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时间:2023-03-18 08:42:36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1

兰州市红古区卫健委:

  申请人(患者):XXX,男,1951年11月22日生,汉族,兰州市红古区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

  住址:兰州市红古区,身份证号:62XXXXXXX909,系患者的儿子。

  被申请人: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地址:兰州市,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

  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xx年12月x日,患者张永海因不股骨头骨折送至被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区分院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是股骨头骨折,按常规治疗的话用钢针固定骨折处,但被申请人建议用人工股骨头置换。说是对老人好。20xx年12月X日被申请人对患者进行术前全面检查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X日对患者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由于被申请人手术准备不充分,安防人工股骨头拿11号太小13号的太大被申请人任然用13号的人工股骨头强行置换结果导致患者股骨干断裂,被申请人简单的用钢丝扎了扎说休息一个月自然会好,但是的一个月后患者仍然不能下床、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却认这一切正常既不承担责任也不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方案,一直推脱至今,因为现在我们作为子女的都各自忙各自的事业家庭,老人到现在这个样子,作为子女的谁都不能安心上班顾家。所以我们在此提出向红古区卫健委申请为患者和我们主持公道,为患者解除病痛,为我们子女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快让患者恢复健康。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充分检查,但手术时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莽然手术,严重违反了医疗规范,轻说就是对患者不负责任,不敬业,重者就是草芥人命。一个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及全家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手术前有充分的准备十分的把握和各种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但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医疗程序,他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手术失败后被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方案或实施相应的'措施单被申请人唯恐躲之不及,不为自己的手术失败承担责任。使至患者至今饱受疼痛使其家人备受煎熬。这是一个白衣天使的应该做的事吗?

  三、患者术后至今发生等于是没有治疗,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提出可靠可行的治疗方案,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静养一个月就可以出院,对患者和家属家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担。被申请人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二○XX年一月三日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2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职业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xxxx

此致

  x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3

  申请人(患者):周某,女,20xx年9月23日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

  法定代理人:xx,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清远市xx,身份证号:xx,系患者的母亲。

  被申请人:xx人民医院,地址:xx,联系电话: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xx年6月29日,患者xx因不自主排尿被送至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的症状是左肾发育不良造成,要求切除患者的左肾。20xx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抽取了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等进行术前检查,被申请人未等到检查结果都出来的前提下,于20xx年7月1日匆忙对患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检验肾功能为异常,一星期后再验肾功能仍不正常。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于20xx年7月12日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即20xx年8月18日复诊,患者肾功能仍不正常,20xx年8月19日患者被送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肾弥漫性病变。目前,患者右肾已发展成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开始硬化。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结果未出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术前血清生化电泳检查是20xx年7月1日9时43分才得出检验结论(见证据材料页),但被申请人20xx年7月1日8时就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见证据材料页),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术前检查未出结果就开始为患者动手术。切除肾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诊确实有必要切除“坏肾”,并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即使术前检查的结果对手术不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违反医疗程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任何普通公民都知道,术前检查的结果是为决策是否做手术和如何实施手术的提供依据的,如果术前检查的结果未出就实施手术,那么术前检查就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前检查已显示双肾可能病变,但被申请人仍然为患者切除左肾

  20xx年6月30日19时02分患者的尿液分析+尿沉渣检验得出结论(见证据材料页),其中第4项尿蛋白为阳性(正常为阴性),蛋白尿往往代表肾脏有病变,检验报告第6项“尿比重SG≤1.005,低于1.015~1.025参考值的`范围,表示肾浓缩功能减退。以上结果均显示双肾有可能病变,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申请人却没有谨慎地再次进行检测以确定患者包括右肾在内的肾功能是否正常,而是匆忙于第二天将患者的左肾切除。

  三、患者术后检查显示右肾发生病变,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反而认为患者恢复良好,让其出院,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

  20xx年7月8日10时9分对患者的尿液检查后得出报告:其中尿液检验报告中的尿蛋白为2+,潜血为微量阳性(见证据材料页),检查结论显示右肾功能为异常,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对患者家属说肾功能不正常可能是用药期间不稳定造成,只要尿渡不混浊就没有问题,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记录写上“…治疗效果好,今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见证据材料页)。过一个月,患者复查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患者的右肾已被感染,让家人送患者去别的医院救治,将其对术后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掉。

  四、患者右肾病变是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左肾后造成的

  患者的左肾仅发育不良,并没有严重病变,是完全可以不用切除的。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地为患者切除了左肾,致使患者右肾病变。

  患者自20xx年8月17日出生之日起,就由于左肾发育不良,左输尿管扩张导致不自主排尿,但患者其它方面都与正常人无异,并健康存活到20xx年6月,然而左肾被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后,右肾已感染成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不能再上学,并且由于吃药和激素过多,已经面部浮肿,身体肥胖,与术前判若两人(见证据材料页),更为严重的是,右肾开始硬化,医生认为患者能够存活的时间不长。

  综上,被申请人为患者手术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术后出现的病变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周某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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