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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类型依据与格式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产成品,是其执业质量的载体,但是我国审计市场上一些审计报告的质量却非常令人担忧。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分享一篇关于审计报告的类型依据与格式的相关材料,供大家阅读学习,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一份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可以把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性质以最小的“漏损率”传达给信息使用者眉前实务中对审计报告进行类型划分的做法以及报告格式,包括形式和措词的沿革均是会计界为提高与公众沟通的效率而做出的不懈努力。不科学的类型划分和报告格式会降低审计报告的质量,也会给审计意见变通提供便利,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尝试性的改进措施。
一、审计报告的类型依据
在确定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时,重要性这一概念扮演了核心角色。在实务中,会计师一般依据经验和判断,确立一个重要性水平,并将已经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性水平进行对比,如果没有超过重要性水平,则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果超过了重要性水平,则问题越严重,出具性质越严重的审计意见。在目前各国颁布的审计准则中,对何时应该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意见,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可以说,对审计意见按性质严重程度进行有色彩梯度的类型划分,这有利于提高审计报告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可比性,从而缩小会计师模糊意见的空间。例如,我国2003年修订的报告准则中就对出具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况做出了规定,此外还有“重大疑虑”、“重要”、“公允反映”、“不至于”等判断词语。
共识是存在的,但遗憾的是,理论和现实总是存在着那么一段很难攀越和驾驭的距离,给人一种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怅然感觉。“重大”、“非常重大”,这些词语的界限在哪里?不同意见类型之间选择的分水岭和转折点在哪里?没有确切的答案,只有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重要性水平并不由注册会计师来决定,而是“存在于社会公众中并被法律认可的一种观念,……实质上是源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或者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重要性的认识而引发的对审计重要性概念及其水平的要求(赵火昌,1998)。”那么,什么样的信息对报表使用者是重要的,重要性到多大程度才能影响和改变其决策?这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精确界定的问题。另一方面,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总是与个例休戚相关:经营环境、是否面临诉讼,破产、是否面临盈亏平衡点内部控制、管理层的意图、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使用会计报表的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均可能对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最后,事项重要到什么程度,应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和延展的空间,不同注册会计师有不同的判断标准。这些既为会计师展示其专业能力提供了舞台,也为其进行变通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空间。因此,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以缩小变通的空间,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领域。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充分利用实践扰其是法律诉讼的检验力量
各种意见类型之间的取舍标准不仅仅是纯粹理论意义上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改进。公众认可的重要性水平,反映了公众对审计服务质量的期望,是注册会计师确定其重要性水平的基准和依据。虽然这个重要性水平非常难以把握,但还是可以通过实践这面镜子窥到其模糊的身影,其中健全的法律诉讼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工具。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可诉性,使信息使用者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证明损失和注册会计师过失是否存在着因果联系的过程中,公众和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认知就得到了直面接触和交流论证。这个检验过程对缩小注册会计师和公众对重要性的认知水平,缩小公众期望和注册会计师现有执业水平之间的差距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在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树立更为明确的责任标准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由于人类认知有限性、会计核算技术和手段的局限性以及会计信息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任何财务报表不可能完全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总是存在着一定的错报和漏报,更何况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总是对错误留有余地(即至少存在着重要性水平之内的差异)。即使是标准无保留意见也不是准确无误,绝对可信赖的。所以,什么是会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笔者认为,从可操作意义上,应该明确规定以现有国家已经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制4度为准,即注册会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核查两者的符合程度,而不是其他。
(三)考虑在重要性和审计意见类型选取的标准上制定―些可供参照的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背离此标准太远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的提示和警告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中重要性水平运用的巨大差异,一方面表明了会计师执业水平的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也证明了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的运用大部分是不合格的,是一些较为拙劣的答卷,而制定可操作的标准或许可以改善目前的混乱状况。Nichols and Price(1976)认为,如果执业准则规定比较含糊,会计师就可以使其遵从企业意愿的行为合理化,不会担心招致监管部门的惩罚。而如果会计和审计准则更加规范化,执业准则中需要会计师主观判断的内容有所减少,审计职业界在职业判断方面更容易达成共识;同时,监管部门发现并惩罚会计师不恰当行为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会计师遵从企业意愿的情况就会有所减少。Michael C.Knapp(1985)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如果公司与会计师发生冲突的问题在执业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客户可能得到令其满意的结果。因此,对重要性和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出具制定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减少审计职业判断存在的随意性,减少其变通的空间。
二、审计报告的格式
审计意见类型之间的模糊性会影响审计意见的效果,审计报告的格式也会对报告的效力产生影响,并成为变通意见的一种技巧。从第一份审计报告到目前使用的“简式”标准化报告这100多年来,审计报告的措词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英、美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语和措词方面
在审计报告发展的初期,没有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做统一规定,比如初期英国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都为长式的,且颇具个性,在措词上也是五花八门,通常采用的表达有“全面而真实”(full and true)、“正确而真实”(correct and true)、“真实而可靠”(true and faithful)、“我们证明……”、“我们保证……”等术语。
后来,随着会计师面临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不断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冲击,职业界逐渐认识到财务报表本身就存在着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可能完全客观反映企业真实情况;其次,企业规模扩大,经营情况日益复杂,现代审计只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估基础之上的抽样审计或风险审计,这种审计技术和方法本身存在局限性;最后,管理层舞弊的隐蔽性和作弊技术的提高使会计师不可能完全发现所有舞弊及其对报表的影响,这些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也是相对的,而用“我们保证……”这类过于绝对的措词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可能带来误导,容易使会计师承担过多的责任,因此,语气趋向于缓和,措词也逐渐客观化。如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17年联合发布了“统一会计”文件,删除了“我们证明”、“我们保证”等用语;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于1934年合作推荐了“标准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及“测试”(testlng)这一重要概念,并在意见段继续强调审计提出的是意见而非担保d948年AIA再次对审计报告做出修订,在范围段中增加“以GAAS作为审计依据”,并删除“审计是以检查内部控制为基础”这一术语d988年AICPA对审计报告进行了再次修订,发布了第58号审计准则公告(report on auditedfinancial statement、)。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区分了公司管理层编制会计报表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日月确审计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仅仅是一种合理保证;审计结论中使用“在所用重大方面”代替“符合GAAP基础上的公允表达”和“一致性”措词。
在我国,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2003年修订的审计报告规范中。1996年实施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003年修订后的报告准则改为: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不再提及“真实性”、“合法性”这些容易引起公众歧义的词语;为了使报表使用者清楚地了解会计师工作的范围和性质,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删除了原来格式中对会计报表“一贯性”发表的意见;将措词强烈、主动、表述不合适的“拒绝表述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规范了在意见段后加说明段的情形。
审计报告从个性化的长式向短式、简式的标准化方向发展是提高审计报告可读性的另一个有益尝试。1917年美国联邦储备局(FRB)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推荐,将美国会计师协会编撰的“资产负债表审计备忘录”(a mem0 randumon balance sheet audits)以“统一会计”(unifo rm aCOOunting:tentativeproposal submitted bv the reservedboard)为题发表,首次建议将审计报告标准化,并列出了短式审计报告的格式;1932经济危机促使SEC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法定审计,在此背景下,1933年AIA与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共同推荐出台了第一份标准审计报告,此报告成为现代审计报告的原型。
三、进―步的讨论
可见,无论是审计报告语气和措词的改变,还是意见类型边界的清晰化和报告格式的标准化渚B是职业界为了改进审计报告质量,把问题的性质更加清楚地传达给信息使用者,尽量减弱由于表述失当带来信息“漏损”而做出的一种不懈努力。这种努力客观上减少了双方交流的障碍,缩小了会计师利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意见变通的空间,但是在格式的权衡和取舍中,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冲突:
(一)繁与“简”的取舍哪一个更符合审计报告的目的和原则?
一般来讲,“繁”式审计报告能够把企业存在的问题比较完整地勾画出来,符合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投资者借此可以了解到企业更充分、全面的信息,防止信息误解或理解不全面带来的影响。但是繁式审计报告的缺点也显而易见:过分的个性显示会高估信息使用者的理解能力和对信息的驾驭能力。繁式的审计报告也容易使会计师把做出决策和判断的权力扔给信息使用者,以推卸其责任,并为会计师模糊其审计意见客观上提供了便利。
“简”式审计报告则以简明性、易懂性克服了繁式审计报告的缺点,但是却不符合充分披露的原则:大量的信息被掩盖在千篇一律的、格式化的语言之中,似乎除了表情单一、冷冰冰的面孔外,信息使用者搜寻不到太多期望的信息。在寥寥数语中,更多的问题潜藏在简单的语言下面,注册会计师的变通行为也被更深的遮蔽起来――那么审计报告仅仅是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符号”,还是如科恩委员提出的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一些解释性说明的内容?
当然,不存在一个非此即彼的答案。对审计报告“繁”与“简”的权衡不仅需要技巧,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达到相对均衡点。因此,在对两者的取舍中,首先要考虑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建立两者沟通和交流的机制,在可能的专业能力和法律责任框架内,尽量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其次在对问题反映有重有轻的基础上,既要考虑会计师的判断能力,突出其对问题的观点和立场,也要考虑信息使用者千变万化的信息需求,把对问题的一些决策权留给信息使用者,让其对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的判断掌握一定的主动权,从而避免会计师独霸话语权的局面,给双方留下一定的余地。
(二)意见类型的划分意见的明晰化还是一种武断?
按照准则的要求,目前的审计报告一般分为四种,如果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算作一种的话,五种。这五种类型是迄今为止职业界的一种经验总结,基本刻画了问题的大体轮廓。但是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几种类型的划分能否达到描述和传递问题的目的?是否过于单一?其科学依据在哪里?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对意见类型过于简单的划分不仅会模糊企业之间的个性差异,增大相同意见组内的平均离差,从宏观角度来讲,也会降低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和价值,从而降低审计的成本收益率,减少整个社会的福祉。而且类型之间划分留下的罅隙和模糊空间会给注册会计师变通其审计意见留下可操作、却又很难对其行为进行定性的空间。
孙铮、王跃堂的研究表明,会计师在实务中有利用说明段来逃避法律责任的现象。比如1999年竟然出现了两份带说明段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多审计报告也附加了对许多重要事项的说明。这一方面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对风险的规避动机,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注册会计师对改进目前审计报告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当单纯的意见类型不能完全表达注册会计师对问题的关注和忧虑时,把问题交待给信息使用者未尝不是一种良策。因此对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加说明段的方式不能全盘否定,而是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使注册会计师既能把问题和忧虑传达给信息使用者,又有的放矢,避免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无意义罗列的现象。
进一步来讲,如何在既突出注册会计师鲜明立场的基础上,借鉴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审计意见的色彩梯度和信息含量(比如借鉴资本市场信誉等级的评估方法等),增加不同公司问题披露的详细程度,把公司间的个性差异更加准确地传达给信息使用者,可能是未来审计报告改进的一个空间,其次,可以考虑尽量把发现的问题以数字化的形式呈递给报表使用者,为其留下进一步修正和做出自我决策判断的余地,将更有利于信息的双向传递和交流。
(三)语言与措词的精益求精,继续努力的方向
如何在短短几百字的审计报告中把大量的审计工作和发现的问题准确地表述出来,并让接收者正确理解和接受,确实考验的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还有报告者的文字修养和水平。因此,对报告的编撰,语言应该力求准确、客观,尽量采用社会化、易于被大众理解和接受的语言,避免用词歧义,引起公众误解。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含糊其辞,推卸责任。结构安排合理,该需要重点强调的问题,要尽量在报告中重要的地方表述明确,特别是那些对使用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直接、明确地表达出来。
在审计报告的用语和措词方面,应该重点关注:(1)关于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的表述;(2)对所完成的审计工作和过程的描述;(3)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描述,(4)对发表意见对象的描述;(5)对所持立场的描述;(6)对审计报告使用范围与责任的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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