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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治的通告
综合整治的通告1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x年3月24日开始至x年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整治的通告2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十严禁”
(一)严禁出店(跨门)占道(含绿化带、公共区域及其他敞开区域等,下同)经营、加工、堆放材料、商品;严禁各类流动商贩随意摆摊设点。
(二)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的市政设施、树木、雕塑及其他设施上攀爬、涂写、张贴、刻划、吊挂,严禁损坏花草树木。
(四)严禁直接向城区道路排放油烟,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五)严禁侵占城市道路、场地和公共空间搭建临时性建(构)筑、展台(舞台),进行商业宣传和商品促销活动。
(六)严禁在主次干道两侧随意设置彩虹门、充气拱门、彩飘,严禁悬挂商业性布幅、横幅等户外宣传标识。
(七)严禁运输渣土车辆超载、带泥上路,坚决遏制城区渣土抛洒问题。
(八)严禁在城区放养家禽、家畜和违规种植。
(九)严禁在主次干道未经批准设置门店招牌、各类广告设施及违章施工。
(十)严禁占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摆设花圈挽幛、焚烧祭品、吹奏鼓乐、办丧扰民;严禁沿街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二、交通秩序整治“十严禁”
重点将乐洋路、都梁路、武强路、xx大道(庆丰路)、解放路、铜宝路、陶侃路、玉龙路八条主要街道列为“交通严管示范街”。依法严厉查处妨碍交通秩序,不按标识和标线停放车辆、非法营运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违规违法行为。
(一)严禁机动车驾驶员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任意变道和无牌、套牌上路等行为。
(二)严禁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严禁客运车辆在车站以外区域上下旅客、游车揽客。
(三)严禁公共汽车不按规定停靠,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旅客。
(四)严禁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和摩托车晴雨伞。
(五)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为摩托车加装车棚、安装晴雨伞及固定装置和为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
(六)严禁三轮摩托车加装车棚、两轮摩托车安装晴雨伞、货运车辆改装货厢加装栏板上道路行驶。
(七)严禁机动车不按标识标线停放。
(八)严禁货运车辆超载、超限。
(九)严禁货运车辆7:00-19:00进入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具有城市服务功能且取得通行证的特种车辆除外)。
(十)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为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说情。
希望全体市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积极提供涉嫌各类违法的'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为举报人保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公安110,交警,城管,运管,创文办。
综合整治的通告3
为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xx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县城区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将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严禁跨门店经营;依法取缔未经审批的`各类占道亭(篷、伞)、摊点及马路市场;规范批准设置的马路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做到不超界经营、不占车道,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二、集中整治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专门停放处,做到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
三、集中整治扬尘污染。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档,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沉沙池和排水沟,配设冲洗设备,进出车辆必须冲洗,运输建筑渣土等易撒漏物质必须密闭,不得噪音扰民;禁止脏车入城。
四、集中整治乱搭乱建。依法查处、拆除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清理整治沿街乱堆乱放。
五、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禁止建(构)筑物墙面、电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
六、落实“门前三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综合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和维护好本单位和周边环境。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市政、工商、建委、环保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举报市容秩序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市政园林局、县拆违办、县工商局、县城乡建委、县环保局。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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