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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处理决定书范文
范文一
关于给予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的决定
各系、登封校区:
XX,男,学号200702059,1987年6月11日出生,我院运动训练系2007级田径班学生。
根据运动系07级教学计划,该年级学生大四阶段实习时间为两个月(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按照规定,XX同学应于2010年11月1日按时返校继续相关的文化课学习,但该生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至今未曾返校。经辅导员及同学多次联系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该生无故离校已多达一个半月。为严肃校纪,警示他人,参照《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
被处理的学生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范文二
关于给予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的决定
XX,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我院2010级控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号2010E8016868007。
该生自2014年2月17日始,在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经导师、所在研究室主任和研究生部多次联系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该生无故离校已达30天。为严肃校纪,警示他人,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七、八)款之规定,经中科院合肥研究院研究决定,给予XX同学自动退学处理。
此退学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部主页公告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
中科院合肥研究院研究生部
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
范文三
关于对叶秋玲等6名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决定
院教字[2015]114号
各院系、相关部门:
根据《晋中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院教字[2015]10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数学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2013级叶X玲;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专业2012级XX;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12级XXX;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物科学专业2013级陈X芳;音乐学院音乐表演专业2012级付X强;音乐学院音乐学专业2014级马X程应予退学。经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教务处审核备案并报2015年12月8日第13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决定对该6名学生做退学处理。
以上学生所在院系需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院系将决定书在校内发布公告五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接到决定书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如对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申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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