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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孩子探视权决定
探视权,是父母基于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取得的权利,这种权利因离婚而衍生。那么,我国婚姻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详细介绍探视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
一、探视权的概念和特征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二、我国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探视权如何行使,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如果因此而产生了探视权纠纷,建议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您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及时咨询律师。
离婚后的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对于离婚后探视权有哪些保障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 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5 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26 条规定: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探望权怎么才能有保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处理:
一、协议优先原则。
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时间的确定方面,探望的时间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以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为一天为原则,而且应当确定在周休日或节假日比较妥当,并允许当事人协商调节;在探望方式的确定方面,应当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接送比较妥当。
二、协议探望是提起探望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于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探望权的实施,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行使探望权的保证。
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遭到拒绝时,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对协助一方未尽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其罚款、拘留。以确保当事人探望权的真正实现。
四、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行使。
实践中可能存在有两种情况:
1、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对探望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违反判决的规定的行为,也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证。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相关内容——探望权的内容:
1、探视的.时间
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2、探视的方式
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
探视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尽量弥补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
3、探视权的中止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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