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烟的通告
关于吸烟的通告1
20xx年1月11日晚上21:20分,发现一车间四班员工侯明特、蔡晋、翻窗在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吸烟,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处树叶、杂物等易燃品较多,容易发生火灾,此处及厂房四周通道是公司严禁吸烟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每人200元处罚。
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报
行政部
xx年1月12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2
为满足客户需求,以及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ATGD重申禁烟令如下: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携带香烟、打火机进入车间; 严禁任何人在厂区的任何地方吸烟;
违反相关禁令者,一经发现,都会被按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处以扣6分或直接开除的`处罚!
近几日,保安在安检时,查获HD SOT223、 HV SODX员工携带香烟进入车间,该2名同事都被公司按照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给予扣6分的处罚;自10月至今,还有多名同事因为抽烟行为被解雇
希望全体同事引以为戒,遵守公司的禁烟令,做一个良好的NXP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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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3
关于公司禁止吸烟的通告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环境质量,营造无烟办公生产区,经综合管理部决定,加强对公司的禁止吸烟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五(一)办公区、生产车间、仓库、品管部;
五(二)五层至六层楼梯口及楼梯;
五(三)大会议室、接待室、员工餐厅及卫生间。
二、吸烟区的划定
五(一)吸烟区
五(二)小会议室
三、吸烟区需遵守的相关规定
五(一)吸烟过程中的烟灰不得随处乱丢;
五(二)吸烟后的烟头灭火后放到烟灰缸或者垃圾桶中。
四、相关处罚
五(一)对于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的员工由综合管理部进行50-200元/次的罚款;
五(二)对于在吸烟区乱丢烟灰、烟头以及烟头不灭火由综合管理部进行50-200元/次的罚款;
五(三)对于因吸烟引起的火灾事故由吸烟人负全责。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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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4
为净化办公区域空气卫生环境,保障员工长期工作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办公工作的`良好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公司领导特别做出指示要求,从20xx年03月08日起,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专用吸烟间、卫生间、小会议室、单独办公间除外),违者第一次办公室管理者对其采取没收香烟和打火机的处理,第二次将对其没收香烟和打火机外,并将全司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秩序者,将直接报告冯总处理。
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公共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特此通知!
xx公司办公室
20xx年03月06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5
为了美化工作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隐患,公司车间禁止吸烟,如要吸烟,请到吸烟区吸烟,吸烟完后,请把烟头丢入烟桶内,不准乱丢,请大家认真遵守。另: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因为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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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6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1995年9月15日起执行
关于吸烟的通告7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民政府
xx年2月18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8
为净化办公区域空气卫生环境,保障员工长期工作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办公工作的良好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公司领导特别做出指示要求,从x年03月08日起,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专用吸烟间、卫生间、小会议室、单独办公间除外),违者第一次办公室管理者对其采取没收香烟和打火机的处理,第二次将对其没收香烟和打火机外,并将全司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秩序者,将直接报告冯总处理。
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公共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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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吸烟的通告9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 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
第二条 全县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下:
(一)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
(三)各广场、绿地、公园;
(四)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
(五)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
(六)县城主要街道;
(七)商场(店)、歌舞厅、电影院;
(八)体育馆、图书馆、金融业及邮电业营业场所;
(九)各类服务行业,如:浴池、理发美容店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依照执行。
(十一)电影院、车站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专门设立标志明显的吸烟室。
第三条 各单位要积极争创无吸烟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第四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广电、环保、商业、供销、交通、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县爱卫办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配备监督检查员,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第七条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通告的职责,并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第八条 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县爱卫会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犯第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条 县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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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烟的通告10
为加强厂区以内防火安全管理,现对进驻厂区办公的所有公司及人员就严禁吸烟的事情通告如下:
1、凡所有进入厂区区域内的人员,除指定场所(1、集团办公楼4楼天井区域;2、驾驶员休息室;3、厂区大门5米范围内;4、金山大道公司的.吸烟区),其他区域一律不准吸烟。
2、集团将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各公司及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小组由、五人组成。
3、凡发现进驻公司人员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吸烟,将予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由检查小组成员告知其公司行政办或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罚(外来人员进入药厂吸烟,带入人员应予以劝导至指定场所吸烟);上级部门至厂区检查工作则另行处理。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天内发现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吸烟的,将予以告诫;通告发布三天后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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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吸烟的通告11
最近在校园内吸烟的现象较为严重,为了大家的.身心健康,也为了还校园一片净土,学管处决定对加重对吸烟违纪的处罚,对违纪者毫不姑息!现将处罚公布如下:
1、凡携带烟、打火机、火柴等物品进入校园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2、在校园内吸烟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3、对于第二次吸烟被发现或者已有其他处分在身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记入学籍档案4、对于第三次吸烟或者有其他严重处分在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特此通告
学管处
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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