供宝贵意见。
浅谈关于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的挑战,在许多方面受到了巨大冲击,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涉及每一个教职工的长远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我国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一、社会保险释义
谈社会保险,离不开社会保障,它从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为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强调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采取的是受益者与雇用单位等共同供款和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的安定。
二、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等学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属性和公益性。高等学校的社会保险发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国高等学校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制度由国家设计,经费来源于财政和单位,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这一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个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不协调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尚未覆盖到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目前仍然停留在离、退休制度阶段。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完全由国家财政和学校自己负担;保险费用基本由国家和单位统包,导致个人保障意识淡薄,造成了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会矛盾。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国家财政将不堪重负。
2、高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与其它同类人员的退休费存在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陆续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实质进入社会保险阶段,然而,却出现了退休费与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差异。在办理退休时,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费大于正常办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的保险待遇。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国家尚未有明确文件规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费;而其退休进入社会统筹时,按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核定养老金。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同一人来说,退休时可同时适用这两种政策,而退休费和养老金中的“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政策和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政策存在差额。现在这部分差额一直由学校负担,并将负担至每位职工死亡时止,显然不尽合理。
3、关于工伤保险。高等学校教职工的伤残待遇执行国务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没有建立切合自身特点的工伤认定和处理制度。随着高等学校的社会活动日趋频繁,职工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率也相应增加,再加上高等学校还有不少工人编制的职工,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存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概率。而《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只涵盖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高等学校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据不够明确统一、工伤认定机构不健全而无法开展工伤认定,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滞后,严重阻碍了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目前,高等学校正在进行较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实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与人员的升降淘汰等各项配套措施也开始付诸实施。如果离开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撑和依托,人才市场、人才流动、辞职辞退等都难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严重不足。社会保险任何政策的出台,应保持连续性一致性;高校作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经费上重点投入的事业单位,政府对高校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支持,应该有保障。
三、高等学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具体建议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中应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尽快建立独立于高等学校之外的、保障对象管理和服务真正社会化的保障体系。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险执业队伍的建设,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1、养老保险是高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当前,一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模式,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高校的职工养老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与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四是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个人账户水平差异的衔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合并计算,保险待遇水平改革前后的衔接问题等。
2、建立适用于事业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受理及认定机构,严格执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好地维护高校教职工的权益。
3、失业保险方面。自1999年1月1日开始,高校出现了失业保险,使高校承担社会保险经费的压力激增,依赖国家全额拨款的高等学校,一方面要承诺在高校内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员,不可以给社会增加负担;另一方面,政府未给高校追加相应的经费,实际上让高校感到了压力传递。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对于高校社会保险费用的追加,应列入其对教育经费投入之中。
总之,为了更好地适应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制定统一的高等学校保险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社会安全网”、“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的作用,更快地推进高等学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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