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告知书
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风险,下面公文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风险告知书,欢迎大家参考!
风险告知书篇一:
XXX:
任何法律案件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诉讼前,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的风险
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郑重承诺:提交给代理律师的所有证据资料均是证实的,并且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不存在虚假证据。
二、诉讼/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可能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或因不恰当请求而让您的全部或部分请求得不到支持的不利后果。我们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我们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作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我们明确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我们也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承担。
律师是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不能保证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性质的个人判断为法院 、仲裁或其他有权机构支持或完全支持。
三、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诉讼当事人虽亲身经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院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均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相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四、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五、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八、诉讼中的不确定因素的风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诸如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的审理结果。我们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九、不按约定交纳律师费的风险
律师代理费均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当事人须按约定交纳律师费,否则律师有权中止代理。
十、律师拒绝服务的风险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 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最后,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1 年 月 日
风险告知书篇二:
温馨提示
1、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2、贵金属交易业务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二年以上股票及权证、期货交易经验的;
(3)能够充分理解有关于此交易的一切风险,并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4)因投资失误而造成帐户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生活方式的投资者。
相关的风险告知
1、政策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价格波动的风险
贵金属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投资价值的商品,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汇率、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这些因素对大宗贵金属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投资者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技术风险
此业务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有关服务及软、硬件服务由不同的供应商提供,可能会存在品质和稳定性方面的风险;交易所及其会员不能控制电讯信号的强弱,也不能保证交易客户端的设备配置或者连接的稳定性以及互联网传播和接收的实时性。故由以上通讯或网络故障导致的某些服务中断或延时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另外,投资者的电脑系统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者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对于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交易风险
(1)投资者需要了解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投资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者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可能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所贵金属价格以伦敦现货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综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交易所的人民币的买入价或卖出价。该价格可能会因网络等因素与其他途径的报价存在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一致性。
(3)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4)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会对投资者做出获利保证,并且不会与投资者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应知晓针对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任何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承诺均不可能且没有根据。
(5)投资者的成交单据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及其员工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做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不可抗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者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它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务必详尽的了解贵金属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以及交易所有关的业务规则等,依法从事贵金属投资业务。
2、交易所与现有的国内其他贵金属交易市场相比,在交易模式、交易规则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且交易所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于该市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3、投资者在开通交易之前,请配合会员开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地提供开户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否则,交易所可以拒绝为其开通交易服务。
4、本风险告知书上陈述的风险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的列明有关该市场贵金属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参与该市场投资之前,还应认真全面的对其它可能存在风险因素进行仔细地研究和掌握。
5、金百安贵金属交易所严格禁止其员工、会员等相关合作伙伴及其员工向您做出类似承诺及明确的操盘意见,绝不允许进行代您操盘等行为,如若发生,纯属其个人行为,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我们诚挚的希望和建议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地决定是否参与此市场的贵金属投资,合理地配置自己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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