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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人员守则(精选11篇)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下面是小编大家整理收集的涉外人员守则,欢迎大家阅读。
涉外人员守则 1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2、站稳立场,坚持原则,警惕和抵制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3、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4、保守国家秘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内部情况。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高警惕,防奸、反谍、反策反。
6、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纪律。在国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不搞种族民族歧视。
7、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不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严格执行收授礼品的规定。
8、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9、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严禁酗酒。
10、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协调配合,协同对外。
涉外人员守则 2
1、政治坚定。部内工作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始终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执着追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此,必须切实加强政治学习。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对党忠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公民。
2、作风正派。待人态度诚恳,谦虚和蔼;处理问题出以公心,坚持原则,讲究效率,不计名利,无私奉献。熟知文明服务用语、忌语,杜绝门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做到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部长到每个同志都要广泛地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诚心诚意地为党员、干部和群众服好务。
3、业务精通。每位同志要进一步增强业务能力,提高业务水平。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每个同志都必须十分熟悉自己的工作;另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组织、调研、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为此,要勤学、勤问、勤做,开展业务竞赛。
4、工作出色。有争创一流的意识。第一,对每项工作,处理每件事情,都要考虑周全。做到严谨细致,不出纰漏;第二,该办的事情,要不推不拖,快节奏、高质量,积极主动地办好;第三,加强查办。每项工作都要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5、纪律严明。一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随意答复、处理问题。二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徇私舞弊,不准以领导名义向部门示意或提出额外要求。三是不听信、传播小道消息,做到违纪的事一点不做,泄密的话一句不说。四是不准向亲属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及领导同志的行动、言论。
6、全体党员要以《党章》为准绳,履行义务,遵守党纪,定期过组织生活。全体同志都应自觉遵守本守则,对违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以上规章制度,组织部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严格遵照执行。
涉外人员守则 3
一、在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二、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三、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四、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五、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七、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爱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涉外人员守则 4
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必须按照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切实做好涉外活动中的`保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在涉外活动中均须严格保守秘密。凡属保密的统计、测绘资料,珍贵的品种资源,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重大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试验项目的关键技术,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医药秘方,不准公开的灾情、对外贸易的成交意向、换汇成本、价格调整方案、库存情况、货源,未公开的重要文物、内部书刊及影印外文书刊,保密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得对外(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华侨、港澳台人员)泄露和提供。
有关国家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数字等,均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开的口径对外表态。
二、保守非公开渠道的秘密。凡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国外资料、设备、菌种、样品等,均不得对外泄露。“禁运”设备的维修、零配件及有关资料的供应,应由原签约单位统一对外交涉,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对外联系。对第三者保密的引进项目,要信守协议。
三、接待外国人(以及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参观访问,须经外事和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或同意。接待单位要编写对外介绍材料,明确划定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凡不允许外国人参观的保密项目或部位,应加回避、转移或覆盖。严禁在办公室接待国外宾客。
不对外开放的旅馆、招待所,未经市外办、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留宿外国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外国人引入不对外开放的地区、单位和开放单位的保密部位。遇有外国人(包括有陪同人员者)自行闯入者,应进行劝止,请其立即离去,并将情况通知公安、外事部门或军事部门。
五、认真执行外国人拍照的有关规定。一般凡允许外国人参观的地方,允许其拍照。对不允许拍照的项目和部位,应事先向外国人说明,并设置“请勿照相”的中外文标志。
不准外国人进入军事禁区。对经批准进入非开放地区的外国人,要预先通知他们不得拍照或绘图。分布在非军事禁区的军事设施、军用码头、军工生产和科研单位,一律不准拍照。
外国人到军事禁区附近拍摄影片,应由主管部门征得天津警备区同意后报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计划外的拍摄内容,必须从严掌握。
六、一般不要在有外国人住宿的饭店、宾馆召开有秘密内容的会议。
必需时,应在住宿安排、会场控制、文件保管、扩音通讯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对工作人员、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共同做好保密工作。
七、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包括内部文件、资料、刊物和记有保密内容的'笔记本)出国或参加外事接待活动。如工作确需携带,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出国必需的一般性业务材料要随身携带,不得失控;经批准携带的秘密文件,应使用保密箱,指定专人保管或办理临时信托手续,到达目的地后,委托我驻外机构代为保存。
八、同国外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和交换、提供学术资料,须履行审批手续。凡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进行学术交流、讲学、进修人员携带或邮寄出国的资料、论文、讲稿,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必须经派出机关或主管机关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科研机构或研究人员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
九、出国人员在国外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谈论内部秘密。在与外方交谈中,不得暴露自己和其他人员不宜公开的身份与任务。
十、在对外国通讯中要严守秘密。国内与驻外(包括港澳)机构或我驻外机构之间的秘密函件往来,均应通过内部交通传递,不得经国外邮局寄送或托交外国人转递。严禁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驻外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准在明码电报和民间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在有外国人使用电话的部位,不得安装保密电话。使用电报应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
十一、严防外国人利用各种方式向我国公民进行系统的“社会调查”,或征集带有社会调查性质的文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外国人提供这种条件。发现此类情况,要予以制止,并将情况通知外事或公安部门。
十二、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的单位,要制订保密制度和措施。凡未公开的事项,均不得向他们透露;需要他们知道的我内部事宜,应按规定统一传达。
外国学生借阅图书,一般限于公开目录所列书目;对与其研究课题有直接关系的未公开发行的非保密书刊,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予借阅;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提供。
外国学生在校外的短期实习或考察,要安排在开放地区和单位,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教学计划进行。凡涉及教学计划以外的事项,均须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审定。必须到保密单位进行实习时,应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三、在中外(包括与港澳)合作项目或合营企业中,应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我方内部保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我方人员看文件、听报告的办法作出规定。不得让外方人员参加我方召开的政治性会议,不得在外方人员面前谈论我内部秘密。
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过批准可以有控制地提供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保密资料,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允许他们订阅与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本市不对国外公开发行的报刊。
十四、我出国人员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向国外专家、顾问提供工作必需的秘密文件、资料,审批权限为:属于地方管理的事项,秘密级由主管区县局审批;机密级由主管部委审批;涉及核心秘密的,经主管部委审核后,报请市主管领导同志签批。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事项,报请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军事秘密的,须报请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审批。
十五、新闻单位发表涉外稿件,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本市重要涉外活动的报道,要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
十六、所有涉外人员必须忠于祖国,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各项保密规定,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向一切危害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十七、涉外保密工作十分复杂,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制订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涉外人员守则 5
(1)应邀出席重大的涉外政务、公务、商务活动或隆重的仪式活动,需服从礼宾次序安排。
(2)入座前,预先了解自己的'桌次和座次。
(3)入座时注意桌上座位卡是否写着自己的名字,忌鲁莽或随意入座。
(4)女性入座时应注意姿态端正并整理裙装。
(5)在条件许可时应从座椅的左侧入座。
(6)入座时如遇邻座是身份高者、年长者、妇孺、残疾人士,应主动礼让或协助他们先坐下。
涉外人员守则 6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脱岗,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根据物质采购计划及时办理物质入库、验收、记账手续;各种材料、机具入库后需保管员、材料员签字后上报项目部签字并存档记账。
三、按计划和物质使用单位领导的批示,办理物质出库以旧换新、发货手续。
四、按物质分类,建立健全账目登记,不得错记、漏记和串户,做到账、卡、物相符;地材(砂、石子等)需现场收量时和材料员共同测量、核实并签字报项目部。
五、《按照物质管理规定》保管好各类物质;
六、坚持每月二十五日盘存一次,并做好当月物资出入库的`报表报项目部;
七、负责库内外清洁卫生打扫工作;
八、坚持值班服务,做好防盗、防火、防爆工作;
涉外人员守则 7
1、工程的大宗材料如:钢筋、水泥、木材、模板、钢管及批量的耗材由公司采购,零星材料及变更材料由项目部材料员采购。材料的各种相关资料必须齐全。
2、掌握本工程的总计划及月、周计划,并编制工程材料供应计划。
3、根据材料供应计划进行市场询价,货比三家,然后向经理汇报,确定价格。
4、熟悉工程进度及市场情况,按计划进行采购,并满足质量进度要求。
5、掌握材料的性能,质量要求,按检验批提供合格证给技术员。
6、需要复检的材料,按检验批进行复检,复检单给技术员。
7、掌握材料的地区价格信息,及供货单位的情况,收集第一手资料。
8、掌握材料的`库存情况及时调整材料供应计划。
9、对购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杜绝用在工程中,要协商处理解决。
10、掌握材料供应价格及预算价格, 价格及时反馈信息给项目部。
11、及时掌握现场的工程变更情况及时供料。
12、材料及时入库、及时报销,报销时间不能超过三天。
13、监督材料的使用情况,对材料浪费、损坏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罚。
涉外人员守则 8
原材料管理制度
1、维修班下个月的材料计划,应在本月25日前报分公司采购主管,由采购主管送交分公司经理审批,确定下月需购买材料。对于专业公司所需材料则由专业公司自行申请购买。
2、一般材料由采购主管与所需物资部门协同购买;采购时要两人同行采购,报销时附采购计划或报告书。
3、采购材料要货比三家,认准质量,相同质量下应取最低价进行采购,供货方应为合格供应商。
4、材料购回后应由维修班长进行验证。发票数量应与货相同,物品及数量应与《采购记录表》上所述相同。
5、材料入库应由库管员验收,库管员开入库单,并在发票反面签上名;采购主管也应在发票反面签上名,并在入库单上签名,把入库单其中的一联附在发票后作为报销凭据。
6、应急材料可以先口头报告同意购买,再补填《采购计划审批表》或补写正式报告。
7、材料出库时需注明此材料用于什么地方、什么用途,领料人需在出库单上签名。
8、维修人员可以根据日常实际情况一次性领用若干材料,领料人需在出库单上注明所领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用途,并在出库单上签名;维修人员在领用专用配件时,需拿废旧零部件换取。
9、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后,所节余的材料应如数退库并办理退料手续。
10、禁止维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多领冒领材料搞关系,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11、库房保管员应按材料的品种、质量、性能不同采取不同的保管措施,否则造成损失追究其经济责任。
12、发放材料要坚持凭派工单发料。
13、材料出库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入库的材料要作好日期标识,以便于发放管理。
14、材料库房每月要进行一次库房盘存,每季度要对维修人员领用的'材料公布一次。专业公司在半年工作总结中,要具体分析材料使用情况,做到降低成本、节约开支、杜绝浪费,造福业主。
15、应设置明显标识:合格;不合格、危险品,以及材料种类。
16、仓库管理
贮存:
a) 易燃易爆等物品应分类堆放,密封存贮,并做好标识,要求仓库干燥、整洁、通风,防火措施严密。
b) 有防潮要求的物品,如水泥、焊条等,要求存贮场地通风干燥,防潮、防雨淋。
c) 有防锈蚀要求的物品,如钢管、水龙头等,要置于干燥位置,防止雨淋。
d) 不同种类的物品须分开堆放,对容易混淆者应加以标识。
e) 同种物品应按规格不同、入库时间不同分开堆放,仓库内应建立合格区、不合格区、待检区、工具区。
保管:
a) 物品入库,仓管员按《物品采购控制程序》对材料进行记录、标识、验证。
b) 管理分公司主管经理同仓管员每月定期对库内材料进行检查,并填写《仓库月检记录》。
出库:
a ) 材料出库前,由仓管员认真检查《派工单》上的领用材料名称、数量等,准确无误后方可出库。仓管员和领料人须在《出库单》上签字,仓管员还需填写《材料帐》。
b ) 仓管员根据进库日期安排或监督用料顺序,做到“先进先出”,并保证材料贮存时间不超过有效期。材料搬运、贮存、保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控制程序》有关条款执行。
涉外人员守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涉外保密管理,防止涉外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院各部门涉外交流、合作与谈判等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 涉外管理,指以各种方式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开展交往活动中的保密管理工作,涉及与境外机构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举办有境外人员参加的各项会议以及涉密人员出境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保密提醒制度,是指对参与涉外活动人员适时提出保密要求,指出问题,及时制止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处负责涉外活动审查工作。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出国出境管理。
第七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审核涉外活动管理方案和重要涉外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 组织外事活动的部门负责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涉外接待、涉外会议、交流的过程管理和实施。
第三章 制度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涉外活动的种类。
(一)根据涉外活动的性质,涉外活动主要分为:
1.因公出国(境):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2.因私出国(境):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3.因公涉外接待:含参观访问、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4.召开涉外会议:含开展交流、合作和谈判等;
5.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给国(境)外人员;
6.其他与境外人员进行接触的涉外活动。
(二)根据涉外活动的重要程度,涉外活动分为:
1.重要涉外活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重要涉外活动界定为国(境)外人员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较为敏感的涉外活动;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密涉外活动。
2.一般涉外活动:除重要涉外活动以外的其它涉外活动。
第十条 涉外保密管理策划
(一)各类涉外活动应经过审批后才能实施。因公出国(境),组织部门和出国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出国(境)保密提醒》内容(具体见《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涉外接待、涉外会议等活动,组织或主要参与人员应熟知《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提醒要求》(见附件1)。
(二)组织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涉外活动,组织制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方案》(以下简称《保密方案》,见附件2),明确保密事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执行保密提醒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外活动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三)对重要涉外活动,由保密办公室负责进行保密检查,参与现场监督。
(四)《保密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任务性质、交流谈判的内容和口径、责任分工、保密措施和具体要求(活动事由、活动路线、参观项目、提供资料等)。
第十一条 涉外保密管理实施
(一)涉外接待
1.接待外籍人员(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参观访问,或开展交流、合作、谈判等,负责接待的部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因公接待外籍人员审批表》(见附件3),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涉外接待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制订和执行《保密方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接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境外人员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其它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3)对涉外参观路线中不允许境外人员参观的涉密物品和部门部位采取回避、转移或覆盖等措施。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部位,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标志;
(4)对聘请的外国专家、顾问以及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可提供其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保密承诺书》(见附件4);
(5)涉外接待活动中要注意保护我院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中。严禁将我院与第二方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露给第三方;
(6)接待人员不得在涉外接待活动办理境外人员和随行人员托办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严禁在接待境外人员的会议室或办公室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国家秘密载体。
(二)因公出国(境)
1.我院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合作谈判等涉外活动,须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职工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5),经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2.我院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制订和执行出国(境)《保密方案》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因公出国(境)应推荐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和保密观念强的同志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执行保密提醒制度。保密提醒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保密法规知识、保密法律责任、密品密件管理、通信保密和紧急情况处置等;
(2)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必须使用保险箱随身携带,且至少两人同行;
(3)出席国际会议和出国学术交流、讲学、进修,所携带或邮寄出的.非涉密业务文件资料、论文、讲稿,以及为国外刊物撰写的稿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外出或邮寄前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保密审查;
(4)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公共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5)我院职工与国外同行建立学术交流关系,须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三)召开涉外会议
1.负责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须按照我院会议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
2.召开涉外会议必须制定《保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制订和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执行我院涉外接待的一系列保密管理规定;
(2)涉外会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外会议,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密会议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提供涉外会议的对外宣传报道材料应执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
(4)组织召开或承办涉外会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涉外会议《保密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未经事先批准,涉外会议主办或承办部门不得安排国(境)外人员到我院参观或从事其它活动。
(四)对外提供文件资料或物品的管理
1.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内容必须经科技处和保密办公室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明确发放人员、发放数量,以及回收和销毁的要求。
2.对外提供涉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3.涉外活动组织或参与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携带任何国家秘密载体或密品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二条 涉外保密管理总结。涉外活动完成后,组织或主要参与部门要收集整理涉外活动中的文件资料,编制《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涉外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6),汇总总结涉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涉外泄密事件处理。
(一)涉外活动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在涉外活动中如疑似发生或已经发生泄密事件,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保密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执行。
涉外人员守则 1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为严格涉外活动的保密工作,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xx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便于对外联系和做好保密工作,承担涉外活动任务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涉外保密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所和公司外事部门负责归口实施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条涉外谈判中,承办部门应指定主谈人,题目、内容一致,无关的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载体等不得带入涉外交往场所。凡属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方提供。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对外技术合作,承办部门要做好敏感项目专家、邀请渠道、合作时间、地点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宜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核心部分只限少数人知悉,并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和管理,严禁泄密。
第五条在对外合作中,要注意保护我方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严禁将我方与合作方的合作事宜、接触渠道以及在公开合作协议下进行的其它合作事项,泄漏给第三方知悉。
第七条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经批准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含有国家秘密的信息物品或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必须填写对外交往合作提供秘密事项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1),相关领导签批,允许外方携运出境的须到云南省保密局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第八条有关“禁运”产品、设备的进口订货、交货、索赔、索取资料、故障修理等对外事项,一律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严禁以使用部门和个人的名义自行对外联系。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宾来所和公司洽谈,承办部门必须填写外来人员参观保密审批表(见附表22)制定涉外接待方案、界定接待范围、接待区域和参加人员,报外事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参观中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参观内容和范围,并严禁外宾对军工科研及军品生产或背景有军品的景物拍照。
第十条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涉外活动,外事部门应向保密办提供涉密人员出国信息。保密办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填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表23)、《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见附表24)及办理相关保密提醒手续。外事部门在确认涉密手续办理完结后,再给予办理下一步出国(境)手续。出境人员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十上条所和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要求相关涉密人员到保密办进行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后,有外事部门确认保密审查手续完结后才能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在境外期间,出国人员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谈论秘密或起草秘密事项,严禁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严禁利用国际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信手段谈及国家秘密内容,不得用电话答复密电,凡需涉及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出国考察携带的资料、文件、物品或计算机内,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公开的内部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委员会审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对涉外活动的基本情况须有文字记载,并报外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保密办对以上涉外活动负有监督检查权力。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涉外人员守则 11
1、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2、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3、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4、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5、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7、涉外工作人员要热祖国,保持民族气节,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利用职权谋私利,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懂得涉外保密知识和防间谍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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