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书汇总十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申请书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伤申请书 篇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用工单位的员工,
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工伤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20xx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保险。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20xx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825××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某某大道与某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86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导致申请人不能独立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人社工认字[20xx]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xx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某劳鉴通【20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保险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_日
工伤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尹卯文,男、汉族、干部,1963年1月27日出生,在五寨县地税局三岔税务所工作,现住五寨县地税局家属楼2栋东单元401室。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66136.51元。
事实和理由:
在20xx年9月28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 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20xx)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15366.81元;陪侍费18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670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合计66136.51元。
此致
申请人:尹**
20xx年12月25日
工伤申请书 篇4
尊敬的×××教委:
×××,女,出生于×××× 年×× 月,于×××× 年× 月 到暨华中学工作,现为中学一级教师。×××× 年×× 月×× 日×× 点左右,我在前往教室上课时,途经新修教学楼二楼 女厕所门口外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当时感觉左膝疼 痛,左腿不能弯曲,便立即送往 ×× 医院就诊,×× 点左右 经医生诊断为 ××,未做处理,后前往 ×× 医院骨科住院部 经专家会诊后做石膏固定治疗。于×× 月×× 日× 片复查显 示无明显骨缝并拆除石膏,医生嘱咐在家进行恢复练习。
鉴于此,特申请工伤。
申请人:×××
×××× 年×× 月×× 日
工伤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xxxx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
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
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经验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
本案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安全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
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安全职责的约定。《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最后,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配合供电人保证用电安全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存在消极对待和行使过度两种极端情况首先,法官消极对待释明权。对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20xx]011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的申请人“王张其于XX年8月22日20时在酒楼公司酒店二楼检查空调时不慎被电击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还作反向的诱导性启发,促使申请人就其“触电掉地的事实”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6条,俩位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却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这种临时心证及相关法律见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造成了突袭分配举证责任和突袭裁判。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既没有行使举证释明权,又没有事后予以调查。其次,原审法院过度行使了释明权。申请人在诉请中虽有矛盾不明之处,即“误工费1347元(计算至定残之日起为224天,参照建筑安装业26346元/年标准计算)”,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计算标准本应得出误工费损失为16168.50元。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过度,将本属辩论主义领域的误工费数额问题视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以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积极释明模式要求法官为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需适时地向申请人提供建议和意见。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牵涉申请人利益的主动行为都不得违反对审原则,应当赋予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应当使当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最后,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法院对此并未释明相关的法律见解。
四、原审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应当给予赔偿。关于此类赔偿的计算,原则上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其受伤后实际可能获得的收入与如果不受伤其本应获得的可能收入之间的差额。对于侵权导致的机会丧失,当某种机会是一种很可能发生的机会时,换言之,当一种机会根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是存在的时,对该机会损失导致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申请人仅获得了一部分名义性赔偿金,对其实质性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在依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现时的情形所允许的确定性(根据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的实际经验而对其独立承揽人的拟定),证明了损害的程度以及能适当地弥补其损失的赔偿额后,根据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有权就该损失获得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xxxx年8月5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对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规定了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认为这与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限定了年赔偿总额;但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年赔偿总额并未做限定的规定,因为引发此类纠纷的商事侵权人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而本案申请人为弱势的.未享受工伤社保等国民待遇的农民工。X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申请人39岁即构成四级伤残,根据司法鉴定书,“损伤致被鉴定人张××l1椎体压缩爆裂骨折,有骨块进入椎管,椎管狭窄,伴有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如伤者腰骶及臀部感觉减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减退,双下肢肌力4ˉ级,双足背屈,趾屈肌力3级,双足趾屈伸肌力力0~1级,足趾活动障碍,致使伤者双下肢乏力,提抬困难,步态慢跚,驰缓,活动吃力”。申请人数十年由伤残导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强烈程度,其实际延续的期间或可能延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其可以预期的后果之大,对儿女生活负面影响之深而为内疚之烈,请贵院明察。
综上所述,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法定情形: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明收集的;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又违背了法律的规定;5、未正确行使释明权而明显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恳请贵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请于重审;扫法务之迷失而立新规,纠审判之偏差而树典型。
工伤申请书 篇6
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9月生,籍贯:湖南,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公司
地址:XXXXXXX,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xx年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7级而产生的工伤待遇170112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其中工伤医疗补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伤残补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0880元(12月×1740元)。
(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5750元。其中护理费80元×50=4000元,伙食补助50元×0。7×50天=1750元、
(六)交通费用20xx元。
(七)康复费用4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0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劳动岗位为XXXX新办公楼零杂工,用工时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天80元计,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月底,被申请人以现金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发生争议的事实:
20xx年11月4日15:00左右,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与同事XXX共同操作一台机器,整理XXX新办公楼地面残渣,由于地面障碍物导致机器失控,将申请人右脚吸到机
器内致残,被申请人事后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医疗,但否认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并拒绝相关赔偿。
申请人无奈之下根据相关法律,向省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省劳动仲裁委仲裁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劳动关系,目前判决已生效。
申请人依据判决向省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经审核,确认申请人20xx年11月4日发生的受伤系工伤事故,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购买社会保险,并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五)项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48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七)项和XXX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170112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
此致
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年 月 日
工伤申请书 篇7
申请人:严某,性别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8cccc8。严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4210xxx295634。
被申请人:xxxx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xxxxx
请求事项:xxx
申请人:XXX
20xx年**月**日
工伤申请书 篇8
xx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是 xxx(用工单位)的员工,身份证号码: xxxx。于x 年 x 月x日因工负伤。经治疗并医疗终结后,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给予办理。
申请人(签名):xxx
x 年 x 月 x 日
单位意见:xxx
单位盖章:
x 年 x 月 x 日
知识延伸: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须知
一、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60日(生效)后,方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濮阳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表一份。
3、申请人为工伤职工本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了解工伤鉴定的有关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关于工伤鉴定的程序、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工伤鉴定的具体费用相关的内容都是你需要掌握的内容。具体的内容在网站的法律知识栏目都有涉及,详情请访问网站的法律知识栏目。
工伤申请书 篇9
申请人:张x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xxxxxx传真:0571-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xx年6月20日
工伤申请书 篇10
申 请 人 :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4月
工作单位:XXXX
住 址:XXXX
电 话:XXXX
被申请人:XXXX
地 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
业务人员:X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40811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煤矿已经支付)=136311(拾叁万陆仟叁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2/人*64天);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 *64);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2880元(45*64天);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2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12月);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9月);7、鉴定费:300元;8、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12月*2);
事实及理由:
20xx年6月30日17时左右采煤工***在煤矿井下采煤时,因片帮被矸石砸伤胸部和右脚。经富源阳光院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并胸壁皮下气肿;右腓骨颈骨折。20xx年7月22日被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认定为工伤(XXX人工认字〔20xx〕第40731号)。20xx年10月28日经XXXXXX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XXX(曲人鉴委字〔20xx〕第1046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 致
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二0XX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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